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安徽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14 00:00
来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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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公安局,广德、宿松县公安局:
《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271号,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2月1日起实施。根据公安机关工作职责,为了推进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进一步统一标准,明确流程和手续,服务流动人口登记办证,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是指非本省户籍人口到本省居住,或者本省户籍人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市、县居住的人员。流动人口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5日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培训机构、救助管理站、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等承担流动人口信息报送义务的,应当在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
公安机关一方面要广泛宣传,督促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报送流动人口信息,进一步强化流动人口管理;另一方面要拓展E网通、微信等信息化报送渠道,受理流动人口本人的居住登记,受理学校、中介、用人单位、出租房主等单位和个人报送流动人口信息情况,提高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率。
二、申领居住证
流动人口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或者符合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领居住证。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合理确定。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就读。
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包括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科研机构出具的住宿证明等。连续就读的材料,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科研机构出具的就读证明等。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遵循自愿原则。具备办理居住登记满6个月、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就业、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在居住地连续就读4个条件之一的,都可以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领居住证。
各地公安机关要本着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取消不合理的审核审批手续,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努力提高群众满意度。群众提供满足其中一个条件的材料,即可申领居住证。不得层层加码,要群众提供多种就业、就学、居住的材料;要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避免群众因提供各类材料多次往返;要禁止在居住证办理中设置门槛,导致能够办证的群众难以办证。
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流动人口办理驾驶证、车辆入户的用证需求,防止产生权力寻租,黄牛泛滥等问题。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浪费,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39号)第103条、《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24号)第64条,对仅用于申领驾驶证或办理机动车登记而申办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公安派出所在“派基”系统登记流动人口信息后,出具全省统一格式的居住登记证明(具体流程式样另行规定),不再制发居住证。
三、办理居住证签注
居住证签注是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年限的证明。向流动人口提供的公共服务、权利保障、便利,有一部分是以居住时间长短作为条件的。为保障流动人口能够正常享受相关公共服务、权利保障和便利,流动人口需要每年到办证机关作一次居住证签注。居住证持有人或代办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签注手续,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要认真审验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签注。
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应用
各市公安机关要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为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查询统计流动人口数据、了解掌握居住证办理情况等提供平台支持和技术保障。加强居住证持有人信息采集、登记,规范采集内容和标准,确保采集、登记的信息能够全面、准确录入信息系统。建立科学有效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实现各部门资源整合、系统互联、信息互通、数据共享,推进大数据建设与应用,提高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为有关部门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
五、积极做好《办法》的宣传引导
实施居住证制度不仅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政府各部门、社会各行业的服务管理职责,是社会生活中的大事。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宣传,按照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全面公开居住证制度相关政策,全面公开持居住证所享有的服务和便利。要加大公安机关内部学习宣传力度,通过组织学习讨论、举办专题讲座、开办培训班等形式,把《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及时传达到各地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进一步强化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好《办法》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要加强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广泛宣传《办法》,公开申领居住证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以及办证流程、审批时限等内容,引导流动人口及时主动申领居住证,在群众办证时告知居住证有签注功能,提醒群众在到期前办理签注。要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房屋出租人以及社区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全面掌握《办法》的各项规定,明确职责任务,积极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安徽省公安厅
201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