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电子出版物经营许可)
单位:旌德县文旅委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取得电子出版物经营许可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343号令、《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52号令)。
(二)许可资格: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是否经营取得国家版权的电子出版物、是否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电子出版物、是否超范围经营。
(四)电子出版物经营和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五)是否存在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年度检查;
(三)证后监督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
(二)年度检查:出版物管理部门每年对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三)证后监督抽查: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每年检查获证单位总数的25%。重点检查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取证未满1年的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
(四)实施全面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加内容记录在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人员(2名以上)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
(二)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检查记录应当由 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证据表明经营行为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二)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三)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细则
(职权名称:出版物发行经营许可)
单位:旌德县文旅委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取得出版物发行经营许可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343号令、《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52号令)。
(二)许可资格: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是否经营取得国家版权的书报刊、是否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书报刊、是否超范围经营。
(四)出版物发行经营和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五)是否存在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年度检查;
(三)证后监督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
(二)年度检查:出版物管理部门每年对出版物发行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三)证后监督抽查: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每年检查获证单位总数的25%。重点检查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取证未满1年的出版物发行经营单位。
(四)实施全面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加内容记录在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人员(2名以上)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
(二)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检查记录应当由 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证据表明经营行为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二)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三)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细则
(职权名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
单位:旌德县文旅委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所有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二)许可资格: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事故应急措施执行情况。消防通道畅通情况。消防器材是否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四)设备管理:主要设施设备(监控设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以及许可条件。
(五)是否存在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年度检查;
(三)证后监督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
(二)年度检查:出版物管理部门每年对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三)证后监督抽查: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每年检查获证单位总数的25%。重点检查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取证未满1年的生产单位。
(四)实施全面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加内容记录在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人员(2名以上)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像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
(二)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证据表明经营行为不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应当予以立案调查。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立案调查。
(二)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三)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细则
(职权名称:音像制品零售经营许可)
单位:旌德县文旅委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取得音像制品零售经营许可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二)许可资格: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是否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是否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音像制品、是否超范围经营。
(四)音像制品零售经营和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五)是否存在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年度检查;
(三)证后监督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
(二)年度检查:出版物管理部门每年对音像制品零售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三)证后监督抽查: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每年检查获证单位总数的25%。重点检查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取证未满1年的音像制品零售经营单位。
(四)实施全面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加内容记录在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人员(2名以上)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
(二)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检查记录应当由 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证据表明经营行为不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二)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三)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细则
(职权名称:印刷经营许可)
单位:旌德县文旅委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取得印刷经营许可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二)许可资格: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是否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是否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是否超范围经营。
(四)印刷经营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变化情况,作业人员资格证件,人员数量、项目。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和持证上岗情况。
(五)是否存在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六)安全管理:印刷仪器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使用的法规、规范、标准是否齐全并现行有效。
(七)设备管理:主要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许可条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年度检查;
(三)证后监督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
(二)年度检查:出版物管理部门每年对印刷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三)证后监督抽查: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每年检查获证单位总数的25%。重点检查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取证未满1年的印刷经营单位。
(四)实施全面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加内容记录在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人员(2名以上)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
(二)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检查记录应当由 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证据表明经营行为不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的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二)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三)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细则
(职权名称:营业性演出场所许可)
单位:旌德县文旅委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所有取得营业性演出场所许可证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巡查责任制度》。
(二)许可资格: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事故应急措施执行情况。消防通道畅通情况。消防器材是否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四)设备管理:主要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许可条件。
(五)是否存在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年度检查;
(三)证后监督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
(二)年度检查:出版物管理部门每年对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三)证后监督抽查: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每年检查获证单位总数的25%。重点检查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取证未满1年的生产单位。
(四)实施全面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加内容记录在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人员(2名以上)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像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
(二)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检查记录应当由 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证据表明经营行为不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应当予以立案调查。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立案调查。
(二)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三)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细则
(职权名称:文化娱乐经营许可(歌舞、游艺))
单位:旌德县文旅委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所有取得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歌舞、游艺)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巡查责任制度》。
(二)许可资格: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责任制度、事故应急措施执行情况。消防通道畅通情况。消防器材是否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四)设备管理:主要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许可条件。
(六)是否存在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年度检查;
(三)证后监督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
(二)年度检查:出版物管理部门每年对文化娱乐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三)证后监督抽查: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每年检查获证单位总数的25%。重点检查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取证未满1年的生产单位。
(四)实施全面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加内容记录在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人员(2名以上)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像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
(二)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检查记录应当由 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证据表明经营行为不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应当予以立案调查。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立案调查。
(二)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三)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细则
(职权名称:旅行社设立分社(服务网点)备案)
单位:旌德县文旅委(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和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监督检查依据
《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旅游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全市旅行社、导游员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旅游违法行为。
- 依法许可情况:是否依法取得有关旅游行政许可的情况,查处无资质或超范围经营旅游业务、无导游资格执业的违法行为。
- 诚信经营的情况:查处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未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以不合理低价,从事旅游经营活动行为;查处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通过合同外加点收费等欺客宰客行为。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使用旅游客车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情况;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 《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 日常监督检查
- 暗访检查
- 投诉、举报等调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日常监督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等。
- 暗访检查:由局机关各股室结合工作实际提出申请,在旅游旺季等时段开展暗访检查。
- 投诉、举报等调查:在接到投诉或举报后,根据需要对相关单位组织开展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人员(2人以上)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
-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旅游市场执法检查记录表》,记录表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当场能够整改的,要现场督促整改到位。对当场不能整改的要做出限期整改要求,并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