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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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60691225/201811-00019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旌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实施意见 文号: 旌人社秘〔2018〕69号
生成日期: 2018-11-06 发布日期: 2018-11-06
索引号: 560691225/201811-00019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旌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实施意见
文号: 旌人社秘〔2018〕69号
生成日期: 2018-11-06
发布日期: 2018-11-06
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11-06 00:00 来源:县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推进劳动用工登记制度的全面实施和就业实名制工作的开展,营造稳定和谐的用工环境,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6]46号“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县劳动用工备案登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目的和意义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县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总体情况良好,劳动用工备案系统正发挥着积极作用。多数单位都能较好执行用工备案制度。但也有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用工备案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积极主动性不够;少数单位用工备案没有做到应备尽备;备案信息维护更新不及时,造成用人单位用工备案信息失真。近年来因劳动用工备不及时、不真实等原因引发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案件逐年攀升。

全面实施劳动用工备案目的就是全面准确掌握各用人单位用工现状和劳动合同签订的情况,积极维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二、劳动用工备案范围及操作

(一)劳动用工备案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均应于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人社所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没有备案的应及时补办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

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用工备案的管理,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操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人社所负责本区域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的业务受理及指导;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工作的技术指导。

(三)劳动用工备案办理程序

1、初次备案程序。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注册登记或者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乡镇人社所进行初次登记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取得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名册、劳动合同样本;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变更备案程序。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形发生下列变化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其中:第⑷种情形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办理用工备案变更手续,其余均应在情形发生后30日内办理用工备案变更手续。

⑴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的;

⑵用人单位与职工续订、变更劳动合同的;

⑶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

⑷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⑸用人单位有职工退休、死亡的;

⑹法律规定其他应当进行变更备案的情形。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变更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新招用职工的,提供招用人员登记表、用人单位新招职工名册、劳动合同;续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提供用人单位续签(变更)职工名册、续订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文本及相关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供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职工退休提供退休证或者退休审批表,职工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3、注销备案程序。

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当在7日内,按照区域管理的原则,到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办理注销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职工名册、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自主申报阶段。具体分工:用人单位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按时向当地人社所申报,各乡镇人社所负责其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的业务受理及指导,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劳动用工备案的技术指导。

第二阶段(2018年7月1日-2018年8月31日),检查督促阶段。由各乡镇人社所对辖区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进行检查督促,对仍未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单位应查明原因,并上报仲裁院。

第三阶段(2018年9月1日-2018年10月31日),整改阶段。对拒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用人单位,由劳动监察大队立案查处由劳动监察大队发整改通知书,并明确整改到位的时间为2018年10月底前。

第四阶段(2018年1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处罚阶段。对于拒不执行劳动监察大队整改通知,拒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用人单位,由劳动监察大队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进行通报。

四、建立联动工作机制

(一)与参保登记联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用人单位社保登记、缴费核定时,要做好用工登记备案审查,对未办理用工登记备案的用人单位,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办理新参保人员(含参保变更)登记手续时,需持《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办理新增人员参保或变更登记手续。

(二)与兑现各项就业政策联动。在审核公益性岗位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在岗职工培训、免费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时,必须提供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材料。

(三)与劳动监察联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情况纳入企业劳动年审,对未办理用工备案的用人单位,视为年审不合格,并责令其依法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就业、劳动监察和社保经办机构等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劳动用工备案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确保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推动我县劳动用工备案登记和就业实名制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狠抓落实。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社所要采取有效措施,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用工备案登记工作的指导,认真做好企业申报、政策宣传、督促整改、统计分析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