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为加强对全县性社会组织的监管,促进全县性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县级权限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的工作实际,制定如下监管细则: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县民政局登记的社会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社会组织的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会组织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社会组织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社会团组织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县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社会组织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七)社会组织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八)社会组织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九)社会组织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监督社会组织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社会组织,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全县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社会组织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社会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县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社会组织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社会组织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组织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全县性社会组织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全县性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组织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6.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全县性社会组织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全县性社会组织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全县性社会组织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县民政局封存《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