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60377/201801-00003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教体局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旌德县教体局公共服务清单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18-01-04 | 发布日期: | 2018-01-04 |
索引号: | 003260377/201801-00003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教体局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旌德县教体局公共服务清单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18-01-04 |
发布日期: | 2018-01-04 |
教育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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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
服务对象 |
1 |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及信息采集 |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皖招考〔2015〕32号):三、报名方法(一)符合报名条件,申请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原则上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市、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名。五、报名信息采集(一)考生报名基本信息在市、县招生考试机构统一安排下,由各报名点读入报名资格审查合格考生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相关信息,同时组织考生在网上由本人录入其它信息。 |
招生考试办公室 |
公民 |
2 |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政策加分材料核实转报 |
1.《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皖招考〔2015〕32号):考生可携带身份证(少数民族考生另须提供户口簿)、相关证书和证明材料等(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报高考加分,逾期不予受理。各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将对申报材料原件进行电子扫描并上传,逐级审核后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
招生考试办公室 |
公民 |
3 |
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报名信息现场确认 |
《安徽省高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安徽省成人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招委〔2015〕8号)第四款第一条: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考生携带本人有关证件、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选定的报名确认点凭报名号进行确认。 |
招生考试办公室 |
公民 |
4 |
中考政策加分核实 |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16〕25号)四、严格控制政策性加分。各地要进一步清理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中考加分政策,除以下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所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2.台湾籍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3.烈士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在其中考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6.其他军人子女考生加分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7号)要求执行。 |
招生考试办公室 |
初中毕业生 |
5 |
中考成绩查询服务 |
根据学生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招生考试办公室 |
初中毕业生 |
6 |
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及信息采集 |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2016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的通知》:2016年中考报名工作由各市、县(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组织集体报名,历届生或同等学力者,到各市、县(区)规定的报名点报名,各市要按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要求采集信息,建立健全考生电子档案。 |
招生考试办公室 |
公民 |
7 |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及信息采集 |
1.《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14)3号)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像抓好高考、中考一样抓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 |
招生考试办公室 |
公民 |
8 |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及现场确认 |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皖招考〔2015〕32号)三、报名方法:(一)符合报名条件,申请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原则上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市、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名。五、报名信息采集。(一)考生报名基本信息在市、县招生考试机构统一安排下,由各报名点读入报名资格审查合格考生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相关信息,同时组织考生在网上由本人录入其它信息。 |
招生考试办公室 |
公民 |
9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服务指南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第四章(考试办法)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
招生考试办公室 |
公民 |
10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明书、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办理信息核实 |
l、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6]3号):“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不予补发原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需要办理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 表证明的考生,需持有效身份证件(以下证件之一: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到省级考办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办理。毕业证明书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的效力,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具有与毕业生登记表同等的效力。” |
招生考试办公室 |
公民 |
11 |
对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 |
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
人事监察股 |
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 |
12 |
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补(换)发 |
1.《<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四条: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
人事监察股 |
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 |
13 |
残疾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
基础教育股 |
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儿童 |
14 |
中小学学科教学评比(含优质课、论文、教研成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一条: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
教学研究室 |
中小学教师 |
15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变动备案 |
1.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
成人职业教育办公室 |
公民 |
16 |
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指导意见》(皖教体[2011]3号):四、开放标准及形式(二)开放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学校在保障安全、教学、训练、竞赛、课外体育活动以及学校其他各项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1、具备一定体育设施条件,体育设施完好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指标和标准; 2、学校所在地区内缺乏公共体育设施。 |
体育股 |
公民 |
17 |
县直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名单核实 |
1.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84号):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免学费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公民 |
18 |
中小学新任教师招聘笔试报名资格审查 |
1.《关于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的实施意见》(皖教师〔2013〕10号):五、招聘程序及方法(二)网上报名和资格初审。应聘人员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初审须在报名时间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
