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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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60967/201905-00010 组配分类: 惠农政策
发布机构: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旌德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 文号: 旌办发〔2018〕105号
生成日期: 2019-01-30 发布日期: 2019-01-30
索引号: 003260967/201905-00010
组配分类: 惠农政策
发布机构: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旌德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
文号: 旌办发〔2018〕105号
生成日期: 2019-01-30
发布日期: 2019-01-30
关于印发旌德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30 00:00 来源:县农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党委、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提高“村账镇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水平,现将《旌德县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办法》等六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旌德县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办法》

  1. 《旌德县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
  2. 《旌德县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3. 《旌德县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4. 《旌德县村级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5. 《旌德县农村集体“三资” 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中共旌德县委办公室

2018年12月28日

 

 

 

 

 

 

附件1:

旌德县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旌德县产权制度改革后在农委登记设立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集体资产管理公司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平调、挪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镇政府是村级财务监督管理责任主体,财政、农业、监察、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村级财务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镇必须按要求配齐“三资”代理中心工作人员,设主任、专职副主任、审核会计、主管会计、出纳会计等岗位。中心主任由镇主要领导或分管负责人兼任。审核会计、主管会计、出纳会计各配备1人,主管会计、出纳会计、审核会计不得由同一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第六条  “三资”代理中心职责范围:

(一)会计核算。村级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由代理中心负责核算管理,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编制记账凭证和财务会计报告,登记会计账簿,对各村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等资料分别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二)台账管理。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台账、资源登记簿、经济合同台账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台账,由代理中心和村各保存一套,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整理、归档、保管、调阅、交接、销毁等工作。

(三)资金管理。村级资金由代理中心统一代管,按村分别单独开设银行账户,采取“双印鉴”管理方法。

(四)资产、资源管理。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实行动态管理,对资产、资源的开发、经营、处置组织履行公开竞价或招投标程序。

(五)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民主决策基础上,审核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内容、预算、决算,组织项目施工招投标、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

(六)农村产权交易管理。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转让等工作,及时搜集和发布有关信息,积极推行代理中心进行农村产权交易,推动资产、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七)财务公开。按照财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对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财务报表、资产资源登记表等事项定期公开。对征地补偿费、债权债务、救灾救济款、干部报酬、固定资产购建、资产资源招投标情况等重要经济事项,及时公开。

 

第三章   资金收支管理

第八条“双印鉴”管理制度。代理中心按村分别单独开设银行账户,代理中心和村分别保管一套银行印鉴,须两套印鉴齐全,方可办理银行结算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平调和挪用农村集体资金。

第九条  账簿设置。村级会计账簿的设置、登记与管理,由代理中心统一进行。分别设置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资产类明细账、负债类明细账、权益类明细账、损益类明细账。不能在日记账、分类账中记录但需备查的经济事项,要另设备查账簿进行账外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内部往来明细账、“一事一议”筹劳登记簿单设。

第十条 票据管理。村级收入(包括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县农委统一印制的收款票据。各代理中心须建立村级票据领用、核查、销号、归档管理制度,定期清查核对票据领取、使用和报废情况,票据存根联按规定期限存档。

(一)收入票据的管理。对上级有关部门拨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政补助收入、被征用土地的补偿及其他收入等,使用旌德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使用旌德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母公司)收款收据;收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使用旌德县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

(二)支出票据的管理。村委会发生的公共服务管理费用支出款项须取得由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村委会发生的工程类自建项目支出中可以包含材料费、人工工资清单;发包类工程建设一律凭税务部门开具的工程发票入账。村委会对外投资类支出参照产权制度改革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编制全年资金预算,坚持“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年初预算、预算调整、年终决算严格履行“四议两公开”(即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表决结果和决议实施结果进行公开)程序,报代理中心备案执行。

第十二条 村级收入管理。村集体资金全部纳入代理中心统一代管,专户存储。村级实现的收入2日内存入村级银行账户,大额款项和集中收入须当日办理,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坐收坐支,严禁瞒报、截留、私设“小金库”,严禁挪用、外借、平调、侵占集中代管的集体资金。“一事一议”筹资及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资金,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操作,及时纳入村级账户内统一核算;对村民筹劳情况设置“一事一议”筹劳登记簿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村级支出管理。

