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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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60691225/201801-00009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旌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旌德县人社局公共服务指南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4-05 发布日期: 2018-04-05
索引号: 560691225/201801-00009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旌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旌德县人社局公共服务指南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4-05
发布日期: 2018-04-05
旌德县人社局公共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8-04-05 00:00 来源:县编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1. 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学术科研活动资助经费审核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学术、科研活动择优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皖人办发〔2001〕48号):为加强我省人才工作,加大我省学术和科技带头人后备人选学术、科研活动择优资助经费(以下简称资助经费)的管理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皖发〔2001〕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制定的安徽省培养造就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1996〕3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一、资助经费的来源  省财政从省人才资金、省教育和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中切块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形成我省学术核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学术、科研活动的择优资助经费。
    2. 《关于开展2016年度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学术科研活动资助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116号):为大力实施人才高地建设工程,进一步加大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培养力度,支持其积极开展学术科研活动,不断提高学术科研水平,根据《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学术、科研活动择优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决定今年继续开展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学术科研活动资助经费申报工作。

    二、承办机构

    县人社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在我省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中直接从事基础研究、成果转化、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等工作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服务条件

    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事业心;能把握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以及指导、培养高水平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一般应具有教授、研究员及相应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未设正高级职称的系列除外),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

    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领域取得创造性的重大成果,成果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得到同行专家公认;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主要完成者);或获得多项省(部)级科学技术二、三等奖及相当奖励(主要完成者)。

    (二)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取得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成果在学术界有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主要完成者);或获得多项省(部)级社会科学成果二、三等奖及相当奖励(主要完成者)。

    (三)在完成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成果转化、推广应用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创造性地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主要完成者);或获得多项省(部)级科学技术二、三等奖及相当奖励(主要完成者)。

    (四)我省某学科、专业领域的奠基人或开拓者,为推动该学科、专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并获得重大社会效益。

    五、服务流程

    1. 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由单位推荐,填写《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推荐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上报至县人社局,经所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被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将推荐材料分送各学科评议组进行评议,提出初选名单。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汇总各学科评议组评议结果,提请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3. 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选,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公布,并颁发《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证书》。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人社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股:0563-8603970

     

     

    2.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拔转报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6〕41号)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意见的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人才高地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管理,加快高层次、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步伐,制定本办法。

    二、承办机构

    县人社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安徽省企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皖单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其中,带头人一般须从后备人选中选拔产生。

    四、服务条件

    (一)带头人的基本条件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发挥学术和技术领军示范作用;年龄在55周岁以下,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未设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除外)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在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或技能岗位工作,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科技成果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推广应用前景,或已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获得1项以上国家科学技术三等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及相当层次奖励项目且为主要完成人,或获得2项以上省(部)级科学技术二、三等奖及相当层次奖励项目且为主要完成人。

    2、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承担国家社科、艺术基金重点项目,成果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或2项以上省(部)级社会科学成果二、三等奖及相当层次奖励项目且为主要完成人,或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授予的最高奖且为主要完成人。

    3、在承担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成果转化、推广应用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1项以上国家科学技术三等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及相当层次奖励项目且为主要完成人,或获得2项以上省(部)级科学技术二、三等奖及相当层次奖励项目且为主要完成人。

    4、在教育教学、临床医疗、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体育训练等专业技术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国内同行中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誉,具有较强理论研究能力,并获得省部级以上重要奖励或称号。

    5、长期在生产操作一线工作,具有精湛的技术技能,拥有国家发明专利并转化应用,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科技、创新成果奖项且为主要完成人;或获得国际技能大赛优胜名次、全国技能大赛前三名;或主持编写行业技术标准、企业先进操作工法、岗位疑难问题诊排等规程资料,并广泛应用于生产经营和职工培训;或承担国家或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任务,年均培养高级工、技师100人次以上,被所在企业认定为首席技师的高技能人才。

    (二)后备人选的基本条件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事业心;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并在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或技能岗位工作,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创新性科技成果处于省内领先水平。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或2项以上县(厅)级科学技术一、二等奖及相当层次奖励项目且为主要完成人。

    2、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承担国家社科、艺术基金一般项目,科研成果处于省内领先水平。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或2项以上县(厅)级社会科学成果一、二等奖及相当层次奖励项目且为主要完成人。

    3、在承担省、县重点工程、科技攻关、大中型企业技术设计改造等项目中,获得发明专利,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或2项以上县(厅)级科学技术一、二等奖及相当层次奖励项目且为主要完成人。

    4、在教育教学、临床医疗、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体育训练等专业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具有后备培养潜力,曾获得省部级以上重要奖励或称号。

    5、在企业、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在技术革新、技艺传承方面业绩突出,领衔承担省、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任务,年均主持完成技改项目不少于5个、组织培训中级以上技术工人300人次以上;或参加国际、全国技能大赛获得优胜名次;或开展技艺传承工作,近两年所带徒弟在国家(行业)级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五名、在省级(行业)竞赛中获得前两名的高技能人才。

    (三)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应突出业绩能力、成果应用和转化等,以近5年的工作实绩、成果应用和转化的成效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对长期在科研、生产一线从事技术工作的人才,同等条件优先选拔推荐。

    五、服务流程

    1、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采取个人申报、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设区的县、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机构)负责组织推荐工作。

    2、申请人需填写《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推荐人选情况登记表》,并附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和设区的县、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审核并签署意见。

    3、设区的县、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组织专家评议,经公示无异议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评审。

    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被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复核,并组织省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配合。

    5、经省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的人选名单,提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议后,在其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省政府批准后,颁发《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证书。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人社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股:0563-8603970

     

    1.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申报及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0号)第一条:进一步完善选拔制度,提高人选质量,加强考核管理,健全培养体系,逐步形成以政府特殊津贴制度为基础,梯次递进的高级专家选拔培养体系,建立一支素质优良、创新能力强、领军作用突出,能过适应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国家高级专家队伍。

    二、承办机构

    县人社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五、服务流程

    1. 人事部根据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关于科研领域高层次人才的分布情况,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县及副省级省县,中央、国务院机关有关部门,中央直属事业单位下达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选的控制指标数。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县及副省级城县人事厅(局),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事司(干部局),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上推荐人选。非公有制企业向所在人事部门推荐人选。
    3. 推荐人选必须通过专家评议和公式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专家评议由省、自治区、直辖县及副省级城县人事厅(局),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事司(干部局),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没有进行专家评议或专家评议没有通过的。不得作为推荐人选。
    4. 各省、自治区、直辖县及副省级城县人事厅(局),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事司(干部局),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选拔条件来控制指标数,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县党委、政府或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核定。
    5. 对拟上报的人选,除机密人员外,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县或本部门、本单位所属范围内通过报纸网络形式进行公式后,向人事部门推荐。
    6. 人事部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对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并将确定的拒报国务院批准。

    军队系统的选拔工作,由军委总政治部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部队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选拔的人选由人事部转报国务院审批。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人社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股:0563-8603970

     

    1.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二、承办机构

    县人社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专业技术人员

    四、服务流程

    (一)培训内容及方式

    公需科目培训内容由县人社部门从省人社厅规定的科目内容中选定并组织实施。我县公需科目培训主要采取网络在线学习的方式,参训人员通过登录宣城县人事考试(培训)网,采用网上在线学习与个人自学的形式,考试合格后视为培训合格。

    (二)学时登记与验证

    县人社部门负责打印所辖行政区域内专技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成绩单,并加盖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验证章。评聘中、高级职称者到县人事考试(培训)中心审验加盖“宣城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专用章”。

    (三)证书发放与管理

    1. 首次申领

    申领证书办理人持身份证原件,并带上本人一张两寸证件照到县人社局领取证书,并编号盖钢印。

    1. 证书续办

    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满后,应按原发证渠道及时申请续办,新、旧证书编号应一致。

    1. 证书补办

    持证人继续教育证书丢失、损毁的,按照原发证渠道,携带本人身份证、一张两寸证件照片到县人社部门办理补发手续,补办证书编号应与原证书编号一致。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我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办理不收费,网上公需科目培训收费,由符合相关资质与规定的网络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六、咨询方式

    县人社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股:0563-8603970

     

    5.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就诊证办理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宣城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县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1〕1号):为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调剂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待遇的落实,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7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宣发〔2010〕2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 《关于印发宣城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07〕31号)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患有规定病种的,对当年发生的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二、承办机构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参保职工

    四、受理条件

    1、参保职工。

    2、患有慢性病病种:(1)Ⅱ期以上高血压病(含Ⅱ期);(2)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4)失代偿期肝硬化;(5)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6)慢性肾功能衰竭需透析治疗;(7)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8)慢性肝炎(乙、丙、丁);(9)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支气管哮喘;(10)活动性结核病;(11)类风湿关节炎;(12)系统性红斑狼疮;(13)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4)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15)人体器官移植术后(维持治疗);(16)精神病;(17)癫痫;(18)慢性萎缩性胃炎;(19)前列腺增生;(20)视网膜黄斑变性;(21)帕金森综合症;(22)肾功能不全;(23)克隆氏病;(24)脑瘫;(25)强直性脊柱炎;(26)慢性脊髓炎;(27)重症肌无力;(28)血友病;(29)多囊卵巢综合症;(30)慢性结肠炎;(31)肌萎缩侧索硬化症;(32)慢性胰腺炎;(33)慢性肾脏病;(34)天疱疮;(35)自身免疫性肝病。

    五、申请材料

    1. 《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申请表》;
    2. 门诊病历或出、入院记录;
    3. 化验、检查报告单;

    4. 本地二级以上协议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书;

    5. 身份证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符合慢性病评审标准条件的参保职工,办理《慢性病就诊证》请于交表之日起两个月后携带身份证、二寸免冠照片一张或已有的《慢性病就诊证》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

    七、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0563-8603677

     

    1. 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试行)》(劳社〔2006〕56号)第一条:为加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承办机构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

    四、申请条件

    正常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因日常工作生活需安装假肢、假牙、假眼等辅助器具的或已配置使用到期需更换的。

    五、申报材料

    1.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确认书》;
    2. 身份证复印件;
    3. 工伤认定书。

    六、服务流程

    1. 填报《宣城县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
    2. 选定的县工伤保险定点配置机构配置。

    七、办理时限

    及时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0563-8603677

     

    1.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报销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47号)第四十条:职工治疗事故伤害所需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结算。第四十一条:职工需要工伤康复的,经设区的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到协议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二、承办机构

    县人社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

    四、申请条件

    1. 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报销;
    2. 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报销。

    五、申报材料

    1. 工伤认定书;
    2. 工伤(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 医疗费用发票及明细清单,门诊病历或出院记录,相关检查报告单;
    4.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旧伤复发、工伤康复确认结论;
    5. 《宣城县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申报审批表》。

    六、服务流程

    1. 参保单位填报《宣城县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申报审批表》,提供工伤认定书、医疗费用发票及明细清单、门诊病历或出院记录及其它需要提供的病历资料;
    2. 转外治疗的提供转诊审批材料;
    3. 旧伤复发、康复治疗需提供确认材料;
    4. 材料不完整的,给予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5. 受理后对相关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审批后用人单位办理领取手续。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0563-8603677

     

     

     

     

     

     

     

     

     

     

     

     

    1. 工伤转外治疗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承办机构

    县人社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

    四、服务条件

    因我县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技术或条件受限等原因,需转往外地上一级医院就诊的工伤职工。

    五、申报材料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建议转诊病历资料。

    六、服务流程

    1. 参保单位填报《宣城县工伤职工转诊申请表》;
    2.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填写转诊建议,经医院医疗(工伤)保险管理办公室签字盖章;
    3. 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转往指定医院就诊。

    七、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0563-8603677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承办机构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

    四、申请条件

    1. 用人单位正常参保的工伤职工,经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 其中达一至四级的,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有护理依赖的,按月领取工伤生活护理费;
    3. 五至十级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报材料

    1.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书;
    2.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的《职工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4. 解除合同证明书原件。

