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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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60297/201801-00166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旌德县林业局 主题分类:
名称: 旌德县林业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1-04 发布日期: 2018-01-04
索引号: 003260297/201801-00166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旌德县林业局
主题分类:
名称: 旌德县林业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1-04
发布日期: 2018-01-04
旌德县林业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8-01-04 00:00 来源: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1、野生植物资源变化动态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二、承办机构

资源林政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宣传工作不到位,社会公众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成果相关知识普及率低。

五、服务流程

通过媒体、网络等各种渠道定期向社会发布;接受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咨询。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资源林政股

电话:0563-8603586

 

2、湿地资源变化动态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十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据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由国家林业局制定。

(二)《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一般每五年组织一次湿地资源调查。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作为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规划的重要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湿地资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实行信息共享。

二、承办机构

资源林政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宣传工作不到位,社会公众湿地资源相关知识普及率低。

 

五、服务流程

通过媒体、网络等各种渠道定期向社会发布;接受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咨询。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资源林政股

电话:0563-8603586

 

 

 

 

 

 

 

 

3、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六条 每年的11月6日为安徽湿地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湿地知识,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二、承办机构

资源林政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新闻媒体。

五、服务流程

(一)举办普法和执法专业培训;

(二)借助“安徽湿地日”、 “世界湿地日”、 “爱鸟周”、 “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活动。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资源林政股

电话:0563-8603586

 

 

 

 

 

 

 

 

 

 

 

 

 

 

 

 

 

 

4、湿地保护和利用技术推广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创新和推广,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二)《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扶持湿地周边区域居民科学利用湿地资源,发展生态产业。

二、承办机构

资源林政股  科技推广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与湿地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五、服务流程

(一)举办湿地保护利用专业培训班;

(二)开展湿地保护利用科技进湿地周边社区活动;

(三)建立湿地保护和利用示范工程。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资源林政股  科技推广中心

电话:0563-8603586

 

5、退耕还林活动宣传教育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二、承办机构

造林绿化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

通过媒体、网络、讲座等各种渠道加大退耕还林工程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社会公众植树造林意识,营造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围。

五、服务条件

六、服务时限

1~7天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造林绿化股

电话:0563-8603574

 

     

 

 

 

 

 

 

 

 

 

 

 

 

 

 

 

 

6、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二、承办机构

造林绿化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当地林业部门办理认证申请;

(二)受理:林业部门受理后进行审核;

(三)服务:通过审核后,林业部门对于需要接受退耕还林工程技术指导和服务的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提供技术服务。

五、服务条件

六、服务时限

1~10天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造林绿化股

电话:0563-8603574

 

 

 

 

 

 

 

 

 

 

 

 

 

 

 

 

7、组织实施林业重点工程植树造林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森林经营者应当选用良种,营造混交林,实行科学育林,提高防御森林病虫害的能力。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确定本行政区域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第二十六条:国家对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责任单位的造林绿化任务,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

二、承办机构

造林绿化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当地林业部门办理申请;

(二)受理:林业部门受理后进行审核;

(三)服务:通过审核后,林业部门接受林业重点工程植树造林服务的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提供技术服务。

五、服务条件

六、服务时限

1~10天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造林绿化股

电话:0563-8603574

 

 

 

 

 

 

 

 

 

 

 

 

8、扶持各类经营主体林下经济

(林下经济示范园区、点及特色林下经济)服务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市场为导向,进一步转变林业经济发展方式,深化集体权制度改革,加强市场流通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林业合作组织,强化科技服务、政策支持和监督管理,促进林下经济向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发展。”2、《安徽省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号)    二、承办机构

旌德县林业局产业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全县需要开展林下经济种植与经营活动的

五、服务流程

根据上级林业部门相关要求开展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旌德县林业局产业办电话:0563-8603585

 

 

 

 

 

 

 

 

 

 

 

 

 

 

 

 

 

9、扶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一、办理依据

  1.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13]38号) 加大对大型骨干龙头企业扶持力度。加强分类指导,扶优扶强。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09]30号) 实施林业产业品牌战略,鼓励企业申请注册商标,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奖励和重点扶持省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名牌林产品。                   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产业政策要点的通知》(林计发[2007]173号) 扶持培育一批有特色、有市场竞争优势、产业关联度大、带动力强的大中型龙头企业。                                                                                                                                                                                                             二、承办机构

