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60166/201708-00038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宣城市旌德县(区)住建委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17-08-17 | 发布日期: | 2017-08-17 |
索引号: | 003260166/201708-00038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宣城市旌德县(区)住建委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17-08-17 |
发布日期: | 2017-08-17 |
宣城市旌德县(区)住建委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决定类别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
大项 | 小项 | |||||
1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住建委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住建委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住建委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 。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
2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住建委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
3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住建委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4 |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住建委 | 行政许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5 |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审批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住建委 | 行政许可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条 。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 | 住建委 | 行政许可 |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九条。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412号第107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砍伐、修剪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住建委 | 行政许可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6 | 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 | 住建委 | 行政许可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7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 | 住建委 | 行政许可 |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8 | 公布房地产企业资质许可决定 | 住建委 | 行政许可 |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9 | 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县级核定)遗失补办 | 住建委 | 行政许可 |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住建部令第14号)第十五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
物业管理企业 | ||||||
房地产评估机构 | ||||||
10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县级核定)增加副本 | 住建委 | 行政许可 |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
11 |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 住建委 | 行政许可 |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第七条3.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第八条 |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 |
公民、其他组织 | ||||||
12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县级核定)遗失补办 | 住建委 | 行政许可 |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三条 | 物业服务 | |
企业 | ||||||
13 |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查询 | 住建委 | 行政许可 | 1.《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2.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4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信息查询 | 住建委 | 行政许可 |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3.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第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布 | 住建委 | 行政许可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6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 | 住建委 | 行政许可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7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 | 住建委 | 行政许可 |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97号令)第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8 |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服务 | 住建委 | 行政许可 |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第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9 | 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培训 | 住建委 | 行政许可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20 | 房屋租赁备案证明遗失补证 | 住建委 | 行政许可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6号令)第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21 | 直管公房租赁管理及维修 | 住建委 | 行政许可 | 1、《安徽省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2、《安徽省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22 | 城市房屋白蚁灭治 | 住建委 | 行政许可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第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23 | 公共租赁住房(市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7m2的居民住房困难家庭和进城落户农民)配租 | 住建委 | 行政许可 | 1、《安徽省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2、《安徽省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五条 | 公民 | |
24 | 公共租赁住房(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配租 | 住建委 | 行政许可 | 1、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48号令《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 公民 | |
2、《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宣政办秘【2015】293号) | ||||||
25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住建委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四条2、《建设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3、《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1号、第143号、第211号)第三十二条 | 企业 | |
26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住建委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企业 | |
27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及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 住建委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企业 | |
28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等的处罚;对建设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及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住建委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企业 | |
29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及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处罚;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及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办法》规定的处罚 | 住建委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 80 号 )第十八条 | 企业 | |
30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 住建委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企业 | |
31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或让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设备以及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设备、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 住建委 | 行政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 第530号) 第三十七条 | 企业 | |
32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进行查验或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设备及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住建委 | 行政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 第530号)第四十条 | 企业 | |
33 |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标准实施监理及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 | 住建委 | 行政处罚 |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企业 | |
34 | 对建设工程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 住建委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 企业 | |
35 | 对检测机构违反《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 住建委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九条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条 | 企业 | |
36 | 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明示、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及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 住建委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一条 | 企业 | |
37 |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住建委 | 行政处罚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号)第十条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企业 | |
38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住建委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93号 )第五十八条 | 企业 | |
39 | 对建设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或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及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行为的处罚 | 住建委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五条 | 企业 | |
40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未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施工单位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有关用具设备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违规使用或违规委托安装自升式架设设施、在施工过程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住建委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企业 | |
41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住建委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企业 | |
42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住建委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 企业 | |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 | ||||||
43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载、冒用他人资质等级或允许他人使用资质等级许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 住建委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93号)第八条、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九条 | 企业 | |
44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或同时受聘于二人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及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超越资质等级、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安规定受聘并从事业务的处罚 | 住建委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三十一条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93号)第三十六条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企业 | |
45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住建委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四十九条 | 企业 | |
46 |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住建委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 企业 | |
47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及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住建委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 | |
48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住建委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企业 | |
49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住建委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二条 | 企业 | |
50 |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肢解后分别转让或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及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住建委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五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五条 | 企业 | |
51 | 对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和违反时限、资格预审等规定接受投标单位、个人或文件的处罚;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不按规定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处罚 | 住建委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 | 企业 | |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
52 | 对中标后不依法履行责任义务或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提出附加条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时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未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处罚 | 住建委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2、《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企业 | |
53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的处罚 | 住建委 | 行政处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 企业 | |
54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违规接受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或进行不正当竞争及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住建委 | 行政处罚 |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二十七条2、《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第二十四条 | 企业 | |
55 |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和建设单位在调整工程造价时未报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对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竣工结算,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或者由没有编制能力的单位编制的处罚 | 住建委 | 行政处罚 | 1、《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企业 | |
56 | 未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造价专业人员资格,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检测资质证书的处罚 | 住建委 | 行政处罚 | 1、《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第二十五条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八条 | 企业 | |
57 | 非起重类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核准 | 住建委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三十九条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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