    5、授权委托书。

    六、服务流程

    1. 参保单位填报《宣城县工伤职工工伤(亡)待遇审批表》,并提供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职工身份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2.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还需要提供生活护理等级鉴定书等相关资料;
    3. 工伤职工解除合同后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需本人签字确认终止工伤保险关系,附解除合同证明书原件等相关资料;
    4. 经办机构审核、核定享受的待遇及标准后,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签领核准表;
    5. 到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其中伤残津贴、护理费按月定期发放(开户银行代发)。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0563-8603677

     

     

     

     

     

     

     

     

     

     

     

     

     

     

     

     

     

     

     

     

     

     

     

     

    1. 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社令第18号):全文;
    3.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47号)第二十八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二、承办机构

    县人社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工伤职工、工亡职工近亲属及用人单位。

    四、申请条件

    1. 用人单位正常参保的职工,因工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经认定为工亡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2.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享受丧葬补助金及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五、申报材料

    1.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亡)认定书,一至四级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2. 工伤(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少数民族非火化者提供民政宗教事务部门证明材料);
    3. 办理供养亲属抚恤金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工亡职工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城县社区、农村乡镇以上政府部门(或社保机构)的供养亲属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4.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另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六、服务流程

    1. 用人单位携带工伤(工亡)认定书、填写《宣城县工伤职工工伤(亡)待遇审批表》;
    2. 经办机构审核、核定享受的待遇及标准后,用人单位签领核准表;
    3. 到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其中供养亲属抚恤金定期发放(开户银行代发);
    4. 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定期待遇的,用人单位协助每年进行两次资格认定(4月、10月的20号之前),外地居住的可邮寄《宣城县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认证表》进行认定。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其中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定期发放,供养对象一年两次资格认证(每年4月、10月的20号前)。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0563-8603677

     

    1. 工伤门诊就诊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规定的工伤待遇。

    二、承办机构

    县人社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

    四、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正常参保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旧伤复发需继续治疗的。

    五、申报材料

    1. 工伤医疗依赖鉴定申请表;
    2. 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 工伤认定书或确认材料复印件;

    4.1张1寸近期照片。

    六、服务流程

    1. 参保单位填写《工伤医疗依赖鉴定申请表》,提供职工工伤认定书(或确认材料)、相关病历资料、身份证复印件;
    2. 组织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组确认,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办理。

    七、办理时限

    县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委员会专家组确认后15个工作日,符合办理条件的及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0563-8603677

     

          

     

     

     

     

     

     

     

     

     

     

     

     

     

     

     

     

     

     

     

     

     

     

     

     

    1.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金申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承办机构

    县社会保险股、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1. 本县辖区范围内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劳动年龄段内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含在校学生);
    2. 单位下岗失业人员。

    四、申请条件

    单位下岗失业人员,需以个人身份续保。

    五、申报材料

    1. 本县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需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
    2. 外地户籍持我县居住证劳动年龄段内灵活就业人员,需携带户口本、身份证、旌德县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服务流程

    1. 初次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持所需证件,到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续保)手续,确定险种与缴费基数;
    2. 缴费信息变更。如本人无缴费险种、基数变更要求,且代扣业务正常,可无需变更;凡有变更缴费险种、基数要求者,应在当年缴费基数调整前,到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七、办理时限

    材料完整,即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社会保险股:0563-8603683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0563-8603677

     

     

     

     

     

     

     

     

     

     

     

     

     

     

     

     

     

     

     

     

     

     

    1. 企业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申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第四条:1、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的政策执行和监督,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遗属抚恤资格审查、验证、抚恤金发放等日常管理;2、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以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的,单位或死亡职工居住地社区的就业和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依照政策规定向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领取丧葬抚恤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抚恤金,各级养老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执行。

    二、承办机构

    县社会保险股、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参保企业和参保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四、申请条件

    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时,其家庭成员中无工资、养老金等其他固定收入且无劳动能力,依靠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供养条件的人员。

    五、申报材料

    1. 《参保人员(死亡)享受遗属补助待遇审批表》(原件2份)
    2. 《参保人员遗属享受抚恤金情况登记表》(原件2份)
    3. 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1份)

    4、遗属无收入,依靠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原件1份)

    5、遗属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原件1份)

    6、遗属未享受低保的证明(原件1份)

    7、遗属与职工关系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份)

    8、遗属本人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活期账号(复印件1份)

    注:提供复印件的另需携带原件现场审核。

    六、服务流程

    1. 由所在单位(或社区)填报《参保人员(死亡)享受遗属补助待遇审批表》、《参保人员遗属享受抚恤金情况登记表》,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审批后,于每月4-22日期间(逢次月有节假日的,结算时间提前到20日左右)。报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发放手续。
    2. 供养直系亲属申报时一并提供经遗属本人签字确认的建设银行活期账号复印件。

    七、办理时限

    审核支付未通过:当场告知原因。

    审核支付通过:现场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社会保险股:0563-8603683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0563-8603677

     

     

    1.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管理规〉的通知》(劳社〔2008〕45号)第八条第七款:待遇核算审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退休申报后,依照人事档案记载和退休条件审查意见,对参保人员在经办机构登记或录入的各项基础信息、数据进行复核,发现错误应当及时更正,确保基本养老金计发准确。第九条、工作人员审查参保人员退休条件和核算待遇,必须依据人事档案原始记载和缴费记录进行,并针对职工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年限、工作岗位等依照档案原始记载做好书面审查记录并留存备查。

    二、承办机构

    县社会保险股、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参保企业和参保职工。

    四、申请条件

    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条件的人员。

    五、申报材料

    1. 《职工退休审批表》(原件4份)
    2. 身份证(复印件1份)
    3. 退休职工档案
    4. 符合因病、特殊工种等政策性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需提供有关的审批资料。

    六、服务流程

    单位(劳务代理机构或个人)携带个人档案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审批后,于每月4-22日期间(逢次月有节假日的,结算时间提前到20日左右),到县征缴中心办理减员手续,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接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批复后,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新增退休职工的养老待遇自批准退休次月起执行。基本养老保险费无欠费的新增退休人员,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15日前收到退休批复的,于收到批复次月10日发放到位。养老金发放存折由本人申报退休时一并提供经退休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建设银行活期账号复印件。

    七、办理时限

    审核支付未通过:当场告知原因。

    审核支付通过:相关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县级经办机构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核定完毕。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社会保险股:0563-8603683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0563-8603677

     

     

     

     

     

     

     

     

     

     

     

    1.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核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第八条:推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制度,为劳动者提供专项职业能力公共认证服务。

    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函〔2012〕181号)第八条: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需要,选择就业需求量大、操作技能简单易学的就业技能,组织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各地要按照《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编写要求》,制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报我部备案和统一公布后组织实施。统筹做好职业技能鉴定与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建立职业资格证书与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证书之间相互衔接的核发管理机制。

    二、承办机构

    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全县各类人员

    四、申请条件

    具有相应专项能力考核资质

    五、申报材料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申请》一份;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人员名册》一份。

    六、服务流程

    1. 申请:申请单位携带规定材料向县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中心申请开展鉴定。
    2. 受理:县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中心受理审核。
    3. 实施:通过县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中心审核后,申请单位在县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中心监督下组织鉴定。
    4. 发放:县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中心发放合格人员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七、办理时限

    报名截止后75个自然日内,发放证书。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和安徽财政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4﹞198号)

    标准:所属职业初级工的技能收费标准。

    职业分类

    A类

    B类

    C类

    D类

    标准(元/人.次)

    180元

    160元

    130元

    100元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归 类 收 费 职 业(工 种)目录

     

    类别

    所属行业(产业)

    名称及编码

    包括行业(产业)或工种、编码

     

    A

     

    09机械

    13建设

    20交通

    46其他

    09-024,09-033,09-034,09-035,09-037

    13-002,13-004,13-007,13-015

    20-001,20-017

    46-006至46-013,心理咨询人员

     

    B

     

     

    09机械

    13建设

     

    20交通

    46其他

    09-001至09-023,09-028至09-032,09-041至09-134,

    13-001,13-003,13-005,13-006,13-008至13-014,13-016至082

    20-002至20-016,20-018至20-039,20-042至20-060

    46-001至46-005

     

     

     

     

    C

     

     

    01民政,03商业,04旅游,05对外贸易,     06物资,09机械,11 电力,12水利,13建设,15冶金,16化工,18轻工,19铁道,20交通,21邮      电,22文化,23广电,24体育,25建材,26民航,27海洋,28测绘,30技术监督,31黄金,32烟草,35环保,36电子,37船舶,38石化,43兵器,44汽车,45海洋石油

    包括行业(产业)编码为  01、04、05、06、11、12、15、16、19、21、22、23、24、25、26、27、28、30、31、32、35、36、37、38、43、44、45的全部以及03、07、08、09、13、18、20中除A类、B类、D类以外的工种。

     

     

     

     

     

     

     

    D

     

     

    03商业,07农业,08林业,14地矿,17纺织,18轻工,29新 闻出版,33医药,34中医药,39有色金属,40石油天然气,41矿山采选

    包括行业(产业)编码为  14、17、33、34、39、40、41的全部工种。还包括工种编码为

    03-013至03-030,07-00至07-027,07-040至07-051,07-074至07-081,08-001至08-054,18                -093至18-108,18-110至18-115,18-119至18-130,18-165至18-179,18-223至18-227,18-494至  18-496,20-006至20-016,20-040至20-053,20-061至 20-075,20-085 至20-088,20-108至20-126,20-130 至20-137,推销员(营销师),秘书,职业指导人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公关员,物业管理人员,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电子商务师,核心能力测评项目。

    九、咨询方式

    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0563-8603679

     

     

     

     

     

     

     

     

    1. 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事依据

    省财政厅、人社厅《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2〕32号)第十二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对“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以及高技能人才培养、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免费技能培训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承办机构

    就业促进股

    三、服务对象

    贫困家庭子女、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企业新录用的技能岗位人员。

    四、申请条件

    贫困家庭子女、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企业新录用的技能岗位人员(“六类人员”)等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按职业(工种)相应给予200-1300元/人的培训补贴和100-150元/人的鉴定补贴。前“五类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合格后,向县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设窗口申请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请材料经县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县县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人社部门经办机构或窗口,采取资金直补方式,实行银行打卡或窗口即时发放;企业新录用的技能岗位人员培训、鉴定补贴发放,由县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直接将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

    五、申报材料

    1. 《身份证》复印件;
    2. 《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3. 《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复印件;
    4. 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和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5.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补贴申请表;
    6.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规定的其它材料。

    六、服务流程

    1. 符合政策补贴的学员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工种;
    2. 在定点培训机构缴费培训;

    3、企业对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录用技能岗位劳动者,实施技能培训;

    1. 培训合格后的个人(单位)到县县区人社部门培训补贴经办窗口申领培训补贴;
    2. 培训补贴经办窗口审核后发放补贴,同时在《职业培训合格证》或《职业资格证书》上加盖“培训补贴已领”或“鉴定补贴已领”。

    七、办事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人社局就业促进股:0563-8021179

     

     

     

    1. 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十六条: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提出申请,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
    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第五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遵循申请自愿,费用自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都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申请相应的职业资格。

    二、承办机构

    就业促进股

    三、服务对象

    1. 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
    2. 本县行政区域内城乡新增劳动力。

    四、申请条件

    参加初级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学徒期满的在职职工或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参加中级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连续工作3年以上、或是经劳动行政部门审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以及其他学校毕业生;参加高级鉴定人员必须是取得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生产作业不少于10年、或是经过正规的高级技工培训并取得了结业证书的人员;参加技师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操作技能特长、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具有传授技艺能力和培养中级技能人员能力的人员;参加高级技师鉴定的人员必须是任技师3年以上,具有高超精湛技艺和综合操作技能,能解决本职业(工种)高难度生产工艺问题,在技术改造、技术革新以及排除事故隐患等方面有显著成绩,而且具有培养高级工和组织带领技师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能力的人员(具体见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网)。

    五、申报材料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可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提出申请,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报名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培训毕(结)业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工作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等。申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还须提交本人的技术总结和论文资料等。

    六、服务程序

    个人或单位向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提出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经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申报者报名资格初审后,报县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复审,同时提交《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名册》(含电子数据)和《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命题,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按规定组织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技师需要组织论文评审和论文答辩。职业技能鉴定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将鉴定合格人员名单报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证书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填写格式和编码方案统一办理,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验印后颁发,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负责将证书送交本人。

