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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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60537/201806-0003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名称: 违反节约能源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3-22 发布日期: 2019-03-22
索引号: 003260537/201806-0003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名称: 违反节约能源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3-22
发布日期: 2019-03-22
违反节约能源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2019-03-22 00:00 来源:县发改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七十条规定,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裁量基准:

1、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或者其他单位胁迫的,配合行政机关有立功表现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2、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基准:

1、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2、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且具有不配合执法工作、逃避检查情节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裁量基准:

1、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2、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且具有不配合执法工作、逃避检查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法第八十三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裁量基准:

1、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或者其他单位胁迫的,配合行政机关有立功表现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裁量基准:

1、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2、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且具有不配合执法工作、逃避检查情节的,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