人事监察股 |
公民 |
19 |
中小学新任教师招聘专业测试人员现场资格复审 |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师[2015] 28号):(五)现场资格复审。现场资格复审对象为拟入围专业测试人员,资格复审工作由市、县(区)教育、人社部门具体负责。 |
人事监察股 |
公民 |
20 |
县属普通高中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备案 |
1.《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第三款第一条: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本地区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政策顺利实施。教育部门要将普通高中资助工作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公民 |
21 |
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核实 |
1.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110号):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公民 |
22 |
国民体质监测结果发布 |
1.《全民健身计划》第九条:国家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 |
体育股 |
公民 |
23 |
国民体质测试服务 |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2009〕560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
体育股 |
本市18至69周岁的公民 |
24 |
市级全民健身活动举办 |
1.《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6〕37号)第四条: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丰富多彩的活动供给。因时因地因需开展群众身边的健身活动,分层分类引导运动项目发展,丰富和完善全民健身活动体系。鼓励举办不同层次和类型的全民健身运动会,设立残疾人组别,促进健全人与残疾人体育运动融合开展。支持各地、各行业结合地域文化、农耕文化、旅游休闲等资源,打造具有区域特色、行业特点、影响力大、可持续性强的品牌赛事活动。 |
体育股 |
个人 |
25 |
市全民健身设施建设 |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6〕37号)第六条: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方便群众就近就便健身:按照配置均衡、规模适当、方便实用、安全合理的原则,科学规划和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推动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着力构建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三级群众身边的全民健身设施网络和城市社区15分钟健身圈,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8平方米,改善各类公共体育设施的无障碍条件。有效扩大增量资源,重点建设一批便民利民的中小型体育场馆,建设县级体育场、全民健身中心。 |
体育股 |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委会、有关单位 |
26 |
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报 |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皖发〔2008〕12号)第十五条:体育部门要加大依托学校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社区体育俱乐部工作的力度,组织和吸引广大青少年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 |
体育股 |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
27 |
省级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申报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1〕70号)第8条:省级设立体育产业专项扶持资金,从2012年起每年安排1000万元。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政府重点采购和奖励等方式,对符合政府重点扶持方向的体育产业项目给予扶持,培育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体育品牌产品,积极扶持体育企业做大做强。 |
体育产业办公室 |
社会组织 |
28 |
县级青少年体育大会举办 |
1.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国发〔2016〕37号)第九条:全面实施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积极发挥青少年阳光体育大会等青少年体育品牌活动的示范引领作用。 |
体育股 |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会员,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专项特色学校学生 |
29 |
县级青少年体育比赛举办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第八条: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学生体育运动会,积极开展竞技性和群众性体育活动。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综合性或专项性的学生体育运动会。 |
体育股 |
个人 |
30 |
体育彩票 |
《彩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4号)第三章第二十六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应当按照彩票品种的规则和兑奖操作规程兑奖。 |
县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
个人 |
31 |
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
基础教育股 |
适龄儿童、少年 |
32 |
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服务指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七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
基础教育股 |
在校学生 |
33 |
学生学籍变动 |
1.《安徽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七条: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迁移或其它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由学生本人和其法定监护人向转出、转入学校分别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携转出学校证明和联系函、户籍居住证明、学籍证明等有关材料,与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联系,经批准后,持转入学校复函,到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并持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学生不得借故拒收,接收确有困难的,由拟转入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调剂安排。 转学在学期开学前进行,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 |
基础教育股 |
在校学生 |
34 |
学校突发事件预防及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基础教育股 |
在校学生 |
35 |
毕业证书发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完成义务教育证书的格式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获得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可视为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 |
基础教育股 |
学生 |
36 |
毕业证明书办理 |
学生实际需要。 |
基础教育股 |
公民 |
37 |
图书馆借阅服务 |
《安徽省义务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教基〔2007〕15号):第六条 学校要建有藏书室、阅览室,规模较大学校建有图书馆。生均藏书,小学20册以上,初中30册以上,并有一定数量的教参资料、工具书、报刊和电子图书。每年新增图书比例不少于藏书量标准的1%。第二十五条 学校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实践基地。利用当地青少年宫、科技馆(站)、文化馆(站)、图书馆(室),校外劳动基地、实践基地等校外教育和活动场所,加强对学生课外校外活动的指导,引导学生积极参加课外文化体育活动、课外兴趣小组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合理安排好学生的课余时间。 |
基础教育股 |
在校学生 |
38 |
公共体育设施开放 |
1.《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第十二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
基础教育股 |
公民 |
39 |
学生在读证明 |
学生实际需要。 |
基础教育股 |
在校学生 |
40 |
学生心理辅导服务 |
|
基础教育股 |
在校学生 |
41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杂费减免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已规定免收杂费的,其规定可以继续执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 |
基础教育股 |
在校学生 |
42 |
校园后勤咨询、投诉服务 |
学生实际需要。 |
基础教育股 |
公民 |
43 |
为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学习和康复提供帮助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
基础教育股 |
适龄儿童、少年 |
44 |
组织开展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以下简称“中央8号文件”)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4号) |
基础教育股 |
在校学生 |
45 |
适龄儿童、少年校外教育入学服务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4号) |
基础教育股 |
适龄儿童、少年 |
主办: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旌德县政府信息中心 网站标识码:3418250001
地址:旌德县政务新区1号楼5层 电话:0563-8021521 传真:0563-8026519 邮编:24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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