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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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60537/201708-0012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名称: 县发改委行政处罚分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3-22 发布日期: 20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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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名称: 县发改委行政处罚分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3-22
发布日期: 2019-03-22
县发改委行政处罚分表
发布时间:2019-03-22 00:00 来源:县发改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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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违规行为及节约能源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旌德县

发改委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四章监管和处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宣政办〔2010〕49号)第三章第(十三)“受理违法、违规用能行为;……受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节能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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