旌德县林业局产业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全县需要开展龙头企业申报情况的

五、服务流程

根据上级林业部门相关要求开展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旌德县林业局产业办电话:0563-8603585

 

 

 

 

 

 

 

 

 

 

 

 

 

 

 

 

 

 

 

 

 

10、松材线虫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培训、防治监督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五条 松林分布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培训,引导森林经营者调整林业生产结构,推广先进技术奖励在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二)《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六条 松林分布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松材线虫病监测制度和监测网络。

(三)《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十三条 森林经营者应当按照松材线虫病除治方案进行除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松材线虫病除治过程进行监督,并负责查验除治结果。

二、承办机构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三、服务对象

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宣传工作不到位,社会公众对松材线虫病的相关知识普及率低。

五、服务流程

通过媒体、网络等各种渠道定期向社会发布;接受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咨询。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电话:0563-8603577

 

11、林木种苗生长经营技术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林木品种选育者以及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提供下列指导、服务:1.引导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开展标准化生产和规模经营;2.扶持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通过会展等形式营销林木种子;3.组织开展林木良种良法技术培训;4.指导林木良种的推广活动;5.落实有关林木良种选育、生产、推广和使用方面的扶持措施。

(二)《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公告与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有关的信息,公布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为当事人提供方便。

二、承办机构

县林业局种苗站

三、服务对象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

四、服务条件

需要接受林木种苗技术服务的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

五、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当地林业部门办理认证申请;

(二)受理:林业部门受理后进行审核;

(三)服务:通过审核后,林业部门对于需要接受林木种苗技术服务的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提供技术服务。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林业局种苗站

电话:0563-8603574

 

 

 

 

 

 

 

12、林权档案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纸质和电子林权档案,定期向本级国家档案馆移交。林权确权过程中形成的调查图表、清册、村民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材料,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整理、归档,定期移交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保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林权档案提供查询服务。

二、承办机构

林业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林农、林业企业

四、服务条件

1、林权权属争议;2、证件遗失或损毁;3、林权流转;4、林权变更登记。

五、服务流程

本人、相关权利人或本人、相关权利人的委托人持身份证或委托书直接查询。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林业服务中心

电话:0563-8603560

 

 

 

 

 

 

 

 

 

 

 

 

 

 

 

13、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森林防火条例》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第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二、承办机构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森林防火相关知识普及率低,宣传工作不到位、社会公众森林防火意识不强。

五、服务流程

通过媒体、网络、讲座等各种渠道加大森林防火预防、扑救、安全等方面知识的宣传力度,提升社会公众森林防火意识,营造群防群治、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围。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电话:0563-8603561

 

 

 

 

 

 

 

 

 

 

 

 

 

 

 

14、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建设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上机制,及时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

(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气象部门应当做好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高森林火险天气警报,并及时发布。

(三)《安徽省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橙色预警信号由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对外发布;红色预警信号由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对外发布。

二、承办机构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森林防火期内,气象条件不利和火险等级持续高位时,需要告知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

五、服务流程

(一)森林火险等级发布:和气象局合作,在林业信息网上提供林火气象保障服务,发布全省火险等级、卫星遥感、天气周报和气象周报;

(二)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发布:森林防火期内,当森林火险等级持续四级以上,极易引发森林火灾的关键时期,由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对外发布橙色预警或红色预警。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电话:0563-8603561

 

 

 

 

 

15、扶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

 

一、办理依据

  1. 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09〕190号) (全文)    2.国家林业局《关于组织开展创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县活动的通知》(林改发〔2011〕2号)(全文)    3.安徽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2〕124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旌德县林业局产业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全县需要开展合作社申报情况的

五、服务流程

根据上级林业部门相关要求开展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旌德县林业局产业办电话:0563-8603585

 

 

 

 

 

 

 

 

 

 

 

 

 

 

 

 

 

 

 

 

16、组织开展野生动物资源调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方案、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野生动物资源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普查方案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承办机构

资源林政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野生动物资源调查社会认知度不高、宣传工作不到位。

五、服务流程

根据上级布置的野生动物资源调查方案开展调查,建立资源档案,同时制定我县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方案。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资源林政股

电话:0563-8603586

 

 

 

 

 

 

 

 

 

   

17、组织开展野生植物资源调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二、承办机构

资源林政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野生植物资源调查社会认知度不高、宣传工作不到位。

五、服务流程

根据上级布置的野生植物资源调查方案开展调查,建立资源档案,同时制定我县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发展方案。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资源林政股