    七、办事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行费字〔1998〕22号(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4〕198号)。

    1. 鉴定报名费10元/人(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行费字〔1998〕22号)。
    2. 技师高级技师评审费:技师150元/人次,高级技师200元/人次(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行费字〔1998〕22号)。
    3. 理论考试费:30元/人科,论文答辩费40元/人次(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4〕198号)。
    4. 操作技能鉴定收费(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4〕198号)。

     

     

     

    项目收费标准等级

    项目

    收费标准

    等级

    操作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元/人.次)

    A类

    B类

    C类

    D类

    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180

    160

    130

    100

    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260

    220

    170

    130

    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330

    290

    230

    190

    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360

    330

    260

    220

    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390

    340

    280

    240

    九、咨询方式

    就业促进股

    电话:0563-8021179

     

    1. 国家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对象遴选推荐服务指南

     

    一、办事依据

    1. 《关于建立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5〕269号):“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采取职工自愿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按照隶属关系,地方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县劳动行政部门签署意见。
    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颁布《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命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第7号)第一条:为表彰和宣传各行各业优秀技术工人,促进广大劳动者提高技术技能,规范中华技能大奖(以下简称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以下简称能手)评选表彰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承办机构

    就业促进股

    三、服务对象

    我县企事业单位生产服务一线技能岗位人员。

    四、服务材料

    1.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已获得省(行业)级技术能手称号,且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同等资格,技术技能水平在国内本职业(工种)中有较大影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能手的评选:

    (一)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较高技艺,并在培养徒弟,传授技术技能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2.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已获得能手称号,在本职业(工种)中的技术技能水平在国际国内有重要影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大奖的评选:

    (一)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总结出独特的操作技术方法,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某种绝招绝技,并在带徒传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国际国内产生重要影响的;

    (三)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服务流程

    能手候选人由用人单位申报,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按照分配名额推荐;大奖候选人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按照当年规定的推荐数额推荐。推荐能手和大奖候选人应提供申报表、事迹材料和经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认定的证明材料。

    六、服务时限

    根据省级文件规定时限内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人社局就业促进股

    电话:0563-8021179

     

    1. 国家级高技能人才项目候选单位

    遴选推荐服务指南

     

        一、办事依据

    《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13〕52号):各省(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条件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组织专家开展本地区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评审、遴选工作,确定本地区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候选单位。

    二、承办机构

    就业促进股

    三、服务对象

    技工职业院校、大中型骨干企业

    四、服务材料

    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单位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能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明确;已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违规违纪事件。
    2. 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能满足年培训1000名以上高技能人才的需要;具有与3-5个经济发展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职业、工种)相匹配的实训装备;面向企业、学校和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年培训规模不少于3000人,其中高级工以上培训占20%以上。
    3. 建立了完善的师资培养机制。有科学合理的师资培养规划和实施方案,重视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有满足培训需要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师生比为1:16-1:20;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教师占实训教师总数的45%以上。
    4. 与5家以上大、中型企业建立了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有5个以上专业与合作企业共同研究确定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师资建设、研发课题和培训实习方案,并与合作企业共建了培训实习基地,聘请企业高级技师、技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5. 符合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条件并拟申报项目的单位,须按要求填报《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制定《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名称)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和《(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名称)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等。

    五、服务流程

    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地方评审推荐。各省(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条件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组织专家开展本地区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评审、遴选工作,确定本地区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候选单位。在评审和遴选工作中,要严格把握标准、规范操作程序,确保申报项目单位符合条件。评审、遴选后,各省(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将确定的培训基地申报材料按相关要求分别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
    2. 部门组织复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组成专家组,对各地推荐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候选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对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的综合情况和各项指标进行打分,确定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存有不实情况的,一经核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六、服务时限

    根据上级文件规定时限内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人社局就业促进股:0563-8021179

     

    1. 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民工培训服务指南

     

    一、办事依据

    1. 关于印发《宣城县就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宣人社发〔2016〕6号):培训对象为贫困家庭子女,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企业新录用的技能岗位人员。
    2. 关于印发《宣城县职业技能培训申报程序》的通知(宣人社发〔2014〕16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就业促进股

    三、服务对象

    各定点培训机构、企业

    四、服务材料

    1. 《就业技能培训开班计划表》、《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审核表》
    2. 培训学员花名册
    3. 教学计划和课程表
    4. 理论和实操教师情况简介及毕业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具体见《宣城县职业技能培训申报程序》。

    五、服务流程

    1. 填报《就业技能培训开班计划表》或《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审核表》,应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所在地人社部门进行开班申报;
    2. 县人社部门查看定点培训机构、企业填报的申报表和材料,并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县、县县区财政部门复核;
    3. 县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申请培训机构、企业。

    六、服务时限

    5个工作日(开班申请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人社局就业促进股:0563-8021179

     

    1. 职业技能竞赛统筹组织服务指南

     

    一、办事依据

    1.《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9号)第一条第二项: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

    《关于印发<安徽省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皖政办〔2014〕17号):鼓励开展行业性、区域性职业技能竞赛,完善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

    二、承办机构

    就业促进股

    三、服务对象

    县直单位、行业有关部门、省及县属大型企业以及县级社会团体和符合参赛条件的个人。

    四、服务材料

    主办单位办理备案立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举办竞赛活动的申请报告;

    2、举办竞赛活动备案表;

    3、竞赛活动组织实施方案;

    4、竞赛活动所需场地、设备、技术检测手段等情况简介;

    5、职业技能竞赛经费的来源。

    五、服务流程

    本县级的职业技能竞赛分为二类:跨行业(系统)的为一类竞赛,单一行业(系统)的为二类竞赛。一类竞赛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竞赛周期为1年;二类竞赛由行业(系统)行政部门或行业(系统)、大型集团公司组织主办,竞赛周期自主确定。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主办方竞赛文件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应的报名点登记报名。

    六、服务时限

    依据竞赛文件执行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人社局就业促进股:0563-8021179

     

    1. 职业技能鉴定报名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 《关于做好2016年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68号):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今年我省继续组织参加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考”),实施全省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省统考”)。

    二、承办机构

    就业促进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都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申请相应的职业资格鉴定报名。

    五、申报材料

    1.《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

    2.培训毕(结)业证书;

    1.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工作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
    2. 申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还须提交本人的技术总结和论文资料等;

    5.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现场查验)及复印件1份。

    六、服务流程

    1. 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材料;
    2. 受理:当场审核考试合格人员提交的材料。

    七、办理时限

    当场审核。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行费字〔1998〕22号;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4〕198号。

    收费标准:

    (1)鉴定报名费10元/人。

    (2)技师高级技师评审费:技师150元/人次,高级技师200元/人次。

    (3)理论考试费:30元/人科,论文答辩费40元/人次。

    (4)操作技能鉴定收费:

    等级

    操作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元/人.次)

    A类

    B类

    C类

    D类

    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180

    160

    130

    100

    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260

    220

    170

    130

    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330

    290

    230

    190

    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360

    330

    260

    220

    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390

    340

    280

    240

     

    九、咨询方式

    就业促进股:0563-8021179

     

     

     

     

     

     

     

     

     

     

     

     

     

     

     

     

     

     

     

     

     

     

     

     

    1. “基层特岗”招募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15号)第三条: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开发、公开招聘、择优录取、属地管理、动态监管”原则,以毕业两年内普通高等学校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为招聘对象,以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为主,建立岗位开发、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长效机制。

    二、承办机构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毕业两年以内离校未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四、受理条件

    毕业两年以内离校未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五、申请材料

    1. 身份证
    2. 学历证书
    3. 就业创业登记证
    4. 县、县人社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程序

    1. 网上报名;(县人社局就业促进科、县人事考试培训中心)
    2. 笔试;(县人社局就业促进科、县人事考试培训中心)
    3. 资格审查;(由县县区人社局承办)
    4. 体检;(由县县区人社局承办)
    5. 公示;(由县县区人社局承办)
    6. 聘用上岗;(由县县区人社局承办)

    七、办理时限

    以招录公告时间为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报名费(以招录公告为准)

    体检费(按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

    九、咨询方式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0563-8603972

     

    1. 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第三条第一款:求职创业补贴。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照每人8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二、承办机构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本地普通高等院校、技师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四、受理条件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类毕业生。

    五、申请材料(随省厅文件调整)

    (一)学校向人社部门提供材料:

    1. 学校申请发放求职创业补贴的报告(包括公示的情况);
    2. 安徽省2016年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3. 安徽省2016年求职创业补贴发放一览表;

    4.2016年求职创业补贴申领统计表;

    1. 就业创业证申领表;

    (二)申领求职创业补贴毕业生向学校提供材料(一式二份):安徽省2016年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附: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学生本人残疾证、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材料,《就业创业证》申领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银行帐户信息。

        六、办理程序

    (一)符合补贴条件的毕业生自愿向所在学校提交书面补贴申请;

    (二)由各学校组织初审,对初审符合申报条件人员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同时,由各学校到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集中为申领补贴的毕业生办理《就业创业登记证》;

    (三)各学校在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经办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注册成功后,登录“系统”,在线填报申请表,并向学校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四)县县级人社部门通过“系统”查看学校填报的信息,并进行预审,预审结果通过“系统”反馈给学校;

    (五)学校登录“系统”查询预审结果,符合条件的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相关材料报县县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确定;

    (六)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在确保资金安全情况下,结合本地实际,采取资金直补到人或由学校先行垫付后结算等方式合理确定,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毕业生手中。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财政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0563-8603972

     

     

    1. 港澳台人员内地就业证补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6号)第十三条 就业证遗失或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当向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为台、港、澳人员补发就业证。

    二、承办机构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港澳台内地就业人员

        四、受理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五、申请材料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二)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审核:县人社局就业科受理并审核申报材料;

    (三)审批:县人社局就业科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发。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0563-8603972

    1. 小微企业社保补贴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5号):1、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5项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2、对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给予1年的5项社会保险补贴。

    二、承办机构

    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小微企业

        四、申请条件

    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申报材料

    (一)《宣城县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三)《宣城县小微企业招录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花名册》、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保缴费记录凭证;

    (四)其它相关资料。

        六、服务流程

    小型微型企业向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局提出申请,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由县财政部门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七、办理时限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九、咨询方式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0563-8603972

     

    1.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查询服务

     

     

    一、办理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无偿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用人单位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由相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二、承办机构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服务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且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用人单位。

    四、服务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各注册企业。

    五、服务流程

    1. 用人单位可到所在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领取;
    2. 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用人单位进行自查,并填写《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度工作情况报告书》(一式两份,填报数据以上年度12月份的数据为准),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相应位置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 用人单位将规定递交的申报材料报至所在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4.县劳动保障监察中队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材料开展书面审查,同时可以对被审查单位进行实地监察检查,提出初审意见,并按统一格式,将电子版报至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4.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根据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初审意见,并通过审查、检查或联审,确定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经局领导审批后公示定级结果;
    5. 报上级备案、审批(省、市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

    六、服务时限

    6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0563-8603685

     

     

     

     

     

     

     

     

     

     

     

     

     

     

     

     

     

    1.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三:(七)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县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

    (二)《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或者按工程造价的2%预提工资支付保障金,存入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设立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专户上,专项用于垫付拖欠的工资。

    (三)《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二(一)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范围从建筑县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逐步扩大到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

    (四)《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皖人社发〔2009〕7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

    三、服务对象

    建筑业企业

    四、申请条件

    缴存:建筑企业自办理中标通知书后,必须于15日内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存手续。

    返还:工程项目主体验收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

    五、申报材料

    (一)缴纳: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和银行缴款凭证等资料。

    (二)返还:

    1、蚌埠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手续终止申请表(一式三份);

    2、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或安徽省政府非税收一般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3、主体结构验收报告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蚌埠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表;

    5、本项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发放表(工资表);

    6、各工种班组长姓名及联系电话。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办理申请。

    2.受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审核确认。

    3.缴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出具缴款证明;