(一)备用金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由报账员负责管理,备用金不得公款私存,具体金额由镇政府根据各村经济活动情况确定,但最高不超过10000元,备用金支出票据每月报账一次,必要时可随时报账。

(二)村级支出审批制度。

  1. 一般性事项支出的审批。对确定的一般性支出事项及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费用、村民生活补助费、干部报酬等,据实填制代管资金审批单,经村主要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报账员签字盖章,代理中心审核后填写村集体专项资金拨款单拨付。
  2. 重大投资事项支出的审批。对村级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投资项目,经全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据实填写专项资金审批单,经村主要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报账员签字盖章,报代理中心审核、镇政府审批后,填写村集体专项资金拨款单拨付。

(三)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村级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只能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级办公经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生活和公益事业。

(四)资金直付制度。对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按有关规定直接拨付至个人账户;对“一事一议”项目等专项建设资金,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及验收相关情况,直接拨付至施工单位或个人账户,严禁现金直接支付。

(五)开支签字审批制度。村级各项支出票据须有事由说明,由经办人、证明人、村主要负责人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超过500元的支出,需村书记核签;书记、主任一肩挑的,应由村两委会指定一名副书记或副主任核签。代理中心审核会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报销;手续不全的,限期补办手续;已发生不符合财务制度的支出,由有关责任人负责退赔。支出票据要在1个月内报账,凡支出发生后2个月内不报账的,无正当原因一律不得再申报入账。

第十四条 严控非生产性支出。村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禁止报销各类休闲娱乐费、公款旅游费等。

(一)村级招待费。严格村级“零接待”制度,不准动用集体资金内部吃喝或搞招待,不准以赞助或捐赠名义向单位或个人支付款项。

(二)村干部报酬、福利支出。严格按照《旌德县 “用好集体收入”专项行动方案》(旌办发〔2017〕7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村干部福利支出由各镇制定统一标准,村居纳入年初预算,报镇政府批准后方可支出。

(三)报刊费。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每年不得超过800 元。

(四)误工补助及零工支出。村级误工补助人员和标准必须严格控制,由各镇制定统一标准,村(居)纳入年初预算,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代理中心批准后方可支取。村级事务如环境卫生整治、积雪清扫、垃圾清理、公益事业建设等用工,事前必须经相关会议研究决定,用工结束后,及时公布用工情况,按时结算报销,报账员制作领款报销表,填写“零工”姓名、时间、单价、事由、银行卡折号、合计金额等,并在领款报销表后附会议记录,通过金融部门打卡发放。

(五)其他费用。严禁以赞助、捐助等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各项费用;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款,不得抵扣和代缴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债权债务管理。

(一)禁止发生新的村级债务。严格执行资金预算方案,确保当年收支平衡,村级支出实行量力而行,不得超过村级承受能力,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贷款、借款;严禁举债搞建设,不得采取由施工单位垫支等手段上项目;严禁以集体名义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贷款、借款提供担保和抵押;严禁以集体或个人名义举债解决办公经费不足、发放干部工资和垫支各种村级支出;严禁铺张浪费和随意增加非生产性支出。

(二)严格举债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债的,必须经村集体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借款不得用于非经营性支出,并落实好还款资金来源,报镇政府审批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各镇及县直相关部门在村实施项目不得要求村级配套,增加村级负担,对新增村级债务的镇要严格审核,实行“谁举债谁负责”。以前已经产生的借款,利息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计算复利。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偿还集体债务。

(三)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每年度都要对村级债权债务进行核实清理,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四章 民主监督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下列事项决策须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

(一)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二)对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处置;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工程建设;

(四)大额资金借贷、重要资产借用以及对外捐赠;

(五)村集体债权债务的核销;

(六)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抵押、担保;

(七)其他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民主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均应设立监督委员会,人员一般为3-5人,村“两委”成员、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监督人员。主要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召开监督委员会会议,开展民主监督活动。

(二)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原始单据、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审查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并签字盖章,否决不合理开支。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监督、检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及预算执行情况,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四)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财务和公开中的问题,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工作。

(五)监督委员会人员报酬由各镇制定统一标准。

第十八条 财务公开。严格执行“财务公开日”制度。每年1月、4月、7月、11月的15日为全县统一的“财务公开日”。

(一)代理中心在审核记账后将村级现金收支情况编制打印财务公开榜,在公开栏中张贴公布,接受全体成员监督,并留取影像资料存档。

(二)对群众关心的财务热点问题和要求公开的事项及时公开。

 

