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7〕65号)和《关于统一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17〕183号)文件精神,并根据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旌德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
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分为基础养老金补贴和缴费补贴两部分。
1. 基础养老金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2. 缴费补贴。省、县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缴费补贴标准为: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省级财政目前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未脱贫)、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人民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标准(200元/年)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给予补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县人民政府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为每人每年增加30元补贴。
四、建立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对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及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五、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省级财政补贴每人每月8.5元,县人民政府再为每人每月增加补贴18.5元。鼓励长缴多得,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县财政承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六、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 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在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2011年7月),已年满60周岁,目前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发〔2014〕8号文件印发之月起(2014年2月),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多领取的养老金应当退回。参保人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最低标准为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七、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县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皖人社秘〔2014〕174号)执行。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个人账户基金不得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城乡居民参保情况以及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九、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实行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
在乡镇设立固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县政府根据服务人群数及业务量,对村协办员(社区协理员)待遇实施县财政补助。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加快推进“金保工程”建设,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社区实时联网,适时延伸到行政村;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金融服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融服务合作机构要按照就地、就近、方便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养老金的原则,采取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确定,一般选择一家金融服务合作机构。根据金融服务基本标准以及服务协议中金融机构作出的服务承诺,建立对合作金融机构服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考核评价制度及退出机制,定期对合作金融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估,及时反馈参保群众对金融服务的意见。
十一、相关要求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具体业务由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承担。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上级政府的要求,在本区域内协助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具体工作。
本意见相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