    返还:退还:建筑企业支付保障金分两次返还:主体结构齐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按预存保障金总额的1/2返还;工程项目竣工后,建筑企业在工程驻地进行工资支付结清公示(内容应包括当地政府设立的举报投诉电话),公示期为20日,公示期满10日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终止该项目的支付保障手续,退还缴存的支付保障金的另外1/2(含息)或保函、担保文件。

    七、办理时限

    缴纳保障金:当日办结;

    返还保障金: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8603685

     

     

     

     

     

     

     

     

     

     

     

     

    1.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信息发布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二)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8号)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以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二、承办机构

    县人社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资格条件且报名参加的应聘人员。

    四、申请条件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遵守宪法和法律;(3)具有良好的品行;(4)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6)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应聘。

    五、申报材料

    报考人员网上报名时,需签署诚信承诺书,填写《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

    报考人员资格复审时,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一)属全日制应届毕业生的,须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生证原件、报名资格审查表和所在学校盖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书(证件)等材料。

    (二)属社会人员的,须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招聘岗位规定要求的相关证书(证件)原件和报名资格审查表等材料。

    (三)属“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须提供省级组织部门出具的大学生村官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招聘岗位规定要求的相关证书(证件)原件和报名资格审查表等材料。

    (四)属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的,除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招聘岗位规定要求的相关证书(证件)原件和报名资格审查表等材料外,还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提供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有工作经历要求的,还需提供有关工作经历的书面证明。

    上述人员中,属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当年毕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人员,可凭学校或省、县负责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工作的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学历、学位层次、毕业时间以及“XX年毕业,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待发”的书面证明和各科“成绩单”,及有关证件材料办理报考资格复审。

    六、招聘流程

    (一)申报、核准招聘计划;

    (二)制定、核准招聘方案;

    (三)发布招聘公告(简章);

    (四)受理报名,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五)笔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非定向岗位时按规定执行加分政策);

    (六)资格复审(网上报名);

    (七)专业测试(面试)

    (八)体检与考察;

    (九)确定拟聘人员并予公示;

    (十)按照规定报批;

    (十一)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七、办理时限

    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告规定程序步骤依次进行。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皖价费〔2009〕118号文件

    标准:笔试45元/科;面试80元/人。

    九、咨询方式

    县人社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股:0563-8603970

     

    1. 劳动用工登记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承办机构

    县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三、服务对象

    用人单位

    四、申请条件

    已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单位

    五、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六、服务流程

    (一)开通网络账号后,用人单位根据授权登陆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网站,进入劳动合同网上备案系统,按照网上备案要求,如实填写并保存备案信息。

    (二)用人单位新签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应进行备案。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变更后,应在30日内进行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备案。

    (三)县人社局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办公室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备案信息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给予备案,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审查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网上退回时注明原因,在2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备案。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县人社局仲裁院 0563-8611227

     

    1. 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发布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二、承办机构

    县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通过网站、户外屏、微信、电台等平台查看、收听信息

    五、服务流程

    通过网站、户外屏、微信、展板、电台等平台发布最新的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每季度发放含有工资指导价位、培训信息等内容的企业用工需求目录手册。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电话:0563-8611227

    1.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

    投诉举报受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二、承办机构

    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实名投诉、举报及匿名举报。

    五、服务流程

    (一)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受理范围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超过2年时限的投诉案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退给投诉人。

    (二)属于劳动保障监察受理范围的投诉案件,投诉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投诉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投诉程序完备、材料真实、齐全且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依法受理立案,并调查取证。

    (三)经县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人批转各县、区监察机构办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将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到案件发生地所在辖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询问办理情况。

    六、服务时限

    (一)凡法律、法规或规章以及上级部门对有关投诉举报案件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

    (三)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投诉举报案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立案,并调查取证。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0563-8603685

     

    1. 社会保障卡申领及补换卡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的通知》(皖政办秘【2012】104号)第三条:在金保工程总体框架体系下,依托我省金保工程专网和省、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中心,建设社会保障卡管理平台和社会保障卡应用服务平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申领使用管理规定》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省、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二、承办机构

    县人社局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在旌德县行政区划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的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人员及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员。

    四、申请条件

    在旌德县行政区划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的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人员及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五、申报材料

    申请人本人携带有效证件到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有效证件包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仅用于不满16周岁人员);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护照。

    六、服务流程

        (一)申领

    1.新参保(个人)社会保障卡申领流程:

    (1)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障卡时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代办人携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申办人身份证原件。

    (2)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申领人填写《社会保障卡申领单》,首次办卡免费。

    (3)至社保大厅4楼窗口制卡。

    2.新参保(单位)社会保障卡申领流程:

    (1)参保单位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障卡,需要提供职工花名册(内容包括:个人编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单位加盖公章并附电子文档)、参保职工的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2)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申领单位填写《社会保障卡申请单》,领取《宣城社保照片采集表》。

    (3)申领单位至社保窗口提交采集完毕的《宣城社保照片采集表。

    (4)三个月后,申领单位凭有效证件,至社会保障卡窗口领卡。

        (二)挂失补办

    1.挂失

    (1)口头挂失

    12333咨询电话人工挂失。旧卡和没有启用密码的新卡用户可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拨打12333人工咨询电话进行人工挂失。人工挂失须提供挂失的卡号、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

    (2)书面挂失

    持卡人须凭本人身份证件原件至县社保大厅社保卡管理窗口办理书面挂失。若本人身份证件也同时遗失,可提供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单位出具的身份证明办理挂失。代办须提供双方身份证件原件。

    2、补卡

    办理口头挂失或书面挂失后,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到县社保卡管理窗口,办理补卡手续;委托代办补卡手续的,应出具委托人的身份证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在社保卡管理窗口办理补卡手续后,并缴纳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每卡18元),立等可取。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同意继续执行社会保障卡收费标准的批复》(皖价费函〔2007〕107号)

    标准:18元/张

    九、咨询方式

    县人社局信息中心

    电话:0563—8603677

     

    1.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承办机构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一)本县辖区范围内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劳动年龄段内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含在校学生);

    (二)单位下岗失业人员。

    四、申请条件

    单位下岗失业人员,需以个人身份续保。

    五、申报材料

    (一)本县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需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

    (二)外地户籍持我县居住证劳动年龄段内灵活就业人员,需携带户口本、身份证、旌德县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服务流程

    (一)初次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持所需证件,到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续保)手续,确定险种与缴费基数;

    (二)缴费信息变更。如本人无缴费险种、基数变更要求,且代扣业务正常,可无需变更;凡有变更缴费险种、基数要求者,应在当年缴费基数调整前,到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七、办理时限

    材料完整,即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0563-8603678

     

    1.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六条:职工失业后,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二、承办机构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五、申报材料

    (一)失业人员的职工档案;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二)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失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一)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起6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证明书》到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确认领取资格,并核定享受失业待遇的期限和标准。

    (二)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于办理失业金申领次月的25日之后,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后按月领取。

    七、办理时限

    (一)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

    (二)自办理失业登记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0563-8603677

     

    1. 失业人员生活补助金申领服务指南

     

    一、 办理依据

    《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35号)第七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含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含其它提前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享受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计发,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二、承办机构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含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不含其它提前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

    四、申请条件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含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不含其它提前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享受生活补助金。

    五、申报材料

    (一)领取失业金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三)社保卡(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终了当月的20日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关材料,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宣城县失业人员生活补助金申领表》。

    (二)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领取条件的,从失业金领取完次月起享受生活补助金,失业人员可用领取失业保险金存折按月领取生活补助金。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0563-8603677

     

     

    1. 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申领服务指南

     

    一、 办理依据

    《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35号)第七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4个月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70%的生育补助费。

    二、承办机构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的失业人员

    四、申请条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内住院分娩的,可申领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

    五、申报材料

    (一)《住院医疗费专用发票》;

    (二)申领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出生证》;

    (四)《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

    六、服务流程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后应在60日内,持《住院医疗费专用发票》等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宣城县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申请表》,申请生育补贴。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给予一次性计发。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0563-8603677

     

    1. 失业保险关系转入转出服务指南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六条:职工跨省或在本省内跨地区流动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记录等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迁,在迁出地已经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随同转移;职工在迁入地失业的,其在迁出地的缴费时间应作为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其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时间。失业人员跨省或在本省跨地区流动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记录等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迁,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应领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转入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还应按失业人员所转移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划转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迁入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发放,期限为迁出时未领完的月份。

    二、承办机构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户籍为统筹外地区在本地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四、申请条件

    (一)失业保险关系转入

    1. 本县城镇户口在外地就业,已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

    2.已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在外地办理失业登记后户口迁入本县的失业人员。

    (二)失业保险关系转出

    1. 外地城镇户口在本县就业,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2. 在本县正常领取失业保险金,户口迁往外地的失业人员。

    五、申报材料

    (一)失业保险关系转入

    1.失业人员的本县《户口簿》(原件);

    2.外地失业证或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3、失业人员的《身份证》;

    4、《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失业保险关系转出

    1. 外地户口本(原件);
    2. 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联系函》;
    3. 《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用工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六、服务流程

    (一)失业保险关系转入

    1. 户籍在我县的失业人员持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异地转入。经审核合格,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函》。
    2. 失业人员持《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函》到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调取档案,并办理失业保险金转移手续。
    3. 待转移失业保险金到账后,失业人员凭个人档案和《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二)失业保险关系转出

    1. 失业保险关系在我县的失业职工迁入异地的失业人员,凭相关证件到我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函》。
    2. 失业人员持《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函》至迁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函》。
    3. 失业人员持迁入地开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函》到我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调档及失业金转移手续。

    七、办理时限

    (一)失业保险关系转入

    初审未通过:当场告知原因。

    初审通过:工作人员当场为失业人员开具调档函和转移失业保险关系联系函。失业人员档案和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县后再进行复核。

    复审未通过:当场告知原因。

    复审通过:即可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保险关系转出

    审核未通过:当场告知原因。

    审核通过:办理“失业人员异地转出”及失业保险关系、档案转移手续。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0563-8603678

     

    1.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

    丧葬费、抚恤金申领服务指南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本省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承办机构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直系亲属

    四、申请条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申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无直系亲属的不享受抚恤金)。

    五、申报材料

    (一)《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二)领取人与死者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三)因病死亡的,出具《医学死亡证明书》(病故所在医院出具);

    (四)《遗体火化证》;

    (五)《就业失业登记证》;

    (六)死者与领取人的户口簿(复印件);

    (七)丧葬费和抚恤金申领人的银行存折(卡)(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应在失业职工死亡后60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给予一次性计发。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0563-8603677

     

    1.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求职补贴

    服务指南

     

    一、 办理依据

    《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第四条第(二)款:对领金人员给予不超过800元的求职补贴,随第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一个失业期内只享受一次。

    二、承办机构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四、申请条件

    一个失业周期内只能享受一次,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须参保缴费满一年方可享受。

    五、服务流程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失业保险待遇的同时一并审核其求职补贴领取资格,对符合享受求职补贴的失业人员,此项补贴随第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

    六、办理时限

    (一)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

    (二)自办理失业登记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0563-3013079

    1.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与其他领金人员合伙创业的一次性

    领取失业保险金服务指南

     

    一、 办理依据

    《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第四条第(一)款: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领金人员)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与其他领金人员合伙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和同期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视为本期核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已享受完毕。

    二、承办机构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与其他人员合伙创立企业的。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并且在本失业期内创立企业或为企业合伙人。

    五、申报材料

    (一)《就业失业人员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作为企业合伙人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

    六、服务流程

    申请一次性领取的失业人员,应填写《宣城县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申请表》并持《就业失业人员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企业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作为企业合伙人申请的还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提交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失业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将失业保险待遇给予一次性支付。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0563-3013079

     

    1. 用人单位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就业补贴服务指南

     

    一、 办理依据

    《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第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招用领金人员,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照所招录领金人员应领未领失业保险金的一定比例,给予用人单位不超过每人5000元的就业补贴。

    二、承办机构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用人单位。

    四、申请条件

    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为申请单位原职工(包括分立或合并企业),不享受就业补贴。

    五、申报材料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花名册》(按规定格式的纸质及电子版);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三)用人企业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六、服务流程

