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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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66367047/201903-00016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县文旅局安全生产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2019年)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3-26 发布日期: 2019-03-26
索引号: 566367047/201903-00016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县文旅局安全生产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2019年)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3-26
发布日期: 2019-03-26
县文旅局安全生产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2019年)
发布时间:2019-03-26 00:00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1

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1、《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第41号令)第22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下列旅游安全日常管理工作:(一)督促旅游经营者贯彻执行安全和应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引导其实施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提高其安全经营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二)指导旅游经营者组织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及应急管理培训,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旅游安全及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三)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的情况;(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旅游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
2、《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宣政办[2015]50号)

旅行社及从业人员

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

旌德县文化旅游综合执法队

2

景区最大承载量的相关指导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第41号令)第24条: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对景区符合安全开放条件进行指导,核定或者配合相关景区主管部门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引导景区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景区流量;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A级景区、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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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文化旅游综合执法队

3

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第41号令)第25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一)组织或者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旅游者的救助及善后处置,防止次生、衍生事件;(二)协调医疗、救援和保险等机构对旅游者进行救助及善后处置;(三)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并公布咨询电话。
第26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参与旅游突发事件的调查,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对应当承担事件责任的旅游经营者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27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28条: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旅游经营者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一般旅游突发事件上报至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较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省级旅游主管部门;重大和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国家旅游局。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二)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影响范围;(三)事件涉及的旅游经营者、其他有关单位的名称;(四)事件发生原因及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五)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处置情况;(六)需要支持协助的事项;(七)报告人姓名、单位及联系电话。前款所列内容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先报告已知情况;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续报。
第29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制度。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30条:旅游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发生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在30日内按照下列程序提交总结报告:(一)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向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二)较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向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三)重大和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向国家旅游局提交。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突发事件的,由组团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

相关政府部门(单位)、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相关旅游企业、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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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突发事件统计分析及上报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第41号令)第32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旅游突发事件的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相关情况逐级报国家旅游局。

上级旅游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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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转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风险提示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第41号令)第20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以及风险区域范围覆盖全国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风险提示。发布一级风险提示的,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风险提示的,需经外交部门同意。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转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风险提示,并负责发布前款规定之外涉及本辖区的风险提示。

旅游企业及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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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不予制止或者更换的处罚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第41号令)第11条: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旅游者,应当合理安排旅游行程,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第34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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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旅行社不执行游客安全信息卡相关规定的处罚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第41号令)第12条: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第35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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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旅行社不按照风险提示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第41号令)第18条: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下列措施:(一)四级风险的,加强对旅游者的提示;(二)三级风险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三)二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或者中止行程;(四)一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其他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提示的级别,加强对旅游者的风险提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并根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暂停或者关闭易受风险危害的旅游项目或者场所。
第36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采取相应措施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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