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60297/201801-00162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林业局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旌德县林业局公共服务清单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18-01-04 | 发布日期: | 2018-01-04 |
索引号: | 003260297/201801-00162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林业局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旌德县林业局公共服务清单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18-01-04 |
发布日期: | 2018-01-04 |
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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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
服务对象 |
1 |
野生植物资源变化动态发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第十五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
资源林政股 |
法人 |
2 |
湿地资源变化动态发布 |
1.《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十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据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由国家林业局制定。 |
资源林政股 |
法人 |
3 |
湿地保护宣传教育 |
《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六条 每年的11月6日为安徽湿地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湿地知识,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
资源林政股 |
法人 |
4 |
湿地保护和利用技术推广 |
《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创新和推广,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扶持湿地周边区域居民科学利用湿地资源,发展生态产业。 |
资源林政股 |
法人 |
5 |
退耕还林活动宣传教育 |
《退耕还林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
营林股 |
法人 |
6 |
退耕还林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
《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
营林股 |
法人 |
7 |
组织实施林业重点工程植树造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森林经营者应当选用良种,营造混交林,实行科学育林,提高防御森林病虫害的能力。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确定本行政区域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责任单位的造林绿化任务,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 |
营林股 |
法人 |
8 |
扶持各类经营主体林下经济(林下经济示范园区、点及特色林下经济)发展服务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市场为导向,进一步转变林业经济发展方式,深化集体权制度改革,加强市场流通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林业合作组织,强化科技服务、政策支持和监督管理,促进林下经济向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发展。” |
林业科技推广中心、产业办 |
法人 |
9 |
扶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13]38号) 加大对大型骨干龙头企业扶持力度。加强分类指导,扶优扶强。 |
产业办 |
法人 |
10 |
松材线虫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培训、防治监督 |
1.《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五条 松林分布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培训,引导森林经营者调整林业生产结构,推广先进技术奖励在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2.《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六条 松林分布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松材线虫病监测制度和监测网络。 3.《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十三条 森林经营者应当按照松材线虫病除治方案进行除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松材线虫病除治过程进行监督,并负责查验除治结果。 |
林检局 |
法人 |
11 |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技术服务 |
1.《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林木品种选育者以及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提供下列指导、服务 (一)引导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开展标准化生产和规模经营;(二)扶持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通过会展等形式营销林木种子;(三)组织开展林木良种良法技术培训;(四)指导林木良种的推广活动;(五)落实有关林木良种选育、生产、推广和使用方面的扶持措施。 |
营林股 |
法人 |
12 |
林权档案查询服务 |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纸质和电子林权档案,定期向本级国家档案馆移交。林权确权过程中形成的调查图表、清册、村民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材料,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整理、归档,定期移交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保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林权档案提供查询服务。 |
林权管理服务中心 |
法人 |
13 |
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
1.《森林防火条例》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
防火办 |
法人 |
14 |
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发布 |
1.《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建设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 |
防火办 |
法人 |
15 |
扶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 |
1.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09〕190号) (全文) |
林权管理服务中心 |
法人 |
16 |
组织开展野生动物资源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方案、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
资源林政股 |
法人 |
17 |
组织开展野生植物资源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
资源林政股 |
法人 |
18 |
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 |
1.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十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据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由国家林业局制定。 |
资源林政股 |
法人 |
19 |
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建档、认定、公布 |
1.《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每5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编号、拍照,建立资源档案。 2.《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八条 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保护,名木按照一级古树保护。 3.《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九条 (一)一级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省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二)二级古树由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市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三)三级古树由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 |
资源林政股 |
法人 |
20 |
古树名木保护宣传、培训 |
1.《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安排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2.《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
资源林政股 |
法人 |
21 |
古树名木日常养护管理、重点保护管理 |
1.《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条 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坚持以政府保护为主,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2.《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义务。古树名木遭受有害生物危害或者人为和自然损伤,出现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古树名木进行抢救和复壮。 3.《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专业养护,发现有害生物危害古树名木或者其他生长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救治。 |
资源林政股 |
法人 |
22 |
组织林业有害生物调查和趋势预报发布 |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发布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发布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区、乡林业工作站或者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各调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报告森林病虫害的调查情况和部门“三定”规定等。 |
林检局 |
法人 |
23 |
森林植物检疫员管理及兼职森检员培训 |
1.《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第十条 对检疫员实行年审。专职检疫员、兼职检疫员的年审工作由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疫员年审的内容包括 工作变动、职责履行、岗位培训、有无违纪等情况。每年12月上旬,县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将所在辖区内专职检疫员的年审情况书面逐级上报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经复审后公布专职检疫员年审结果。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 |
林检局 |
法人 |
24 |
林业科学技术推广、培训、咨询等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条 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
林业局科技推广中心 |
法人 |
25 |
林业有害生物技术鉴定及防治技术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
林检局 |
法人 |
26 |
林权市场服务 |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建立林权市场服务平台和交易信息系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技术指导、价格评估、招标拍卖、合同签订等服务。 |
林权管理服务中心 |
法人 |
27 |
林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 |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2000)第六条 林业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 |
法制办 |
法人 |
28 |
组织开展“爱鸟周”、“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宣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
资源林政股 |
法人 |
29 |
宣传和组织植树造林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一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
营林股 |
法人 |
30 |
协调解决防治工作重大问题,组织联防联治,进行技术指导 |
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发生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第十七条 施药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保证人畜安全,减少杀伤有益生物。使用航空器施药时,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进行调查设计,做好地面准备工作,林业、民航、气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保证作业质量。 |
林检局 |
法人 |
31 |
受理森林火灾报警、投诉、举报、咨询 |
1.《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
防火办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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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处理国有林场、苗圃投诉、举报、咨询 |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
林长制办公室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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