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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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60182/201808-00038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旌德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县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0号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答复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12-13 发布日期: 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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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旌德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县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0号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答复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12-13
发布日期: 2018-12-13
关于县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0号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12-13 00:00 来源:旌德县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程国安、黄万春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电瓶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建议,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你们提出的建议中具体明确表达了对电瓶车使用者特别是老人和小孩越来越多、驾乘电瓶车因对交通法规缺乏学习和培训而存在较大的交通安全隐患且对乡村旅游和慢城旌德有很大影响等问题的担忧,并且提出了合理建议,非常中肯。经县领导批转我局办理后,我局十分重视,立即责成交管大队根据相关职责,大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同时加大对电瓶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一直以来,我局交管大队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电瓶车安全教宣传育、办理登记及其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同时加强日常巡查及专项整治工作,但由于法律规范的缺失、驾驶电瓶车人群的种种特殊情况等原因,收效甚微。

一、    我县目前电瓶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大多数电瓶车游离于法律法规管控之外

国标GB17761-1999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的设计速度必须控制在20 公里/小时以下,整车重量低于40 公斤,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4)款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但市场上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无论是时速、功率,还是性能等方面,大部分都超标,时速一般在30公里/小时以上,有的时速甚至超过60 公里,车辆的自重超过40公斤,有的甚至超过60 公斤以上,外型与摩托车毫无二样。尤其是三轮、四轮电瓶车,有的重量以数百公斤计。

针对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生产、销售问题严重,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交通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2011年3月18日,公安部、工信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该通知要求各省级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监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一要制定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二要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三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督管理;四要加强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管理;五要严格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和治安管理;六要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但从实施情况看,近六年时间过去了,该文件几乎是一纸空文。首先,国家四部委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发出后,安徽省至今尚未制定新的制度、规定,仍依据2007年5月1日起实施的《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200号令)进行管理,由于该规定依据国标GB17761-1999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制定,与新形势和新要求严重脱节。其次,生产、销售主管部门也未落实四部委的文件要求,超标电瓶车仍然在生产、销售;再次,因电瓶车生产企业解决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加之市场的认同。而其中,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来说,超标电瓶车是可以用于诸如园林、厂矿等非道路区域使用的,生产与销售并不违规。总之,政策严重滞后是大量超标电瓶车存在于社会的根本原因。

2、电瓶车驾驶人群特殊情况造成管理难度极大

稍一观察便不难发现,二、三轮电瓶车驾驶人年龄从十多岁到七十多岁不等,年龄跨度大,且未成年人、老年人数量庞大,还有为数不少的残疾人也选用电瓶车作为交通工具,另外,三、四轮电瓶车还是个体商户、手工艺者以及农民甚至居民个人用于生产及运输工具的首选,凡此种种,大量各类电瓶车涌入社会。形成原因无外乎以下几点:一是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电瓶车属于非机动车(有些超标电瓶车,已经具有机动车的特征,但并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能确定其为机动车),无需办理驾驶证;二是大多数超标电瓶车又无法上牌(因凡不属于《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发布符合登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的电瓶车产品不能注册),而这个原因又导致即使部分电瓶车在产品目录范围内,也因车主存在从众及攀比心理,不愿到车管所注册登记,现在竟已衍生成无需上牌的怪论;三是电瓶车小型、灵便,很适宜短途、少量运输,而作为生产运输工具又有价格优势;四是学习驾驶简单;五是日常维修使用成本低。这些人群中,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甚至包括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下岗工人及失地农民等特殊群体,管理难度极大。

二、加强电瓶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1、加强宣传工作。综上所述,目前电瓶车管理难度极大,但我局交管大队正如您提出的第一条建议一样,加强宣传工作。我局交管大队一直以来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开展电瓶车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如在以进家庭、进学校、进单位、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网络等“七进”方式开展宣传工作时,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形式,设置交通事故宣传展板、粘贴交通安全宣传画册、播放交通安全教育片、举行交通安全知识讲座、发放交通安全知识读本等,将电瓶车交通安全行驶作为重点加强宣传工作。同时还通过网络论坛、微信公众号、微博、电视、社会电子屏幕不断发布或播放相关交通安全知识和警示语。在日常路面巡查中,对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电瓶车驾驶人进行查处时,也有针对性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

2、加强整治力度。您在建议中提出对电瓶车的驾驶人员应当如对机动车驾驶员一样进行管理,但正如前面所述的问题中提到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缺失,交警无法对电瓶车驾驶人员如对机动车驾驶员一样进行管理。但我局交管大队一直以来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对电瓶车驾驶查处。如去年五月初开始开展的“电瓶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针对电瓶车驾驶人闯红灯、逆向行驶、非法载人、乱停乱放、擅自加装遮阳伞(篷)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今年三月底,我局交管大队又开展了一次相关专项整治行动,同样就是针对电动车驾驶人闯红灯、逆向行驶、非法载人、乱停乱放、擅自加装遮阳伞(篷)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现象的。

3、其他问题。您还提出要加强对电瓶车市场销售的管理以及限制如老人、小孩等特殊人员驾驶电瓶车的建议。商品市场销售交警是无管辖权限的。另外,正如前面所述的问题中提到的,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来说,超标电瓶车是可以用于诸如园林、厂矿等非道路区域使用的,生产与销售并不违规。因此,相关部门也很难做到有效的管理。对驾驶电瓶车的人员年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有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但对上限没有规定。而日常管理中,面对不满16周岁的孩子驾驶电瓶车的现象(通常都是学生上、下学时这样的现象较多),我省相关规定是警告或罚款5元,不说现场查处的效果,即使能完全实施,震慑力也几乎没有。

我局交管大队在针对电瓶车管理的工作方面,除前述种种之外,我局交管大队还积极开展相关调研工作,积极向上反映情况,争取政策类的支持,在乡村还力争协调各乡镇设立的交通安全管理员及交通安全协管员开展相关劝导工作。

我们感谢您对我县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努力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旌德县公安局

                        二0一八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