电话:0563-8603586

 

 

 

 

 

 

 

 

 

 

 

 

 

 

 

 

 

 

 

 

18、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十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据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由国家林业局制定。

(二)《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一般每五年组织一次湿地资源调查。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作为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规划的重要依据。

二、承办机构

资源林政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湿地资源调查社会认知度不高、宣传工作不到位。

五、服务流程

根据上级布置的湿地资源调查方案开展调查,建立资源档案,同时制定我县湿地资源保护发展方案。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资源林政股

电话:0563-8603586

 

 

 

 

 

 

 

 

 

 

 

 

 

 

19、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建档、认定、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每5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编号、拍照,建立资源档案。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现的古树名木资源。接到报告的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更新古树名木资源档案。

二、承办机构

绿化办 资源林政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古树名木普查覆盖度不够,档案管理欠缺,认定模糊,社会公知少。

五、服务流程

根据上级安排按时进行普查,修正档案材料,向资质单位申请鉴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资源林政股

电话:0563-8603586

 

 

 

 

 

 

20、古树名木保护宣传培训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安排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二、承办机构

资源林政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名木古树保护专业知识匮乏、社会认知度不高、宣传工作不到位,保护技术落后。

五、服务流程

(一)培训:邀请有关组织有关专家对古树名木的日常管理养护、重点养护等具体知识开展培训;

(二)宣传:通过报纸、讲座、网络、新媒体等各种渠道加大古树名木保护的意义、目的、途径、成效等各方面的宣传力度,做到扩大知晓面,提高公众参与度。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资源林政股

电话:0563-8603586

 

 

 

 

 

 

 

 

 

 

21、古树名木日常养护管理、重点保护管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条 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坚持以政府保护为主,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二)《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义务。古树名木遭受有害生物危害或者人为和自然损伤,出现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古树名木进行抢救和复壮。

(三)《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专业养护,发现有害生物危害古树名木或者其他生长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救治。

二、承办机构

资源林政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名木古树养护意识淡薄、养护责任不明、宣传工作不到位,养护技术落后。

五、服务流程

(一)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义务;

(二)设立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养护,实现养护救护专业化。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资源林政股

电话:0563-8603586

 

 

 

 

 

 

22、组织林业有害生物调查和趋势预报发布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发布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发布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区、乡林业工作站或者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各调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报告森林病虫害的调查情况和部门“三定”规定等。

二、承办机构

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三、服务对象

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知识普及率低,社会公众对林业有害生物调查和趋势预报发布不了解。

五、服务流程

通过媒体、网络、讲座等各种渠道加大林业有害生物调查和趋势预报发布等方面知识的宣传力度,提升社会公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意识,营造群防群治、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围。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电话:0563-8603577

 

 

 

 

 

 

 

23、森林植物检疫员管理及兼职森检员培训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第十条 对检疫员实行年审。专职检疫员、兼职检疫员的年审工作由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疫员年审的内容包括 工作变动、职责履行、岗位培训、有无违纪等情况。每年12月上旬,县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将所在辖区内专职检疫员的年审情况书面逐级上报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经复审后公布专职检疫员年审结果。

(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

二、承办机构

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三、服务对象

检疫工作人员

四、服务条件

检疫技术、操作规程不熟练

五、服务流程

通过年审、培训等各种渠道加大森林植物检疫员管理;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加大兼职森检员培训。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电话:0563-8603577

 

24、林业科技推广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第二十四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二、承办机构

科技推广中心

三、服务对象

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一)林业科技推广与创新项目的申报单位原则上为县林业局科技推广中心。

(二)申报项目所依托的科技成果必须是经省(或市)鉴定的与项目相关的林业科技成果;如使用他人科技成果,需同时报送成果使用协议。

(三)申报单位应落实项目将要实施的地点,须与项目实施地点的林业企业、林业合作组织或林业科技示范户签订项目实施合作协议。

五、服务流程

(一)项目申报:由省林业厅发布林业科技推广与创新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申报指南,并在安徽林业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县林业局科技推广中心组织申报项目材料;省林业科技推广总站等进行初审;开展项目专家评审,择优确定候选扶持项目;省林业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项目资金安排意见;向省财政厅报送项目资金安排意见;省财政厅审核后,将项目资金下达到相关市、县(区)财政局;省林业厅下达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县林业局科技推广中心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二)项目实施:由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三)项目监督:安徽省林业科技推广总站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指导和监督,项目竣工后进行验收;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厅研究制定林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办法,通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科技推广中心

