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政策法规> 上级文件
索引号: 003260588/201905-00139 组配分类: 上级文件
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调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有关政策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5-09 发布日期: 2019-05-09
索引号: 003260588/201905-00139
组配分类: 上级文件
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调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有关政策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5-09
发布日期: 2019-05-09
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调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有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9-05-09 00:00 来源:县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失业保险总费率仍按1%(单位0.5%、个人0.5%)执行,工伤保险费率仍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5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按照60%至300%的比例分别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2019年5-6月,社会保险职工月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分别为13556.22元和2711.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