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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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60617/201811-00024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名称: 旌德县司法局2018年清单体系 调整修订事项公示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11-12 发布日期: 2018-11-12
索引号: 003260617/201811-00024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名称: 旌德县司法局2018年清单体系 调整修订事项公示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11-12
发布日期: 2018-11-12
旌德县司法局2018年清单体系 调整修订事项公示
发布时间:2018-11-12 00:00 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关于做好2018年县乡两级清单体系调整修订工作的通知》(旌编办〔2018〕72号)要求,经县编办、县法制办审核审查,现将我单位2018年清单体系调整修订事项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11月15日前,书面、电话或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我单位,并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63-8604267;邮政编码:242600 ;通讯地址:旌德县胜利西路15号;电子邮箱: 2109036072@qq.com

    附件:2018年司法局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拟定稿

          2018年司法局公共服务清单拟定稿

 

  

 

                                                                               

                            2018年11月12日

附件1.旌德县2018年县级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拟定稿

 

旌德县2018年县级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拟定稿

 

序号

单位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情形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型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254

司法局

法律援助审核

 

其他权力

法律援助审核

 

其他权力

  1.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三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9年4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6年11月1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司法行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法律援助人员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受援人和案件处理机关:(一)受援人经济状况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三)受援人自行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五)人民法院撤销司法救助的。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的决定,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

要素变更

根据全省其他依申请权力事项目录清单调整

 

 

255

司法局

 

 

 

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登记核准

 

其他权力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2.《安徽省公证条例》第八条:公证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或决定。
    3.《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二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并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不得涂改、出借、抵押或者转让。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该公证机构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第二十三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执业区域或者分立、合并的,应当在报请核准的同时,申请换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新增

根据全省其他依申请权力事项目录清单调整

 

 

256

司法局

 

 

 

公证员执业初审

 

其他权力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新增

根据全省其他依申请权力事项目录清单调整

 

 

257

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

 

其他权力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二)停办或者决定解散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解散,应当终止。
第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新增

根据全省其他依申请权力事项目录清单调整

 

 

注:1.调整情形主要包括:增加、取消、下放、整合、拆分、转移、调整权力类型、调至公共清单、要素变更等。
    2.调整理由主要包括根据法律法规调整、根据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情况调整等,应注明调整的法规文件依据。
    3.全省统一目录清单中标准化层级为县级事项,如已在安徽政务服务网上认领实施,且不需要进一步调整修订的,本次不需要再次申报动态调整。
    4.全省统一目录中标准化层级为县级,如已在安徽政务服务网上认领实施,但此前未纳入2017年县政府权责清单的,应申报增加。
    5.2017年县权责清单中依申请办理事项,如全省统一目录未覆盖,即“省无我有”事项,应逐项列入,并明确调整意见及依据,
      不需调整的在调整类型栏填写“继续保留”。

 

 附件2.旌德县2018年县级公共服务清单动态调整拟定稿

旌德县2018年县级公共服务清单动态调整拟定稿
序号 单位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情形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事项名称 实施机构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牵头)实施机构
263 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材料核实转报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第十一条: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司法局 新增 根据全省统一的县乡村公共服务清单调整  
264 司法局     律师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材料核实转报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第十一条: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司法局 新增 根据全省统一的县乡村公共服务清单调整  
265 司法局     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服务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7号)第十三条:强化监督管理和实施:加强对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指导和规范,维护法律援助秩序。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72号):法律援助工作处的职责: 指导全省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司法局 新增 根据全省统一的县乡村公共服务清单调整  
266 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损坏补(换)发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妥善保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司法局 新增 根据全省统一的县乡村公共服务清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