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增加建设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障和监督全县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见》的要求,结合建设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住建委)通过委网站或委办公场所,将住建委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县政府《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建设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建设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县住建委内设执法处室或单位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县住建委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和执法范围;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建设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县住建委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县住建委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顺序,制定行政处罚流程图;
(五)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监督举报。公开县住建委法制办的电话、地址,及时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七)“双随机、一公开”事项。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内容。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统一标志。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建设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 委属各二级机构、股室必须公开行政执法的处理决定和结果,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九条 县住建委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委法制办负责在委网站上公示事前公开内容。委相关业务机构、股室、新闻中心负责在委网站上公示事中事后内容。
(二)办公场所。在县住建委一楼门口大厅公示委执法人员信息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随机确定抽查对象和执法人员结果。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条 县住建委《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法制规章和规范文件等,通过委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委法制办牵头,组织相关机构、股室按照市政府印发的《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文分解的任务,全面、准确梳理我委《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事项,报县政府委法制办审核、备案后公开;
(二)委法制办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单位)全面、准确梳理委《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需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县政府审核后公示;
(三)委法制办牵头,组织相关机构、股室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委主管领导审定,报县法制办审核、备案后公示;
(四)委法制办负责整理委《执法人员清单》,凡是调离我委、离岗的人员,一律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调整岗位的按要求更换有关证件,经委办公室、机关党委审核、修改,委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县法制办审核、备案后公示。实现县住建委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省、市、县政府及省建设厅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建设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建设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建设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各承办机构、股室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各业务机构、股室按照我委印发的《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股室分管领导批准后向社会公示;(3)各业务机构、股室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处理决定送达市场主体后,15个工作日内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建设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在委网站上公开满1年的,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6个月的,承办案件机构、股室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及时从委网站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 经承办案件机构、股室分管领导审核后,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县住建委各相关机构、股室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机构、股室建设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委各相关机构、股室的联络员,每月5日之前将本处室(单位)的建设行政执法信息报委主管领导、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在委网站上公示。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建设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委法制办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住建委建立考核制度。委法制办、办公室、机关党委要加强对委各机构、股室建设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委法制办牵头,办公室、机关党委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的机构、股室,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宣城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县住建委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