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安徽省民政厅 民福字〔2013〕133号)第四条,结合县级权限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项目名称:养老机构设立的许可。
一、监管任务
县民政局是市辖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流程,查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合法性和监管的有效性。
二、事中监管
(一)材料审查。确保材料符合相关规定。
1.设立申请书。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4.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租用期限不少于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 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6.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
7.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8.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9.院内外照片若干张。
(二)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依法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需要补充资料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3.决定: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开展“例行检查”。严格不定期对养老机构安全问题,重点是消防问题、卫生食品安全问题以及养老机构设施、入住环境等各个方面进行检查。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突击检查,避免形式主义。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事后监管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通过年度基本信息报备、业务报备等办法加强养老机构许可的事后监管。
(二)开展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社会监督。对外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各养老机构接受社会大众及各界人士监督;养老机构被公众举报,经核实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养老机构将吊销其许可证。
四、责任追溯
(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县辖区内养老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已审批养老机构的法人、地址等。
- 未取得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批意见,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申请养老机构的负责人及法人如有虚报或隐瞒有关养老机构的相关事项的,许可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其相应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1.在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事项上弄虚作假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责任事故的。
2.建筑、床位等项目在数量或质量上虚报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3.向机关单位或其他工作人员贿赂财物或给予其他好处的。
4.许可运营后不能妥善管理养老机构的、没能够切实保障老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或造成其他责任事故的。
5.在规定期间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未进行有效整改的。
6.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审批养老机构法人、地址等各项数据的。
7.以养老机构名义非法集资的。
8.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为的。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民政局要高度重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审批监管工作,按照受理审核、批准决定与监督检查职能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开展培训宣传。民政局要加强对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组织考核。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审批流程、所需材料、收费情况等在市、区民政局网站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主要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2.《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安徽省民政厅 民福字〔2013〕133号)第四条 省民政厅负责全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