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县级权限内中国公民收养登记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结合本级收养登记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县民政局是县级权限内中国公民收养登记审批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县级权限内中国公民收养登记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收养登记流程,确保收养关系的合法性。
二、事中监管
(一)开展材料审查。确保材料符合法定条件和规划政策。
1.收养申请人夫妻双方或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送养申请人夫妻双方或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收养人、送养人子女情况证明原件。
4、收养人收养申请书、送养人送养申请书。
(二)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
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送养人、收养人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其他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
4、事后管理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规范受理程序。根据岗位职责分工,办理收养窗口受理岗收到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送达申请人。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对表格填写不符合规定、资料不齐全、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重新填报、补正材料。
三、事后监管
(一)受理投诉、举报。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举报人。
(二)完善投诉举报办理机制,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三) 强化社会监督。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拓宽社会公众参与监管的渠道和方式。
四、责任追溯
加强对收养办理审批监督问责。收养登记机关及其收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为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
2.依法应当予以登记而不予登记的;
3.违反程序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撤销收养登记及其他证明的;
4.要求当事人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以外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
5.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的;
6.玩忽职守造成收养登记档案损毁的;
7.泄露当事人收养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8.购买使用伪造收养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民政局要高度重视收养登记审批监管工作,按照受理审核、批准决定与监督检查职能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开展培训宣传。县民政局应当加强对办理收养登记的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组织考核。将收养登记审批流程、所需材料、收费等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六、主要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5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第2条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