    每年10月5—25日,申请企业填报《宣城县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补贴申请表》,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花名册(按规定格式的纸质及电子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企业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领金人员参保缴费证明等材料。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企业按照核定的金额给予拨付。

    七、办理时限

    30日内完成审核。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0563-3013079

     

    1. 领取基本养老待遇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进行核查。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具体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安徽省劳社厅《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 定〉的实施意见》(劳社〔2006〕66号):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进行认证。不提供认证资料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暂时停发其待遇,待其提供认证资料后,经确认仍具有领取待遇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其待遇发放。

    二、承办机构

    (一)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全县各社区及乡镇人社所;

    (三)异地居住退休人员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服务机构。

    三、服务对象

    企业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城居保和被征地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四、申请条件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布置开展。

    五、申报材料

    领取待遇人员本人持身份证到认证机构办理。

    六、服务流程

    长居异地人员:

    (一)经办科室对纳入社会化管理的异地居住人员信息整理上传至《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信息系统》;

    (二)经办科室邮寄《安徽省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

    (三)退休人员收到认证表后,持本人身份证到居住地社保部门认证。

    本地居住人员:

    经办科室对本地居住的退休人员信息进行整理,并交给居住社区通过开展退管活动、上门慰问、电话方式进行资格认证。

    七、办理时限

    全年,资料齐全,随到随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0563-8603677

     

     

    1. 企业离退休人员及遗属领取养老

    待遇资格认证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对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进行协助认证,是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它既是防止冒领养老金的一项有效措施,同时也是掌握异地居住的企业退休人员情况,将其纳入所居住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需要。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协助认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大局观念和协作意识,积极开展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和协调,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积极创造工作条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加大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指导力度,强化基础管理,制订并不断完善有关制度,建立健全工作网络,尽快将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开展起来。

    二、承办机构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县直企业离退休人员及遗属

    四、申请条件

    截至上年末,经旌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的县本级企业离退休人员及遗属。

    五、申报材料

    (一)现场认证:本人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二)《协助认证表》认证:《协助认证表》需经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或社区盖章;

    (三)委托认证:跟原工作单位或留守处联系。

    六、服务流程

    (一)现场认证:本人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窗口直接办理;

    (二)《协助认证表》认证:经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或社区盖章后邮寄至宣城县社保中心办理;

    (三)委托认证:跟原工作单位或留守处联系,由企业代为认证。

    七、办理时限

    现场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0563-8603677

     

    1. 企业离退休职工丧葬抚恤费申领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第二条:职工死亡抚恤费项目和标准:1、丧葬补助费: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2000元,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擅自土葬的不发(少数民族,国家允许土葬的除外)。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在职职工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缴费工资;退休人员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参照党政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发给,没有直系亲属的不发。第四条:2、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以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的,单位或死亡职工居住地社区的就业和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依照政策规定向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领取丧葬抚恤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抚恤金,各级养老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执行。

    二、承办机构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参保企业和参保职工家属

    四、申请条件

    离退休人员不是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的,其家属可按规定申报领取丧葬抚恤费。

    五、申报材料

    (一)《火化证》(复印件1份);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1份);

    (三)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银行存折(复印件1份);

    若提供直系亲属的账号,另需提供直系亲属身份证、关系证明(复印件各1份);

    (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复印件需提供原件现场审核)。

    六、服务流程

    (一)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及时向死亡离退休人员生前所在单位(或街道、社区)进行申报,并上报相关证明材料;

    (二)具备法定继承资格的死亡离退休人员直系亲属应在单位的监督下指定丧葬抚恤费经办人;

    (三)经办人携带办理材料于每月4-22日期间(逢次月有节假日的,结算时间提前到20日左右)至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减员和申领丧葬抚恤费手续;

    (四)其待遇于办理次月15日通过银行社会化发放。

    七、办理时限

    审核支付未通过:当场告知原因。

    审核支付通过:现场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0563—8603677

     

    1. 企业职工在职死亡后丧葬抚恤费及

    个人账户返还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利息)全额支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但不再根据缴费年限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4号):1、参保人员退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个人账户存储额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5.参保个人未到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支付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困难补助的本人月缴费工资标准,按照该参保人员生前最后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基数计算;对缴费不足12个月但超过8个月的,按其实际缴费月数的平均缴费基数计算;缴费不足8个月的按其实际缴费月数的平均缴费基数计算,一次性困难补助标准按其实际缴费月数计发;

    (三)《关于病亡职工遗属抚恤待遇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297号):自2011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仍按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规定,领取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按月享受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承办机构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参保企业和参保职工

    四、申请条件

    离退休人员非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死亡,未获得过民事赔偿的,其家属可按规定申报领取丧葬抚恤费。

    五、申报材料

    (一)《旌德县企事业单位死亡职工养老保险减少表》(原件2份);

    (二)单位在职参保职工,出具出院记录(小结)及因病非因工死亡证明(原件1份);

    (三)《火化证》(复印件1份);

    (四)《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1份);

    (五)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银行存折(复印件1份);

    若提供直系亲属的账号,另需提供直系亲属身份证、关系证明(复印件各1份);

    (六)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复印件需提供原件现场审核。

    六、服务流程

    (一)职工死亡后,其亲属应及时向死亡职工生前所在单位进行申报,并上报相关证明材料;

    (二)具备法定继承资格的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应在单位的监督下指定丧葬抚恤费经办人;

    (三)经办人携带办理材料于每月4-22日期间(逢次月有节假日的,结算时间提前到20日左右)至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减员和申领丧葬抚恤费手续;

    (四)被指定的直系亲属于办理的次月15日,凭本人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领取抚恤金发放存折。

    七、办理时限

    审核支付未通过:当场告知原因。

    审核支付通过:现场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0563—8603677

     

    1. 企业离退休职工各项生活补贴代发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国资改革〔2015〕18号)规定:各级代发补贴社保部门应根据提供的发放信息,负责确定生活补贴代发银行,收集补贴领取人的银行账号,在确认财政补贴资金和当期补贴明细资金汇总额核对一致的基础上将支付明细清单传递给代发银行,督促银行及时将补贴资金划入领取人员银行卡折;

    (二)《关于提高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民优字〔2009〕126号)等相关文件通知,代发企业退休的1953年底以后入伍的参战参试退役战士生活困难补助;             (三)《关于对解决1953年底前参军转业和复员到企业工作退休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代发1953年底前参军转业和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生活困难补助。

    二、承办机构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参保企业退休职工

    四、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企业退休的1953年底以后入伍的参战参试退役战士、1953年底前参军转业和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

    五、申报材料

    按照县国资委、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申报审批材料。

    六、服务流程

    由所属企业上报县国资委、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交由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代发。

    审批材料20日前送达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在相关资金到位的前提下,次月10日发放。

    七、办理时限

    审核支付未通过:当场告知原因;

    审核支付通过:现场办结。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0563—8603677

     

    1.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自助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第十八条规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的查询服务,向社会公布查询服务。

    二、承办机构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参保企业退休职工

    四、申请条件

    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条件的人员。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首先进入宣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点击“网上服务大厅”,选定“社保账户查询”一项,再选定第一项中的“养老保险待遇查询”,输入查询人员姓名或身份证号码,点击查询即可。

    七、办理时限

    随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0563—8603677

     

    1. 省内异地就医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75号):本办法所指异地就医,是指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持社会保障卡在我省参保县(参保地)以外的其它县(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的行为。

    二、承办机构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二)长期驻外工作、学习(一年以上)人员;

    (三)需要转外就医的人员;

    (四)其他符合异地就医条件的人员(含出差、探亲等其他外出期间因急症需要住院的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一)本县二级及以上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医师填写并经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批的《宣城县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

    (二)异地安置和长期驻外人员已办理了异地人员审批手续。

    五、申报材料

    社会保障卡(医保卡)、身份证、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宣城县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

    六、服务流程

    (一)参保人员本人(代理人)应持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及身份证以及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宣城县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到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二)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规定病种审核与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审核后,按参保人员提供的《旌德县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信息进行录入上报。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0563—8603677

     

    1.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

    银行批量代发服务指南

     

    一、办事依据

    根据人社部〔2010〕3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区县级以上经办机构在支付和报销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时,要采取银行存折、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等形式,一律不得直接支付现金。

    二、承办机构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全县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具有《医疗费用核报单》、《异地人员提现单》、《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核报单》、《职工工伤医疗费用核报单》《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

    五、申报材料

    《医疗费用核报单》、《异地人员提现单》、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复印件)、医疗保IC卡。

    六、服务流程

    (一)参保人员凭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指定银行的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复印件)和审核、签字的《医疗费用核报单》办理转账手续,代办报销的,应同时出具报销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异地人员凭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指定银行的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复印件)、IC卡及审核、签字的《异地人员提现单》办理转账手续,代办提现的,应同时出具报销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参保人员凭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指定银行的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复印件)和审核、签字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核报单》办理转账手续,代办报销的,应同时出具报销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参保人员凭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指定银行的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复印件)和审核、签字的《职工工伤医疗费用核报单》或《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

    办理转账手续,代办报销的,应同时出具报销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单位经办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及单位账号(加盖公章)。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0563-8603677

     

    53.单位职工参保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当月社保的缴费人员、缴费基数与上月申报有变动的,应提供变动的明细情况;

    (二)《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条: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13号)第六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候或者离境后书面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向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承办机构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在本县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参保职工

    四、申请条件

    在本县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参保职工

    五、申报材料

    (一)单位职工新增、续保:

    1.《旌德县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人员变更表》(加盖公章);

    2.有关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书、调令、转业及退伍军人安置单等)。

    (二)单位职工中断:

    1.《旌德县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人员变更表》(加盖公章);

    (三)单位职工在职转退休:

    1.《旌德县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人员变更表》(加盖公章);

    2.《退休批复文件》。

    (四)单位职工死亡终止:

    1.《旌德县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人员变更表》(加盖公章);

    2.单位职工的火化证原件和复印件、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单位职工出国定居:

    1.《旌德县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人员变更表》(加盖公章);

    2.宣城县公安系统或出入境管理科出具的公民销户证明加盖公章;

    3.个人出国定居地开具的定居证明;退保说明等材料。

    (六)单位变更:

    1.《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2.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单位变更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单位携带规定材料向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征缴科窗口进行申请;

    (二)受理、审核: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征缴科窗口对提供材料进行受理、审核。

    七、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受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电话:0563-8603678

     

    1.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县(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二、承办机构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申请条件

    流动就业人员须在转入地参保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

    (二)劳动年龄段内返回户籍所在地;

    (三)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五、申报材料

    (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窗口进行申请;

    (二)受理、审核: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窗口对提供材料进行受理、审核;

    (三)审批:符合转出条件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符合转入条件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电话:0563-8603678

     

     

    1.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令)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第一条:为统一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办理流程,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和《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人社部发〔2015〕80号),制定本规程。

    二、承办机构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四、申请条件

    处于劳动年龄段内且在我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即可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五、申报材料

    (一)《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凭证》;

    (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窗口进行申请;

    (二)受理、审核:县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窗口对提供材料进行受理、审核;

    (三)审批:符合转出条件的,开具《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凭证》;符合转入条件的,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电话:0563—8603678

     

    1. 单位(个人)参保缴费证明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二、承办机构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本县参保单位的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

    四、申请条件

    已参加本县社会保险

    五、申报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个人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参保单位携带单位介绍信或个人居民身份证向旌德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窗口进行申请;

    (二)受理、审核: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窗口对提供材料进行受理、审核;

    (三)审批:符合条件的,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窗口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电话:0563—8603678

     

     

    1. 建筑项目工伤保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在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办理开工手续前,到县社会保险征缴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核定工伤保险费缴费金额,并及时到县地税局办理缴费手续,为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工地的所有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二)《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5〕38号)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县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二、承办机构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本县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农民工的所有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四、申请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到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五、申报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

    (二)建设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旌德县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需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备案章);

    (六)《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花名册》及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建筑施工企业提交工伤保险参保申请。

    (二)受理、审核: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受理、审核,为建筑施工企业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电话:0563-8603678

     

    1.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信息更正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参保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承办机构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本县参保单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已参本县社会保险。

