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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60211/201706-0000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名称: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1-23 发布日期: 2019-01-23
索引号: 003260211/201706-0000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名称: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1-23
发布日期: 2019-01-23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发布时间:2019-01-23 00:00 来源: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社会组织管理类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基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违法行为

没有造成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本基准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违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拒不整改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本基准所称“以下”均包含本数)的罚款(从重处罚)。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行为:

没有造成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违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拒不整改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项,但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未参加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者其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违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监督检查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违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拒不整改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

5.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违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规定,但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违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规定,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违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违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规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擅自从事经商、办企业、有偿中介等营利性经营活动,社会影响轻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未按规定擅自从事经商、办企业、有偿中介等营利性经营活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违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未按规定擅自从事经商、办企业、有偿中介等营利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法行为:

社会影响轻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违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性质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违法行为:

社会影响轻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违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性质恶劣,造成了严重社会影响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基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违法行为:

没有造成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违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拒不整改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

2.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行为:

没有造成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违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拒不整改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项,但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未参加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者其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违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监督检查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违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拒不整改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

5.设立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

分支机构没有开展活动,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分支机构已开展活动,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违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分支机构已开展活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者拒不整改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擅自从事经商、办企业、有偿中介等营利性经营活动,社会影响轻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未按规定擅自从事经商、办企业、有偿中介等营利性经营活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违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未按规定擅自从事经商、办企业、有偿中介等营利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法行为:

社会影响轻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违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性质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违法行为:

社会影响轻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违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性质恶劣,造成了严重社会影响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

(三)《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基准。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1.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行为:

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从轻处罚)。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一般处罚)。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撤销登记(从重处罚)。

2.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没有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从轻处罚);

造成经济差额不足3万元,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一般处罚)。

造成经济差额在3万元以上,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撤销登记(从重处罚)。

3.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从轻处罚)。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一般处罚)。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拒不整改的,撤销登记(从重处罚)。

4.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违法行为:

公募基金会当年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占上一年总收入60-70%的,非公募基金会当年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占上一年基金余额的7-8%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从轻处罚)。

公募基金会当年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占上一年总收入50-60%,或者连续两年为60-70%;非公募基金会当年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占上一年基金余额的6-7%,或者连续两年为7-8%的,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一般处罚)。

公募基金会当年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50%,或者连续三年均低于70%;非公募基金会当年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6%,或者连续三年均低于8%的,撤销登记(从重处罚)。

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从轻处罚)。

未参加当年年度检查,或者当年年度检查不合格的,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一般处罚)。

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检查,或者连续两年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撤销登记(从重处罚)。

6.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

主要信息公布不完整,或者不能覆盖信息公布义务人的活动地域,或者未经审计公布财务会计报告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从轻处罚)。

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信息失实的,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一般处罚)。

公布虚假信息骗取社会信任,或者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拒不整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撤销登记(从重处罚)。

基金会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