第五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代理中心应设立专门的农村“三资”管理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柜,健全档案借阅审批制度及档案安全保管制度,确保村级“三资”管理档案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条 合同管理。对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处置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和物资采购等签订的合同,要统一编号管理,合同须使用规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代理中心应定期对村级所有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各村签订的各类合同及相关附件、财务预决算方案、财务公开表、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财务人员交接清单、“三资”清查表(簿)及其他财务档案等,要及时整理并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实行统一归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会计档案在保管期满后,应遵循保密性原则予以销毁。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资料,会计人员要会同相关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鉴定。对其中未了结事项的原始凭证,应另行立卷保管;对确实可销毁的档案资料,应由会计人员编制销毁清册,经负责人审核并报代理中心批准后,方可销毁。档案销毁清册要永久保存。

 

第六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加强审计监督管理。县农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各镇代理中心代管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确保村集体资金安全完整;各镇在搞好日常审计的同时,要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反映强烈的资金资产资源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内容

(一)财务收支审计。代理中心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情况按月进行审计。

(二)任期和离任审计。对村主要干部岗位变动或离任的,对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三)专项审计。对集体资产处置、土地征用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筹集和使用情况、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居民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等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形成书面审计报告,报送镇政府并及时公开审计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应责令赔偿。

(一)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损坏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

(二)无据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应责令赔偿。

(四)擅自举债或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的;

(五)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违反规定程序,未在旌德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实行公开竞价或招投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的;

(七)违规向农户筹资或分摊费用的;

(八)坐收坐支,白条抵库,村干部插手管理现金的;

(九)不按规定使用收付票据的;

(十)不按规定移交会计档案,隐匿、销毁、丢失会计账簿、凭证及财务档案的;

(十一)代理中心及工作人员把关不严、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因主体责任不落实、失职、渎职而造成“三资”管理混乱、“三资”流失严重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 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旌德县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收入预算,做到不遗漏、不隐瞒。同时各项开支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和标准,防止出现财务收支的盲目性。

(二)坚持“区分轻重、确保重点”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急需处理的事关全局的支出事项。既要体现实现需要,又要考虑财务实际,确保收支平衡。

(三)坚持“留有余地、统筹兼顾”的原则。村组预算不能出现赤字预算和寅吃卯粮的现象,要做到当年收支保持平衡并留有一定的结余;同时,在确保重点支出的情况下,统筹兼顾,发挥村组资金的最大效益。

(四)坚持“发扬民主、透明公开”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预算的编制和决算的执行情况要及时公开,充分发挥民主,增加预决算的透明度。

(五)坚持“预算调整、严格审核”的原则。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收入支出项目或额度,须再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追加预算方案。

二、基本程序

(一)预算的基本程序

  1.拟定草案。由村“两委”班子成员根据上年度财务收支的实际情况及本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提出本年度村级拟办的重大事项和村级日常开支情况,编制本年度村级收支预算草案。

2.审核修订。村“两委”班子、村务监督委员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及建议进行修订,报镇财政部门审核。

3.民主决策。将修订后的预算草案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参加,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后形成决议;决议在村务公开栏公布,并报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镇财政部门和负责人备案。

预算外追加项目也要严格履行程序。首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追加项目方案,经村级“两委”班子、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镇有关部门和负责人备案。

(二)决算的基本程序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决算的主要任务是如实反映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和正确计算结余(超支额),将决算结果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决算程序如下:

 1.摸清底数。对村集体组织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清帐、查库,核实资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如实调整账目。

2.核实收支。对于全年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全面的查对核实。

3.清理往来。对结算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应收的款项要积极组织催收,应付的款项及时归还,为年终分配作好资金准备。

4.收支决算。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收支相抵的结算反映收支成果,即各项收入抵扣各项支出后的余额为当年度收支的结余额,负差额为超支总额。

5.决算报告。将全年决算结果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三、财务预决算项目

(一)收入预算项目。生产经营收入;承包、租赁收入;企业上交收入;土地补偿费;财政补贴;上级拨款;一事一议筹资收入;其他收入等。

(二)支出预算项目。生产经营支出;生产建设性支出;公益福利性支出;管理费用;分配支出;土地补偿费支出;专项支出;一事一议筹资支出;其他支出等。

四、财务预算执行与控制

(一)各镇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辖区内有关村年度预算方案的执行和落实,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改正。