    五、申报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个人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参保单位携带单位介绍信或个人居民身份证向宣城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窗口进行申请;

    (二)受理、审核: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窗口对提供材料进行受理、审核;

    (三)修改: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改正。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电话:0563—8603678

     

    1.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服务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二、承办机构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本县参保单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已参加本县社会保险。

    五、申报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个人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参保单位携带单位介绍信或个人居民身份证向宣城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窗口进行申请;

    (二)受理、审核: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窗口对提供材料进行受理、审核;

    (三)查询: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电话:0563—8603678

     

    1. 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服务指南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生育津贴;(二)生育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有关费用。

    二、承办机构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本县企业或单位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服务对象

    四、申请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定生育条件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男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配偶未就业。

    五、申报材料

    (一)产前领取生育卡所需材料:身份证和准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1寸或者2寸照片一张(产前携带以上材料到县社保中心办理生育卡);

    (二)报销生育费用所需材料。

    六、办理时限

    (一)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

    (二)自办理失业登记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0563-8603677

     

    1. 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服务指南

     

    一、 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承办机构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参加本县企业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

    四、申请条件

    经公共就业(人才)中心认定的就业困难援助对象。

    五、申报材料

    (一)《宣城县直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原件;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缴费记录卡》原件及复印件;

    (四)《宣城县就业援助对象申请认定表》原件;

    (五)《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低保人员另需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办理时限

    当年十月和第二年的四月,其余时间不受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0563-3013079

     

    1. 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服务指南

     

    一、 办理依据

    《宣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社局 县财政局宣城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县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在一次性补足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其他统筹地区转入我县的参保职工,原参保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与转入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承办机构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已经办理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的县本级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已经批准退休的本县企业参保人员

    五、申报材料

    (一)退休批复或《退休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0563-8603678

     

    1. 企业参保职工正常退休(提前退休)档案受理、初审、待遇核定服务指南

     

    一、 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劳社〔2008〕59号)

    (三)《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劳社〔2008〕45号)第七条、待遇核算审查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退休申报后,依照人事档案记载和退休条件审查意见,对参保人员在经办机构登记或录入的各项基础信息、数据进行复核,发现错误应当及时更正,确保基本养老金计发准确。第九条、工作人员审查参保人员退休条件和核算待遇,必须依据人事档案原始记载和缴费记录进行,并针对职工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年限、工作岗位等依照档案原始记载做好书面审查记录并留存备查。

    (四)《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劳社〔2006〕66号)第三十条、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按时办理退休手续。属于单位职工,由单位办理申报;无单位人员实行劳动事务代理的,按照相关协议,由代理机构申报;以个体名义参保或接续参保的,由本人申报,经劳动部门批准后,自到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承办机构

    县人社局社保股、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参加县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

    四、受理条件

    (一)男性参保人员年满六十周岁,单位中管理岗位的女职工年满五十五周岁,工人岗位的女职工年满五十周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灵活就业方式就业的女性参保人年满五十五周岁。

    (二)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十五年。

    注: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五、审查审批程序

    (一)申报。在距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30日,由用人单位或服务机构向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书面申请,并提供拟退休人员名册、档案和填写完整的退休(退职)审批表,报送至县政务中心大厅劳动保障窗口;

    (二)初审。县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对照原始档案材料进行初审,采集参保人员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含下放、入伍时间)、工作年限工作岗位以及1991年至1995年档案工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加采集特殊工种名称、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符合折算工龄的折算工龄数,因病提前退休(退职)的加采集劳动能力鉴定书号码。采集的数据由中心签署初审意见,与档案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县局;

    (三)复核。县局养老失业科对初审的基础数据和档案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

    (四)公示。在初审、复核后,由用人单位或服务机构对申报和审查的结果予以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按照程序报请县局研究批复;

    (五)核定退休金。在完成公示后,由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核定的退休要件确定养老金金额;

    (六)研究批复。经过初审、复核、公示后,连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确认的基本养老金数额,进行集体研究形成决定并向申报单位下达参保人员退休通知。

    六、申报材料

    (一)单位职工:申请人所在单位申请退休报告(单位的申请报告中须附退休花名册);以灵活就业人员参续保费的:申请人申请退休报告;

    (二)缴费手册(或个人账户对账单);

    (三)个人人事档案(原件);

    (四)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五)黑白/彩色一寸免冠近照(四张);

    (六)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

    (七)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七、办理时限

    退休当月办理(未提前申报的在申报的次月办理)。

    注:如在审批过程中申请人补充材料的,不受此时限的约束。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县人社局社保股、县社保中心:0563-8603683、8603677

     

    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理服务指南

     

    一、 办理依据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 [2014]17号)第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二、承办机构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城乡居民。

    四、申请条件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

    五、申报材料

    (一)个人申请;

    (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0563-8603678

     

     

     

     

     

     

     

     

     

     

     

     

     

     

     

     

     

    1. 用人单位参保、变更、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一、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第一、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二、承办机构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

    四、申请条件

    (一)用人单位参保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

    (二)用人单位变更、注销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五、申报材料

    (一)单位初次参保

    1、企业单位需提供以下参保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须为地税局纳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2)办理劳动用工网上备案登记;

    (3)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参保申请表》、《社会保险职工登记花名册》;

    (4)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上月工资表一份。

    2、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供以下参保材料:

    (1)事业单位需提供法人证书及复印件、行政单位需提供批准成立文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3)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参保申请表》、《社会保险职工登记花名册》;

    (4)财政全额和差额拨款人员需提供县财政局社保股《财供人员名单》,非在编人员需办理劳动用工网上备案登记;

    (5)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上月工资表一份。

    (二)已参保单位人员变更

    人员增加:

    1、填报《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人员变更表》;

    2、财政全额和差额拨款人员需提供县财政局社保股《财供人员名单》,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需办理劳动用工网上备案登记;

    4、上月工资表一份;

    5、户口本复印件(仅农业户口人员提供);

    6、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二张。

    人员减少:

    1、填报《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人员变更表》;

    2、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仍需办理劳动用工网上备案登记。

    人员退休:

    1、填报《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人员变更表》;

    2、退休批复(企业单位提供)、退休工资审批表(机关事业单位提供)。

    人员死亡:

    1、填报《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人员变更表》;

    2、火化证明原件。

    六、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0563-8603678

     

    1. 退休人员终身医保一次性补缴服务指南

     

    一、 办理依据

    《宣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社局 县财政局宣城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县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在一次性补足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其他统筹地区转入我县的参保职工,原参保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与转入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承办机构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企业退休人员。

    四、申请条件

    (一)已批准退休的企业职工;

    (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

    五、申报材料

    (一)退休批复或《退休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0563-8603678

     

    1.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服务指南

     

    一、 办理依据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于每月规定时间内,将《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结算申请表》,医疗费用清单等有关单据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   

        二、承办机构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四、申请条件

    已与旌德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订了《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五、申报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结算申请表》;

    (二)医疗费用清单。

    六、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0563—8603677

     

    6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一、办理依据

    1.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

    3.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承办机构

    各县市区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具有旌德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四、申请条件

    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包括全日制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五、申报材料

    1. 参保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填写《参保登记表》,选择缴费标准;
    3. 重症残疾人、计划生育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五保户等特殊群体人员,应同时出具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 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申请;
    2. 受理:参保人户籍所在的(居)村委会进行初审受理;
    3. 审批:乡镇人社所复核并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审批。

    七、办理时限

    相关业务办理手续,提交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旌德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电话:0563-8603900

     

    69、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变更登记

    一、办理依据

    1.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各地要在现有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管理系统基础上,整合形成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表》)。村(居)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参保人员本人也可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和全省数据大集中的原则,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金保工程”建设,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二、承办机构

    旌德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三、服务对象

    在旌德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

    四、申请条件

    在我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参保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参保人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社区)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申报材料

    1. 填写《信息变更登记表》,选择变更信息;
    2. 提供相关变更信息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 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户籍所在的村委会(社区)办理信息变更申请;
    2. 受理:参保人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受理;
    3. 审批:乡镇人社所复核并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审批。

    七、办理时限

    相关业务办理手续,提交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旌德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电话:0563-8603900

     

     

    7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一、办理依据

    1.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3.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各地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实行精细管理、便捷服务。

    二、承办机构

    旌德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三、服务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

    四、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

    五、申报材料

    1. 参保人出国(境)定居或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到户籍所在村委会(社区),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个人账户返还委托书》,并提交出国(境)定居或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相关证明材料。
    2. 参保人死亡的,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到参保人户籍所在村委会(社区)填写《个人账户返还委托书》,确认委托经办人员,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2)提供死亡人员的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或医学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死亡人员参保存折复印件;

    (4)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 申请:申请人或指定受益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户籍所在的村委会(社区)办理申请;
    2. 受理:户籍所在的村委会(社区)进行初审受理;
    3. 审批:乡镇人社所复核,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审批。

    七、办理时限

    相关业务办理手续,提交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旌德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电话:0563-8603900

     

     

     

    7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兑现

     

    一、办理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二、承办机构

    旌德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三、服务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

    四、申报材料

    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存折等材料。

    五、办理程序

    乡镇人社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龄人员名单传递给村(居)委会→村(居)委会通知到龄人员办理并填写待遇领取通知表→乡镇(街道)人社所初审→城乡居保中心待遇审核岗和复核岗人员复核→部门负责人复核→主要负责人审批→财务统计科办理,于月底发放。

    六、办结时限

    相关业务办理手续,提交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旌德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电话:0563-8603900

     

     

    7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查询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旌德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_政办〔2011〕92号

    二、承办机构

    旌德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三、服务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

    四、申报材料

    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存折等材料。

    五、办理程序

    本人携带上述材料到县城乡居保中心或各乡镇人社所进行办理;

    六、办结时限

    工作日期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旌德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电话:0563-8603900

     

     

     

     

     

    7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旌德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政办〔2008〕165号)。

    二、承办机构

    旌德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三、服务对象

    符合被征地农民条件的参保对象

    四、申报材料

    1、有效的征收耕地情况、土地承包面积情况、征地时户籍信息等相关附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旌德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申请表》;

    3、《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情况汇总表》(按村民组造册)。

    五、办理程序

    村委会提交材料→乡镇人社所初审,→再由县国土局、农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和人社局按各自职责分别审核,→村委会对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的参保人员进行7天公示→城乡居保中心审核后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六、办结时限

    相关业务办理手续,提交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旌德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电话:0563-8603900

    74、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旌德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政办〔2008〕165号)。

    二、承办机构

    旌德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三、服务对象

    符合被征地农民条件的参保对象

    四、申报材料

    1、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2、《旌德县被征地农民基础性养老金领取申请表》;

    3、《旌德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申请表》

    五、办理程序

    到龄参保人到龄当月持相关材料到村(居)委会提交申请→村(居)委会将材料提交到乡镇人社所初审→乡镇人社所初审通过后提交县城乡居保中心待遇审核岗位人员复核→部门负责人复核→分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次月发放。

    六、办结时限

    相关业务办理手续,提交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旌德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电话:0563-8603900

    7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服务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旌德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_政办〔2011〕92号

    二、承办机构

    旌德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三、服务对象

    在旌德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

    四、申报材料

    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存折等材料。

    五、办理程序

    参保人员须在协办员处填写《补缴申请表》(一式4份),乡镇人社所经审核无误后将《补缴申请表》上报县城乡居保中心。城乡居保中心经复核无误,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相应操作,将其余3份《补缴申请表》返回乡镇。

    六、办结时限

    相关业务办理手续,提交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旌德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电话:0563-8603900

     

     

     

    1.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服务指南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07〕10号)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范围、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二)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以市、县(市)为统筹单位,设区的市原则上在全市区范围内实行统筹。

    二、承办机构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城镇居民

    四、申请条件

    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进城务工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城镇无稳定劳动关系参加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可按照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五、申报材料

    新参保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照片续保携带就诊证。

    六、服务流程

    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乡镇人社所(社区)办理参保登记缴费。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0563-8603678

     

     

     

     

     

     

     

     

     

     

     

     

     

     

     

     

     

     

     

     

