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企业及社会组织: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加大对财政资金违规问题惩戒力度,促进财政性资金依法依规使用,进一步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以及加快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优化发展环境,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将《旌德县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应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26日
旌德县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应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加大对财政资金违法、违规问题惩戒力度,促进财政性资金依法依规使用,进一步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结合我县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信息应用范围。
旌德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定政策目标或工作任务、具有专门用途的各类财政资金(以下简称县级专项资金),在项目申报、资金审核、跟踪监督等环节,应全面应用信用信息。
上级下达我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参照旌德县专项资金管理中应用信用信息的相关要求执行。如上级另有要求或与上级规定相冲突时,按上级要求执行。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项目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类申报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申报单位)进行财政性资金项目申报时需提供信用承诺书,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国有单位可以一次性签订信用承诺书,在单位法人发生更换时需重新签订信用承诺书;非国有单位按照所申报财政性资金项目签订信用承诺书,并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负责。申报单位要根据旌德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诚实守信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遵守县级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作出信用承诺的申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规章和制度,并接受县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违背信用承诺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失信、失范行为实行信用负面清单管理。
(一)财政资金使用单位失信、失范行为。
1.申报项目虚假或伪造、篡改项目立项以及土地、规划、环保、安全、节能等相关批复文件的;
2.虚报项目投资额、贷款额、担保额等专项资金分配依据指标的;
3.伪造资金申请单位财务状况及经济效益指标,会计报表严重失实并直接影响专项资金分配决策的;
4.伪造、篡改相关合同文本、资金到账证明、单位资质文件、中介机构报告以及虚报企业规模、技术工艺等指标,使之达到项目申报条件的;
5.无正当理由明显拖延项目进度,导致项目建设期严重滞后、无法实施或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
6.非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实际完成情况达不到投资计划、绩效目标或规定质量,且差距过大的;
7.违反财经纪律,挤占、挪用财政资金,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8.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未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实施政府采购,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与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
9.财务管理中存在虚列支出、大额虚假票据入账等弄虚作假、严重危害财政资金安全行为的;
- 拒不接受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财政资金使用单位和有审核责任的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资金申请拨付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所导致后果和法律责任均由财政资金使用单位和有审核责任的业务主管部门承担。
(二)中介服务机构失信、失范行为。
违反执业准则、规则有关要求,在财政资金项目申报、实施、决算、验收等过程中,为其出具虚假材料、不实报告,未履行必要执业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证据情况下出具报告或冒用他人名义出具相关材料或报告。
中介服务机构对其所出具报告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所导致后果和法律责任由中介服务机构承担。
第五条 失信、失范行为信用惩戒措施。
(一)财政资金使用单位信用惩戒措施。
财政资金使用单位存在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所列失信、失范行为之一的,除由执法部门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理处罚外,应当视情况在财政资金申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方面予以限制。
属于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视情况缩减当年或次年此项财政资金规模,情节严重的暂停申报资格3年。因失信失范行为调减资金安排,按政策规定须由财政保障的,由预算单位按规定调整预算解决。
属于企业等非预算管理的单位,情节轻微的暂停其所有县级财政补助补贴资金申报资格1年,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所有县级财政补助补贴资金申报资格3年。受到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企业,在1—3年内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二)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惩戒措施。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所列失信、失范行为之一的,将其失信失范行为抄送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情节严重受到责令暂停经营业务、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在1—3年内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实行失信黑名单管理。
对财政资金使用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失信、失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列入失信黑名单。失信黑名单内容应当依据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予以确定。
第七条 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失信黑名单的认定。
(一)核实判断。县财政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认定的财政性资金管理领域失信行为核实判断,确定相应惩戒措施,形成失信联合惩戒的初步名单。
(二)告知认定。初步名单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失信相关责任主体,相关责任主体对告知书持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说明理由。县财政局应向相关执法部门进行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请人,属于更正范围的应予以更正。告知申诉期满后,失信相关责任主体无异议的,经财政部门负责人签署,认定为黑名单。被认定为黑名单的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八条 建立健全黑名单退出和惩戒解除机制。
失信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退出方式包括黑名单期限届满自动退出;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导致行政处理处罚撤销的;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的;对于退出黑名单的相关主体,由市财政局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及时解除信用联合惩戒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九条本办法由旌德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