电话:0563-8603560

 

 

 

 

 

 

 

 

 

 

 

 

 

 

 

 

 

 

 

25、林业有害生物技术鉴定及防治技术咨询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二、承办机构

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三、服务对象

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宣传不至位,缺少林业有害生物鉴定技术及防治技术

五、服务流程

通过宣传、培训等各种渠道提高林业有害生物鉴定技术及防治技术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电话:0563-8603577

26、林权市场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建立林权市场服务平台和交易信息系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技术指导、价格评估、招标拍卖、合同签订等服务。

二、承办机构

林业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林农、林业企业

四、服务条件

林农、林业企业对林权服务了解不够,需要得到相关的服务。

五、服务流程

1、政策咨询、林权信息、技术指导、合同签订等林农本人或林业企业直接到所在地乡镇林业站林权服务专岗或林业服务中心咨询;

2、价格评估、招标拍卖已实行社会化服务,直接联系咨询。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1、免费;2、向社会服务公司了解。

八、咨询方式

林业服务中心

电话:0563-8603560

 

 

 

 

 

 

 

 

 

 

 

 

 

 

 

 

 

 

27、全县林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2000)第六条 林业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

二、承办机构

旌德县林业局法制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全县需要开展林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情况的

五、服务流程

根据上级林业部门相关要求开展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旌德县林业局法制办

电话:0563-8603696

 

 

 

 

 

 

 

 

 

 

 

 

 

 

 

 

 

 

 

 

 

 

 

 

 

 

 

 

 

 

 

 

 

 

 

 

28、全县组织开展“爱鸟周”、“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宣传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七条 每年4月4日至10日为本省“爱鸟周”;每年10月为本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 “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承办机构

旌德县林业局法制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全县需要开展“爱鸟周”、“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宣传情况的

五、服务流程

根据上级林业部门相关要求开展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旌德县林业局法制办

电话:0563-8603696

 

 

 

 

 

 

 

 

 

 

 

 

 

29、宣传和组织植树造林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一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第二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和推动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本实施办法,宣传全民植树、绿化祖国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思想动员,提高认识,造成声势,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努力做好调查研究、规划安排、苗木培育、技术训练等准备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植树运动,要扎扎实实,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和“一刀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确定本行政区域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承办机构

县绿化办、造林绿化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一)宣传

通过网络、电话、报纸、杂志、讲座、新媒体等各种渠道宣传森林法律法规。

(二)规划

开展植树造林、种苗生产等规划设计。

(三)培训

做好植树造林相关技术培训,安排造林苗木准备和调剂。

六、办理时限

1-10日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绿化办、造林绿化股

电话:0563-8603574

 

 

30、协调解决防治工作重大问题,组织联防联治,进行技术指导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发生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第十七条 施药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保证人畜安全,减少杀伤有益生物。使用航空器施药时,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进行调查设计,做好地面准备工作,林业、民航、气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保证作业质量。

二、承办机构

县重大有业有害生物防治指挥部

三、服务对象

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全县需要提供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信息咨询服务和害生物防治相关技术培训的各乡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构及涉林个人、法人及社会组织。

五、服务流程

(一)宣传、咨询

通过网络、电话、报纸、杂志、讲座、新媒体等各种渠道宣传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信息,并提供咨询服务。

(二)培训

通过专家授课及现场示范等方式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知识等进行培训。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森林资源管理科、市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电话:0563-8603577

 

 

 

 

 

 

31、受理森林火灾报警、投诉、举报、咨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二、承办机构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发生森林火灾,接到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报警、投诉、举报、咨询时,及时依法依规给予处置和解决。

五、服务流程

(一)接到森林火灾报警,立即通知火灾发生地乡镇政府及林业站,迅速组织、指导火灾扑救,查明火灾发生原因,协助火灾案件查处。

(二)接到森林火灾投诉、举报、咨询的,查明原因,协助解决。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电话:0563-8603561

 

 

 

 

 

 

 

 

 

 

32、受理、处理国有林场、苗圃投诉、举报、咨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二、承办机构

造林绿化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当地林业部门办理认证申请;

(二)受理:林业部门受理后进行审核;

(三)服务:通过审核后,林业部门对于国有林场、苗圃需投诉、举报、咨询服务的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

六、办理时限

1-10日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造林绿化股

电话:0563-8603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