    1.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347号)第二段第一条:县辖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各县(县、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认定由各县(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认定名单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小企业(从事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

    四、申请条件

    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主要依靠使用劳动力进行生产,而对技术和设备的依赖程度较低的产业,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企业划型标准,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各类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五、申报材料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职工名册、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和工资发放表、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就业创业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企业上年度纳税申报表(加盖税务机关印章)原件。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企业向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初审通过后报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二)初审:县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收到材料后将企业基本情况通过网站进行公示,并及时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上报至县人社局;

    (三)审核:县人社局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证明》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送县财政局复核。

    (四)复核:县财政局收到审核材料后,应及时复核,经复核通过的,在《认定证明》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七、办理时限

    9个工作日(不含企业因资料不完备补办手续所需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0563-8603972

     

     

    1. 公共就业招聘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

    二、承办机构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各用工单位。

    四、服务条件

    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各类用工单位

    五、服务流程

    (一)现场招聘:

    1. 注册。用人单位携带所需材料原件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窗口现场审核;
    2. 招聘。通过审核后,预订招聘摊位,参加现场招聘。

    (二)网络招聘:

    1. 注册。用人单位在宣城人才网(宣城人力资源网)按要求填写单位基本信息;

    2. 审核。注册完成后,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窗口现场审核;

    1. 缴费。审核完成后,选择网上招聘办理期限,缴费后开通,开具发票;
    2. 招聘。缴费后,用人单位可在宣城县人才网发布合法招聘信息。

    六、服务时限

    条件符合且资料齐全,即时办结。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省物价局皖价服函〔2013〕27号文,日常招聘80元/场;网络招聘150元/月。

    八、咨询方式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0563-8603972

     

     

    79. 求职登记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劳动者年满十六周岁,有劳动能力,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可以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二、承办机构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各类求职人员。

    四、服务条件

    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能力与就业愿望的劳动者。

    五、服务流程

    (一)现场求职:

    1.求职。求职者携带身份证原件于每周五、周六上午到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参加现场招聘会;

    2.报名。求职者与企业洽谈后登记身份信息,完善资料,报名求职。

    (二)网络求职:

    1.注册。求职者在宣城人才网(宣城人力资源网)按要求注册个人简历信息;

    2. 求职。注册完成后,根据企业发布的招聘信息,填写相关简历,报名求职。

    六、服务时限

    条件符合且资料齐全,即时办结。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0563-8603972

     

    80. 就业登记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2010〕87号)第三章第九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应进行就业登记。

    二、承办机构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新招录员工的用人单位;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劳动者。

    四、申报材料

    (一)用人单位:

    1. 《就业失业登记证》;
    2. 新招录人员花名册;
    3. 劳动合同。

    (二)个人:

    1. 《就业失业登记证》;
    2. 工商营业执照(组织起来就业证书);
    3. 灵活就业证明。

    五、服务流程

    (一)用人单位:

    1. 申请。用人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到县级公共(人才)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登记;
    2. 办理。县级公共(人才)就业服务中心受理审核后,为用人单位新招录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二)个人:

    1. 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办理就业登记;
    2. 办理。社区(村)受理审核后,为申请人办理就业登记。

    六、办理时限

    条件符合且资料齐全,即时办结。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0563-8603972

     

    81. 失业登记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第八条: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和相关统计。具体发放机构由地方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承办机构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四、申报材料

    (一)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肄业)证明。

    (二)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个体业主等劳动者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止经营或注销登记证明。

    (四)劳动者失地(失林)的,提供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

    (五)退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的,提供司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七)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五、服务流程

    (一)申请。携带申请资料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村)领取并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表》;

    (二)受理。社区(村)对申请人资料受理初审后,报街道(乡镇)审核;

    (三)审核。街道(乡镇)审核后,报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批;

    (四)审批。区(县)对街道(乡镇)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在《登记证》上打印相关失业信息。

    六、办理时限

    无规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咨询方式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0563-8603972

     

     

    82.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认定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43号)第二章第八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当地就业见习的组织推动、业务指导工作。

    二、承办机构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申请条件

    (一)在我县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二)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有一定规模,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对就业见习工作有积极性;

    (三)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岗位;

    (四)有专门的见习指导老师,完备的见习管理制度、见习计划和考核制度;

    (五)能够按时为见习毕业生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六)见习期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留用参与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为事业单位的留用见习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五、申报材料

    (一)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报告;

    (二)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三)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

    (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单位申报。用人单位申报见习基地时,应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经办系统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网办申请;

    (二)网办受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收到网办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并提出初步意见;

    (三)资料审核。用人单位网办申请受理通过后,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四)条件评估。对通过资料审核的申报单位,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对其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培训条件、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考察评估,提出审核意见;

    (五)认定授牌。对经审核认定具备就业见习条件的单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确认,并予以授牌。

    七、办理时限

    首次申报15个工作日、审核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0563-8603972

     

    83. 就业援助对象公益性岗位安置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4]18号)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规划、开发和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相关补助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监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公益性岗位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二)《关于印发<宣城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宣人社发〔2014〕21号)办法规定:公益性岗位向社会公开,符合就业援助对象的人员自愿申报,坚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就业人员不低于宣城县(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承办机构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有就业需求的人员。

    四、申请条件

    被县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有就业需求的人员。

    五、申报材料

    (一)身份证;已被认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申请人在中国银行开户的存折或银行卡;

    (三)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填写《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一)已经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人员携带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申报;

    (二)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

    (三)对审核通过的人员进行岗位匹配,由用人单位进行面试、录用;

    (四)对已经上岗的人员进行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0563-8603972

     

    84.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43号)第六章第二十五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见习基地的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初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

    二、承办机构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生

    四、申请条件

    毕业一年内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

    五、申报材料

    (一)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二)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明存根页;

    (三)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

    (四)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财政补贴申请表;

    (五)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复印件;

    (六)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七)见习人员生活补助发放证明;

    (八)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名单。

    六、服务流程

    (一)见习基地在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经办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注册成功后,登录“系统” ,在线填报申请表,并提出申请;

    (二)县、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系统”查看见习基地填报的信息,并进行预审,预审结果通过“系统”反馈给见习基地;

    (三)见习基地登录“系统”查询预审结果,符合条件的,向县、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四)县、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县财政部门拨付;

    (五)县、县财政部门复审后,将补贴资金拨付给见习基地。

    七、办理时限

    首次申报20个工作日(财政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0563-8603972

     

    85. 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被留用补贴发放

    一、办理依据

    《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第三条第三款:就业见习补贴。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吸纳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见习单位给予见习毕业生每人每月不低于1400元的生活补助,其中财政按照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后与见习毕业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毕业生50%以上的见习单位,根据吸纳见习毕业生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

    二、承办机构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四、申请条件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当年见习生期满留用比例达到50%以上(含50%)。

    五、申报材料

    (一)就业见习留用一次性奖励申请表;

    (二)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名单;

    (三)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四)合同期内连续六个月工资流水证明;

    (五)合同期内连续六个月社保缴费证明。

    六、服务流程

    (一)见习基地在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经办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注册成功后,登录“系统” ,在线填报申请表,并提出申请;

    (二)县、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系统”查看见习基地填报的信息,并进行预审,预审结果通过“系统”反馈给见习基地;

    (三)见习基地登录“系统”查询预审结果,符合条件的,向县、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四)县、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报县、县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五)县、县财政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拨付给见习基地。

    七、办理时限

    首次申报20个工作日(财政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0563-8603972

     

    86. 高校毕业生特定岗位补贴、社保补贴

    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15号)第五章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费部分由各地通过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补贴。

    二、承办机构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高校毕业生特定岗位服务单位

    四、受理条件

    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予岗位补贴和一定的社保补贴。

    五、申请材料

    通过公开招考确定的特定岗位人员,在岗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相关材料。

    六、办理程序

    (一)高校毕业生特定岗位服务单位在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经办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注册成功后,登录“系统”,提出申请;

    (二)县、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系统”查申请信息,通知服务单位提供纸质申请材料;

    (三)县、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县财政部门审批;

    (四)县、县财政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服务单位。

    七、办理时限

    首次申报20个工作日(财政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0563-8603972

     

    87.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帮扶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关于做好2016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159号)第二条第二款:未就业毕业生信息,由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采集,在未就业毕业生办理报到、档案托管、失业登记等业务时,及时将信息录入全省就业失业和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模块,并作为本地就业帮扶对象。

    (二)《关于做好2016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231号)第二条第二款:加强信息数据应用。各地要汇总从不同渠道获取的未就业毕业生实名信息,按照统一规范、集中管理、动态更新的要求,健全未就业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对不同性别、学历、专业的未就业毕业生就业状况(包括就业需求、就业去向、接受服务和享受政策等情况)进行分析,掌握就业形势,年底前形成报告上报省厅就业处。

    二、承办机构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各高校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四、服务条件

        当年度毕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帮扶

    五、服务流程

    (一)各高校在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经办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注册成功后,登录“系统”,提出申请;

    (二)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系统”查申请信息,通知服务单位提供纸质申请材料;

    (三)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后续帮扶。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0563-8603972

     

     

    88.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鉴证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2号):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要求办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毕业生签约和就业统计工作。各地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信息统计与发布工作由省级教育部门(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工作的有关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归口管理。

    二、承办机构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普通高校毕业生

    四、受理条件

    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五、申请材料

    毕业生携带身份证;《就业协议书》。

    六、办理程序

    审核材料,填写《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鉴证登记表》

    七、办理时限

    现场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电话:0563-8603972

     

    1. 高校毕业生报到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接收2016届安徽省外高校毕业生有关事项的函》规定:与非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中介组织和社会团体等任何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签约的毕业生,请将其就业报到证、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开往其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或其生源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见附件),档案随寄。离校未就业、出国(境)留学的毕业生,请将其就业报到证、党组织关系介绍信直接开往其生源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档案随寄。

    二、承办机构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四、受理条件

    报到证注明接收单位为我县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五、申请材料

    报到证

    六、办理程序

    填写高校毕业生报到登记表

    七、办理时限

    现场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0563-8603972

     

     

    90. 高校毕业生报到改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七章第四十条: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县辖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县)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国家教委审批并下达调整计划,学校所在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按照调整计划办理改派手续。

    (二)《关于安徽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调整改派和报到补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学函〔2005〕6号)规定:调整改派期限原则上为两年(从毕业之日起),特殊情况可放宽到三年。此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我省普通高校毕业证书的高校毕业生。2、在省内首次落实就业单位的。3、在外省落实就业单位并可迁移户口的。4、报到地址因区划调整与原址不符的。5、与原单位解除劳务关系,暂未落实就业单位,原籍的人事部门或教育部门同意接收的。6、与原单位解除动务关系后,落实新的就业单位的。

    二、承办机构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择业期(两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四、受理条件

    择业期(两年)内需要办理改派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五、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

    (二)原报到证

    (三)《安徽省大中专毕业生调整证改派申报表》;《安徽省大中专毕业生调整证改派申报表》中如无原就业单位和新签单位同意印章的须提供与原就业单位解除就业协议证明材料、与新单位签约的证明材料。

    六、办理程序

    审核材料,填写高校毕业生改派登记表

    七、办理时限

    现场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0563-8603972

     

     

    1.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登记证》发放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  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各地可新印制一批《就业创业证》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就业创业地(直辖县除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当地(直辖县除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就业创业地(直辖县除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就业创业证》的样式、栏目解释、填写办法、印制技术及发放管理等要求继续按照《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执行(封面和内页第1页(暗码)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字样变更为“就业创业证”)。

    二、承办机构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应届高校毕业生

    四、申请条件

    应届高校毕业生

    五、申报材料

    (一)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毕业证及相关材料 (应届未毕业学生提供就业推荐表) 原件和复印件

    (四)2张2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携带申请资料到高校毕业生服务窗口领取并填写《登记证》申领审批表并通过“阳光就业网“提交申请;

    (二)受理。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经办人员受理初审后,报人社部门审核;

    (三)审核发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待人社部门审核后制证发放。

    七、办理时限

    条件符合且资料齐全,7个工作日办即。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0563-8603972

     

     

