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促进依法行政,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宣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住建委)进行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活动。
第三条【审核机构】 县住建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为法制办。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审核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参与审核。
第四条【审核定义】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住建委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统称执法机构),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执法机构列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的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执法机构认为需要法制审核的,审核机构可以对其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审核程序】 纳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案件,由经办人员办理后,首先由执法机构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审议,审议通过后送审核机构审核,之后由执法机构的分管领导审签,最后由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审议后作出决定。所有审议或审核未通过的,均由执法机构重新办理。
第六条【审核范围】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将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拟对自然人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处以30万元以上罚款,或是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30万元以上的;
(二) 撤销或中止行政许可的;
(三)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四)拟加重、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七条【审核内容】 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法律依据适用的合法性、准确性;
(四)决定裁量结果的适当性;
(五)执法内部流程的规范性。
第八条【审核资料】 执法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
(三)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
(六)其它有关材料。
第九条【情况说明】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执法机构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审核意见】 审核机构对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认为主体适格、程序合法、决定适当,依据法律法规恰当的,提出同意并提交集体讨论的意见;
(二)认为执法主体、办理程序、法律依据等有瑕疵或不适当的,提出修正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退回案件承办机构;
(三)认为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四)认为行政许可撤销或中止理由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五)认为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六)认为超出本机关管辖和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其它认为需要纠正的意见。
第十一条【调阅权限】 法制审核中,审核人员有权调阅被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材料,对当事人和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二条【集体讨论】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会议由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全体成员、执法机构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法律顾问、相关专家等参加。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组长决定。
第十三条【讨论程序】 集体讨论会议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程序、适用的法律和裁量权行使的情况等;
(二)执法机构负责人就
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分析,就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并提出倾向性的处理意见;
(三)审核机构负责人依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行使的裁量权是否适当、是否具有执法资格等进行讨论、审查,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全体人员就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对拟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实事求是发表意见;
(五)参会人员对行政执法决定进行表决,但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不参加表决,只做记录;
(六)执法决定须有全体表决人数的2/3以上人通过才可作出;
(七)参会人员核实讨论记录并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审核时限】 审核机构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厅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