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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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60297/201906-00012 组配分类: 行政征收
发布机构: 旌德县林业局 主题分类:
名称: 旌德县林业局行政征收标准依据公开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6-26 发布日期: 201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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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旌德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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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旌德县林业局行政征收标准依据公开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6-26
发布日期: 2019-06-26
旌德县林业局行政征收标准依据公开
发布时间:2019-06-26 00:00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依据国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文件【财税[2015]122】号及安徽省财政厅、林业厅文件【财综[2015]2241】号文件规定,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经审核(批)的,依法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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