(二)各村法定代表人对本村预算方案执行负总责,具体抓好重点预算执行控制,落实收入形成、现金流入,控制预算支出,最终实现预算目标。

(三)各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及相关财会人员负责预算执行情况反馈,建立收入、支出明细台账;按月(季)填写村级预算执行情况表,分别列示预算数、实际数等,按照重要性原则对差异额较大的项目进行重点分析、并提出初步意见,及时反馈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领导。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预算方案执行中对于差额较大的项目,要制定措施及时修订,确保预算实施。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预决算方案及执行情况应当接受群众监督,作为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多渠道、多形式,按季进行公开。

附件3:

旌德县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农村集体工程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旌德县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旌办发〔2010〕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旌德县行政区域内村(含社区,下同)自主组织实施,投资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新建、扩建、改建、修建、养护(包括保洁)等各类建设工程和咨询服务类项目。

第三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循规范、效率、监管、透明、量入为出、确保重点的原则,坚持决策、执行、监督并重,严禁违规举债搞项目建设。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含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同)负责本村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组织工作,村民监督委员会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全程监督。镇及其职能部门要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回避制度,严禁村“两委”班子成员及其直系亲属直接或以入股、借用他人名义等形式参与本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或承包建设。

第六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操作程序。

(一)立项。村民委员会拟定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操作。

(二)预算。村民委员会根据立项项目规范做好工程项目预算。

(三)项目报批。村级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由村民委员会向镇提出项目实施申请(附村“两委会议记录”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镇根据实际自行制定相关工作程序。

(四)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村级新(改、扩)建的如桥梁等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的或投资额较大的建设工程必须履行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关程序。

(五)工程招标。村级组织单项合同估算价 5 万元以上(含)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的施工项目必须进入县招投标中心招标。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六)签订合同。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应明确规定工程量、单价、项目总投资额、付款方式、工程建设双方责权及违约处理等条款。

(七)资金拨付和审计。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与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并按以下要求执行:

  1. 签订合同到进场施工前,付款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款总额的10%。
  2.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进行审计。
  3. 进行审计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经审计后方可办理资金结算,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资金结算依据。工程审计前,累计付款比例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85%。工程审计后,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预留不低于合同价款总额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八)工程量变更管理。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预算实施,对因确需的设计、施工变更或者建筑材料更换导致工程建设量增加、工程造价增大的,应由村民委员会、施工单位出具工程量变更申请报告(附变更方案),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镇审批。

(九)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村级建设单位应及时报请验收,由镇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村级建设单位应将项目资料收集整理存档。

(十)工程质量监管。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中,应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工程量变更、付款及审计等各环节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实施村集体自建的建设工程项目,要落实有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参与的专门小组负责建筑材料的采购和审核,并加强质量监管。村民监督委员会、项目理(监)事会负责对集体资产的投资、经营、财务管理、收益分配以及集体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监督,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或损失。

(十一)信息公开。要充分利用公开栏、会议、电子屏等平台对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进行公开。

第七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

(一)所有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收支必须纳入村级财务单独核算。

(二)工程财务支出实行集体审核,由村“两委”集体商量决定,经村民监督委员会审核通过,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凭证手续齐全方可入账,并按照民主管理的要求及时向村民公开。

(三)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工程实行核算,工程结算时必须出具税务发票,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向承包公司或法人实施转账工程款。

(四)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后,应及时收集、整理工程项目档案资料,并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登记、变更手续,加强资产动态管理。

第八条 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的村级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采用自建方式实施,但必须经“四议两公开”程序民主决策,报镇批准,全程实行民主监督。

第九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有关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在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凡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按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此前出台的我县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农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各镇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旌德县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一、村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其他资产。

二、产权制度改革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按股份拥有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的权利。

三、各村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并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化平台上发布。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租赁)费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核销。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工程完工后,依照合同严格组织验收,形成固定资产后要及时登记并落实监管。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每年年末开展清产核资,对固定资产、产品物资每年进行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进行参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二)对集体资产以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

