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三大攻坚战> 污染防治(生态环境)> 河长制
索引号: 003260588/201812-00010 组配分类: 河长制
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印发《旌德县河长制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文号: 旌河办〔2018〕9号
生成日期: 2019-09-26 发布日期: 2019-04-25
索引号: 003260588/201812-00010
组配分类: 河长制
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印发《旌德县河长制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文号: 旌河办〔2018〕9号
生成日期: 2019-09-26
发布日期: 2019-04-25
关于印发《旌德县河长制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25 00:00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旌德县河长制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1月11日

 

 

旌德县河长制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水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水污染安全隐患,严厉打击水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河长制工作有序推进,水环境得到持续有效改善,根据《旌德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县境内所有河流、水库违法问题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水环境违法行为,每个公民都有举报权利和举报义务。

第二章  举报受理范围

第四条 发现以下违法行为的,可以及时向旌德县河长制办公室举报:

(一)向河道、水库偷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猪粪、鸡粪等污染物质及危险废弃物的;

(二)在河道内毒鱼、炸鱼、电鱼以及从事非法采砂、制砂及其他破坏河道生态、堤防等行为的;

(三)侵占河道水域岸线,或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在河道修建其他建筑设施的;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

(五)在河库周边从事集中式畜禽养殖且产生污水直排入河的或已被强制关闭的养殖场复养的;

(六)企业向河道、水库偷排污水或不达标废水的;

(七)其他严重影响水环境涉及居民生产生活安全的。

第三章  举报和受理要求

第五条 公众举报时,应详细说明违法行为位置,尽可能提供违法行为事实依据和线索。

第六条 公众举报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相关材料真实有效,不得故意歪曲、夸大或缩小事实。

第七条 未经举报人同意,受理单位知情人不得泄露举报人任何信息。

第八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接到举报后,第一时间协调镇级、村级河长进行核实。核实后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交办、督办,并根据事件影响程度向县级河长报告。

第四章  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第九条 公众在举报水环境违法行为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进行:

(一)电话举报:举报电话:8022022。

(二)邮箱举报:电子邮箱:jdswhzb@163.com。

(三)信件举报。信件地址:旌德县水务局河长办。

(四)其他方式举报。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违法事件对水生态环境影响恶劣程度,给予人民币50—200元不等的现金奖励,单次事件最低奖励5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

第十一条 具体举报事项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向河道、水库偷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猪粪、鸡粪等固体废弃物的,奖励50元。

(二)举报在河道内毒鱼、炸鱼、电鱼的,奖励50元。

(三)举报在河道内从事非法采砂、制砂及其他破坏河道生态、堤防等恶劣行为的,奖励50元。

(四)举报侵占河道水域岸线,或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在河道滩涂修建其他建筑设施的,奖励50元。

(五)举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奖励50元。

(六)举报在河库周边从事集中式畜禽养殖且产生污水直排入河的,奖励50元。

(七)举报企业向河道、水库偷排污水或不达标废水的,并协助公安、环保、水利等部门查实的,奖励200元。

(八)举报其他严重影响水环境涉及居民生产生活安全的,并协助公安、环保、水利等部门查实的,奖励200元。

第十二条 对同一问题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对举报事实不清、位置或对象不明或不提供联系方式的,不予奖励。对举报问题正在整治中,已备案或立案查处的,不予奖励。

第六章  奖励金发放

第十三条 县河长办及有关部门根据举报信息对违法行为查实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奖励金。

第十四条 奖励金发放形式根据举报人意愿确定,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举报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旌德县水务局河长制办公室领取。

(二)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的银行账号通过银行进行划转。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旌德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

旌德县水务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