    92. 创业培训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皖人社发〔2011〕52号)总则第二条:创业培训,是对有创业愿望、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开展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微型小型企业的基础知识和创业能力的培训,其主要内容为: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和创业基地实训。

    (二)《安徽省创业培训教学管理办法》(皖人社发〔2013〕42号)第四章第十三条: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具备基本读写和计算能力的城乡劳动者(含各类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毕业前1年的在校学生),可以报名参加创业培训。申请参加创办企业培训或创业模拟实训的人员,还应具有一定的创业条件和创业能力;申请参加改善企业培训的人员,应为已创业6个月以上的初始创业者或经营管理者。

    二、承办机构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各类城乡劳动者。

    四、申请条件

    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具备基本读写和计算能力的城乡劳动者(含各类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毕业前1年的在校学生),可以报名参加创业培训。

    申请参加创办企业培训或创业模拟实训的人员,还应具有一定的创业条件和创业能力;申请参加改善企业培训的人员,应为已创业6个月以上的初始创业者或经营管理者。

    五、申报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正、反)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学生证)复印件各一份,本人2寸免冠证件照2张,填写《创业培训学员入学面试登记表》。

    六、服务流程

    (一)登记: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就业创业管理科申请。

    (二)筛选: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就业创业管理科对学员进行创业能力面试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进行人员筛选。其中创业意愿较强、创业条件较好的人员,可优先安排参加培训。

    (三)开班: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就业创业管理科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县级创业服务指导机构进行开班申报,提交《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一式4份)以及规定的其它资料。

    (四)培训:创业意识培训课程不少于10个课时,培训规模为每班不超过80人;创办企业培训、网络创业培训课程不少于80个课时,培训规模为每班不超过30人;创业模拟实训课程不少于100个课时(其中:集中授课、上机实训分别不少于50个课时),培训规模为每班不超过30人;改善企业培训课程不少于80个课时(其中:理论教学不少于50个课时、个案辅导不少于30个课时),培训规模为每班不超过30人。

    (五)发证:培训(实训)结束后,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仅培训期限,不含登记、组织开班、发证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0563-8603972

     

     

    1. 创业担保贷款推荐及复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在邮政储蓄银行全面开展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2〕384号):第二段第七条:“整贷直发”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人社部门审查、邮储银行审批核贷的程序进行。

    二、承办机构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四、申请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创业者。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各三份、《宣城县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三份及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银行核贷时提供)。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携带材料向创业地社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二)初审: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应认真核查申请人的资料,符合条件的,上报至各县区(人社部门。

    (三)审核:各县区人社部门对基层推荐的申请人基本条件、贷款用途、相关资料等进行审查,并将申请人基本情况通过网站、宣传栏等进行公示,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推荐至贷款经办银行。

    (四)核贷:经办银行对申请人的经营场地、经营项目、经营能力、信用记录等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直接发放贷款。

    七、办理时限

    16个工作日(不含借款申请人因申请资料不完备补办手续所需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0563-8603972

     

     

    94. 单位(个人)委托人事代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第一条、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第三条、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二、承办机构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一)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以及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由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管理)机构的同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免费接收管理;

    (二)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县(县、区)或原用人单位同级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免费接收管理;

    (三)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户籍所在地或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县、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接收管理;

    (四)除按属地化管理以外的其他情形的人事档案,由流动人员或存档单位自主选择托管机构,相应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应免费接收管理。

    四、申请条件

    户籍在我县或在我县工作的流动人员

    五、申报材料

    (一)个人申报材料:

    1. 本人的学历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审核后退回)
    2. 在职人员持原单位同意辞职(包括辞退、解除合同、自动离职、除名等)证明,新就业的毕业生应提供就业报到证
    3. 本年签订的经劳动机构鉴证的《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原件

    (二)单位申报材料

    1. 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
    2. 用人单位与拟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签订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书》(需相关部门鉴证)

    六、服务流程

    (一)个人申请办理:

    1. 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向有关单位开具《调档通知书》,相关单位按规定程序向县人力资源中心转递档案。
    2. 审查档案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经审核合格后,县人力资源中心开具档案收转回执单交来档单位。
    3. 与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

    (二)单位申请办理

    1. 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向有关单位开具《调档通知书》,相关单位按规定程序向县人才中心转递档案。
    2. 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审查档案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经审核合格后,县人才中心开具档案收转回执单交来档单位。
    3. 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审核有关材料,与单位签订《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七、办理时限

    材料完整,即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0563-8603972

     

     

    1. 流动人员党组织关系接转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第三条: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二、承办机构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我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正式党员。

    四、申请条件

    户籍在我县或在我县工作的流动人员。

    五、申报材料

    (一)本人的学历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审核后退回)。

    (二)本县居民户口簿原件或与本县企业本年签订的经劳动机构鉴证的《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原件。

    六、服务流程

    (一)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向有关单位开具《调档通知书》,相关单位按规定程序向县人力资源中心转递档案。档案应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

    (二)审查档案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经审核合格后,县人力资源中心办理档案录入。

    七、办理时限

    材料完整,即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0563-8603972

     

    96.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3号)第一条:人才集体户口是指户籍随同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在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均集体户上的流动人员户口。对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口,且本人不具备独立立户或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的存档人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提供过渡性质的集体户口管理服务。

    二、承办机构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档案存放在我中心自愿来我县工作的大专院校以上毕业生。

    四、申请条件

    对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口,且本人不具备独立立户或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的档案存放在我中心的人员。

    五、申报材料

    (一)毕业生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开具《户口迁移证》;

    (二)宣城县居住证;

    (三)居住地所属社区未设立集体户及同意管理其计划生育证明;

    (四)计划生育承诺书;

    (五)近期免冠照片一张,背面注明二代身份证有效期限

    六、服务流程

    (一)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开具同意落户证明。

    (二)落户人员至我中心集体户口开立的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七、办理时限

    材料完整,即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0563-8603972

     

     

    97. 初级职称认定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对人才派遣和人事代理人员实行初次职称认定工作的通知》(宣人发〔2007〕41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户籍在我县或在我县工作的流动人员

    四、申请条件

    (一)县人才中心委托人事代理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

    (二)由天利公司派遣到有关单位工作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

    (三)符合个人所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

    (四)专业符合初级职称认定范围;

    (五)本科毕业劳动合同满一年,专科毕业劳动合同满三年。

    五、申报材料

    (一)《宣城县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 定审批表》一式三份(单位签署意见盖章,贴一寸照片);

    (二)岗位职务说明(单位盖章);

    (三)个人工作总结(1500字左右,突出专业性,本人签字);

    (四)毕业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五)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六)同底一寸照片2张。

    六、服务流程

    (一)服务对象提交初级职称认定申请材料

    (二)工作人员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认定条件

    (三) 汇总发文上报局职称科,局职称科发文认定初级职称,办理初级职称证书。

    (四) 服务对象接通知后前来签字领取。

    七、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0563-8603972

     

     

    98.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第一条: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二、承办机构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户籍在我县或在我县工作的流动人员

    四、申请条件

    (一)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以及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由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管理)机构的同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免费接收管理;

    (二)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县(县、区)或原用人单位同级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免费接收管理;

    (三)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户籍所在地或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县、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接收管理;

    (四)除按属地化管理以外的其他情形的人事档案,由流动人员或存档单位自主选择托管机构,相应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应免费接收管理。

    五、申报材料

    (一)本人的学历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审核后退回)

    (二)本县居民户口簿原件或与本县企业本年签订的经劳动机构鉴证的《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原件

    六、服务流程

    (一)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向有关单位开具《调档通知书》,相关单位按规定程序向县人力资源中心转递档案。档案应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

    (二)审查档案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经审核合格后,县人力资源中心办理档案录入。

    七、办理时限

    材料完整,即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0563-8603972

     

    99.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第一条: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第三条: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二、承办机构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户籍在我县或在我县工作的流动人员。

    四、申请条件

    (一)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以及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由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管理)机构的同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免费接收管理;

    (二)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县(县、区)或原用人单位同级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免费接收管理;

    (三)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户籍所在地或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县、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接收管理;

    (四)除按属地化管理以外的其他情形的人事档案,由流动人员或存档单位自主选择托管机构,相应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应免费接收管理。

    五、申报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时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拟调往地人才机构开具的调档通知书或高等院校开具的调档函

    六、服务流程

    (一)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审核流动人员资料信息,办理电子人事档案转出登记。

    (二)如是我中心挂户人员或流动党员应同时将户口及组织关系迁出。

    七、办理时限

    材料完整,即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0563-8603972

     

     

    100.创业培训补贴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52号)第三十条: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按季度拨付。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在开展创业培训(实训)后,应及时向县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报送申请补贴资金材料。县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初审后,代为集中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在下季度10日前直接将补贴资金拨入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开展创业模拟实训的,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报省劳动就业服务局确认,经县财政部门复核后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相关培训机构和单位。

    二、承办机构

    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经认定的宣城县直创业培训机构。

    四、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和毕业前一年度的在校大学生(包括休学创业的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五、申请材料

    《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创业培训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创业培训教师授课信息反馈表》;培训学员考勤签到表;培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学生证》复印件、《创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规定的其它材料。

    开展创业意识培训的,还应提供《创业意识培训成果反馈表》;开展创办企业(SYB)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和网络创业培训的,还应提供《创业计划书》。开展改善企业培训的,还应提供《改善企业计划书》;开展创业基地实训的,还应提供《创业基地实训协议书》、《创业基地实训学员评价表》。

    六、服务流程

    根据《宣城县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人社部门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信息录入系统,由财政部门将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拨付至就业服务机构,再由机构拨付至相关培训机构和单位。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0563-8603972

    101. 创业政策咨询与创业指导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2〕41号)第十一条: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要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包括企业经营应掌握的法律、金融等基本知识、创业就业优惠政策等。

    二、承办机构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有创业愿望和需求的个人和团体。

    四、申请条件

    城乡各类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初始创办经济实体的创业者提出的需求。

    五、申请材料

    六、服务流程

    《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人社部门对有创业愿望和需求的个人和团体提出的创业政策咨询与创业指导要求进行登记,根据情况对其提供相关服务。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八、咨询方式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0563-8603972

     

     

    102. 创业项目推介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2〕41号)第二十条:创业项目资源库,是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项目信息服务的重要平台,以方便、快捷、联网和实现分类检索查询为功能定位,搭建创业人员与创业项目的对接平台。

    二、承办机构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有创业愿望和需求的个人和团体。

    四、申请条件

    城乡各类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初始创办经济实体的创业者提出的需求。

    五、申请材料

    六、服务流程

    《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人社部门对有创业愿望和需求的个人和团体提出的创业项目推介服务要求进行登记,根据情况在创业项目库中进行查询和筛选后向其提供。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八、咨询方式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0563-8603972

     

     

    103.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承办机构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三、 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四、 申请条件

    五、 申报材料

    六、 办理时限

    即办

    七、 收费标准及依据

    九、 咨询方式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0563-8603972

     

     

    104.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长期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二、承办机构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三)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五、申报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除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以下简称《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分别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需户口所在或常住地社区开具的《零就业家庭证明》。

    (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三)长期失业人员:“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内存在超过12个月的有效失业登记记录。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安徽省城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安徽省城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和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的证明材料。

    (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安徽省城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残疾证》。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安徽省城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毕业证书》。

    (八)其他:县级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凡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应由本人携带上述相关材料,填写《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经由户口所在或常住地社区、街道各自盖章,再向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业务窗口提出申请,。

    (二)初审。由业务经办人员于3个工作日内将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将纸质申请材料报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

    (三)审核。由业务经办科室负责人于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通过审核后,报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批。

    (四)审批。由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负责人对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情况进行最终审批,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员确认为就业困难人员。3个工作日内,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和系统中标注审批,申请材料存档。

    七、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0563-8603972

     

     

    105.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二、承办机构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三、 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劳动者来县人力资源市场提出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需求。

    五、申请材料

    毕业证书及相关证件资料。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劳动者填写《求职登记表》,提供相关资料;

    (二)受理:县人力资源市场窗口受理资料确认无误后,录入求职信息库,向劳动者提供职业需求信息,并向用人单位免费推荐。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 咨询方式

    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电话:0563-8603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