(三)村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

(四)在村集体资产上设立抵押权及其他担保物权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七、村集体资产评估由村清产核资小组组织实施,也可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参与评估工作。资产处置时数额较大的重要资产评估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八、村集体资产的购置、处置、承包、租赁或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价格,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后,报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批准方可实施。

(一)资产购置。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购置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签字,经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审核,按规定程序采购,500元以上(含)的由经办人提出申请,经村主要负责人批准,超过2000元(含)需经村两委会议通过,采取询价采购程序,2万元以上(含)的物品采购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参照县固定资产办公用品采购招投标办法执行。

(二)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必须进入旌德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并对资产进行评估,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签字后报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申请交易,交易结束后,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中标人签订正式合同,村及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分别存档。

(三)资产处置。集体资产原则上不允许处置。确需处置的,资产原值2000 元以下的由村“两委”决定;原值2000 元以上(含)的须按“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必须进入旌德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处置所得要及时缴入代理中心核算。

九、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对集体资产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村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附件5:

旌德县村级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一、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各村要建立资源登记簿,对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记录,并在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上发布。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用途、承包(租赁)费数额、承包(租赁)起止日期和期限等。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及使用权转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收益归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其分配方案按照《旌德县“用好集体收入”专项行动方案》(旌办发〔2017〕7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并报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审核。

四、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期内,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林地、园地、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等资源承包(租赁)的,其承包(租赁)方案应向全体村民公示不少于 15 天,进入旌德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附件6:

旌德县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一、坚持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宗旨,规范代理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水平,推动农村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实行主任负责制。服务中心主任对中心业务工作、政务建设、廉政建设等全面负责。

三、实行岗位责任制。中心内部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中心设审核会计、主管会计、资金会计岗位,各岗位职责明确,相互监督。

四、实行代理服务工作报告制度。服务中心应做到年初有计划、半年有小结、年终有总结,并将“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开展情况按季报告镇党委、政府。

五、建立工作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分析总结前期工作,通报有关情况,反映存在问题,提出下步工作意见,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落实责任措施。

六、中心每年开展一次评比活动,对照出勤考勤、服务态度、工作效率、遵守纪律、勤政廉政、群众满意率等方面,评出先进个人报镇政府;对工作不认真、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将考评情况纳入年度个人考核、评先评优内容。

七、优质高效、规范运行。工作人员必须亮牌办公、热情服务,文明礼貌,高效有序地履行岗位职责。

 

报账员岗位职责

 

一、村(居)报账员,在村主任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村财务收支结算、发票报销工作。

二、村(居)报账员对村级的各项收入一律使用县农委统一印制的“旌德县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同时负责足额、及时地上交至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核算,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三、报账员须设立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底与主管会计进行余额核对。

四、村级的各项开支统一由村(居)报账员进行结算。村级支出在完善相关审核、审批手续后,按月到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办理付款业务。

五、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反馈的收支情况由村(居)报账员按季在村务公开栏内逐项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村(居)报账员要及时将本村集体资源、资产变动情况向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告,进行变更。每年要按照要求,认真填报村集体资源、资产统计表,并报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

七、村(居)报账员在业务上接受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管理和培训,每年年终,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将报账员的工作情况向镇党委、政府进行汇报。

 

 

 

审核会计岗位职责

 

  1. 负责对村(居)报账员上报的村级收入、支出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2. 负责对数量少、金额小、难以取得原始凭证的零星开支填开“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专用票据;
  3. 负责对村级上报的资产、资源变动情况进行审核;
  4. 负责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原始单据予以退回,并及时纠正;
  5. 监督指导村级财务预决算、负责监督指导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6. 负责配合村两委及有关部门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三资”委托代理问题。

 

主管会计岗位职责

 

  1. 配合各村编制村级财务的预决算;
  2. 负责对所服务的村级财务进行统一的会计核算;
  3. 负责按财务制度及时办理村级往来结算;
  4. 负责建立健全村级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和资产、资源调入(出)、盘盈(亏)工作;
  5. 负责编制统一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表;
  6. 负责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工作及会计档案的保管。

 

 资金会计岗位职责

 

  1. 负责村级货币资金银行账户管理;
  2. 负责登记分村货币资金日记账;
  3. 负责领用、发放、核销、缴存各种票据;
  4. 负责办理村级资金往来结算,严禁坐收坐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