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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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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权限内项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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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核准目录外的鼓励类、允许类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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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修订本)的通知》( 皖政〔2015〕43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本目录以外的项目,一律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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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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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项目而予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备案程序或条件的;擅自变更、撤销已备案项目的; 4.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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