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90号
议案的答复
姜素芳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电动车管理”的建议,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你们提出的建议中具体明确表达了对电动车驾驶者安全意识淡薄、随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问题的担忧,并且提出了合理建议,非常中肯。经县领导批转我局办理后,我局十分重视,立即责成交管大队根据相关职责,大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同时加大对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一直以来,我局交管大队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电动车安全教宣传育、办理登记及其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同时加强日常巡查及专项整治工作,但由于法律规范的缺失、驾驶电动车人群的种种特殊情况等原因,收效甚微。
一、 我县电动车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大多数电动车游离于法律法规管控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4)款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由四部委指导、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已于今年4月15日实施,我市正紧锣密鼓地调研、制定相关政策或法规。但目前社会上销售和使用的电动车绝大多数存在历史遗留问题,这些电动自行车无论是时速、功率,还是性能等方面,大部分都超标,时速一般在30公里/小时以上,有的时速甚至超过60 公里,车辆的自重超过40公斤,有的甚至超过60 公斤以上,外型与摩托车毫无二样。尤其是三轮、四轮电动车,有的重量以数百公斤计。这些超标电动车不仅不符合原《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标GB17761-1999)规定的标准,也不符合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标准。
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未实施之前,针对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生产和销售问题严重、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交通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2011年3月18日,公安部、工信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该通知要求各省级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监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一要制定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二要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三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督管理;四要加强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管理;五要严格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和治安管理;六要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但从实施情况看,多年以来,该文件几乎是一纸空文。首先,国家四部委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发出后,安徽省一直未制定新的制度、规定,仍依据2007年5月1日起实施的《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200号令)进行管理,由于该规定依据国标GB17761-1999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制定,所以与当时形势的发展和新要求严重脱节;其次,生产、销售主管部门也未落实四部委的文件要求,超标电动车仍然在生产、销售;再次,因电动车生产企业解决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加之市场的认同,超标电动车款式反而越来越多。而其中,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来说,超标电动车是可以用于诸如园林、厂矿等非道路区域使用的,生产与销售并不违规。总之,当时政策严重滞后是大量超标电动车存在于社会的根本原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收效甚微。
2、电动车驾驶人群特殊情况造成管理难度极大
你们在议案中提及,电动车驾驶人龄跨度大,下至未成年人、上至高龄老人。此情况确实存在,而且数量庞大。另外,还有为数不少的残疾人也选用电动车作为交通工具。而三、四轮电动车还是个体商户、手工艺者以及农民甚至居民个人用于生产及运输工具的首选。凡此种种,大量各类电动车涌入社会。形成原因无外乎以下几点:一是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有些超标电动车,已经具有机动车的特征,但并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能确定其为机动车),无需办理驾驶证;二是大多数超标电动车又无法上牌(因凡不属于《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发布符合登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的电动车产品不能注册),而这个原因又导致即使部分电动车在产品目录范围内,也因车主存在从众及攀比心理,不愿到车管所注册登记,现在竟已衍生成无需上牌的怪论;三是电动车小型、灵便,很适宜短途、少量运输,而作为生产运输工具又有价格优势;四是学习驾驶简单;五是日常维修使用成本低。这些人群中,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甚至包括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下岗工人及失地农民等特殊群体,管理难度极大。加上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对电动车的管理问题早已是全国性的难题。
二、加强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你们在议案中提出源头管理的问题。电动车销售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公安机关是无权干预的。另外,正如前面所述的问题中提到的,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来说,超标电瓶车是可以用于诸如园林、厂矿等非道路区域使用的,生产与销售并不违规。因此,相关部门也很难做到有效的管理。
你们在议案中提到加大宣传教育,非常中肯。我局交管大队一直以来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开展电动车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如在以进家庭、进学校、进单位、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网络等“七进”方式开展宣传工作时,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形式,设置交通事故宣传展板、粘贴交通安全宣传画册、播放交通安全教育片、举行交通安全知识讲座、发放交通安全知识读本等,将电动车交通安全行驶作为重点加强宣传工作。同时还通过网络论坛、微信公众号、微博、电视、社会电子屏幕不断发布或播放相关交通安全知识和警示语。在日常路面巡查中,对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电动车驾驶人进行查处时,也有针对性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其实,包括宣传教育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是全社会范畴的职责。《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责任制,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防范义务:(二)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对本单位专职机动车驾驶人行车安全的考核制度。
你们在议案中提到合理设置和完善非机动车专用道,有条件的道路采取隔离措施。道路本身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是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应职责是依法实施车辆登记,考核机动车驾驶人,管理道路交通秩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道路客运和货运企业、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驾驶人培训单位的资格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城市公交线路、站点及停车场,监督公路的建设、维护、经营和管理单位依职责做好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市容)等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城市道路、桥梁、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监督城市道路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单位依职责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加强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等行为的管理;根据交通需求,制定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由于历史原因及规划等问题。目前我县道路除旌阳镇江村大道设置了非机动车道(也设置了物理隔离)外,其他道路均为混合道路(滨河路部分路段与绿道并行,在没有设置人行道的路段,绿道本身也是行人与非机动车混合通行的道路)。
你们在议案中提到加强牌照管理,逐步将电动车纳入交通保险范围。这个问题很复杂,目前甚至可能将来一段时期内都难有相关法律法规支持。在前面的“我县电动车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已有阐述,电动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管理,之所以发展到目前态势,是有其深刻内核的,经济的发展、百姓的适用,造就了一个极其庞大的产业,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目前电动车保有量约2亿辆,而年产量3000多万辆。如此庞大的产业,所涉深广,牵一发而动全身,国家层面在政策制定、法律适用等方面需要全面权衡,甚至可以说需要上升到国计民生的高度去考虑。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虽然已经实施,但从目前的相关解读来看,主要还是规范电动车的非机动车属性。没有国家法律的支持,电动车上牌特别是纳入交通保险,至少短时间内难以有效实施。
你们在议案中提到规定电动车驾驶员的年龄上下限及基本身体条件。这样的规定应当由法律法规设定。对驾驶电动车的人员年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有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但对上限没有规定。基本身体条件也没有规定。
我局交管大队一直以来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加强对涉及电动车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如2017年五月初开始开展的“电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针对电动车驾驶人闯红灯、逆向行驶、非法载人、乱停乱放、擅自加装遮阳伞(篷)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严厉查处。2018年三月底,我局交管大队又开展了一次相关专项整治行动,同样就是针对电动车驾驶人闯红灯、逆向行驶、非法载人、乱停乱放、擅自加装遮阳伞(篷)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现象的。
我局交管大队在针对电动车管理的工作方面,除前述种种之外,我局交管大队还积极开展相关调研工作,积极向上反映情况,争取政策类的支持,在乡村还力争协调各乡镇设立的交通安全管理员及交通安全协管员开展相关劝导工作。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实施后,若相关部门能逐步引导市场消化、取缔超标电动车,将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进步,可以极大地消除电动车使用过程中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我局交管大队将根据相关规定,大力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我们感谢你们对我县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努力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旌德县公安局
二0一九年六月十日
抄送:县政协、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