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宣城市财政支持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2013年1月4日
宣城市财政支持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决定》(皖发〔2012〕18号)和《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美好乡村建设“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宣发〔2012〕13号)精神,大力支持美好乡村建设,切实提高财政支持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是各级政府为落实美好乡村建设任务,不断提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进一步加快小康社会建设进程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围绕美好乡村建设规划和目标任务,坚持规划先行、重点突出、激励引导、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与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美好办”)共同负责。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美好办主要负责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审查和实施监督。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五条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由各级政府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从2013年开始,市财政原则上每年不少于5000万元,县(市、区)财政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000万元,并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
第六条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的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心村建设、自然村整治和特色村提升,重点支持美好乡村六大工程建设。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市级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分配,根据各县(市、区)美好乡村建设任务,在适当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力差异等因素基础上,实行有差别的奖补政策。具体由市财政局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有区别的奖补政策要求,会同市美好办,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奖补分配方案,报市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市级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下达,由市财政局商市美好办确定。
第九条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由县(市、区)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资金整合指导组,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年度美好乡村建设计划及目标任务,提出具体使用安排意见,报县(市、区)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报账由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乡镇财政所(分局)初审、县(市、区)美好乡村建设资金整合指导组审核、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报账支付,严禁现金支出。具体规定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准用于办公经费和人员经费开支、发放各种奖金福利、平衡预算、购置办公设备和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其他与美好乡村建设不相关的支出等。
第十二条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必须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建立市对县(市、区)美好乡村建设财政资金绩效考评机制,考评结果作为市级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分配安排和奖励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保证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科学、管理规范,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做好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建成后形成资产的运营管护工作,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财政局每年二月底之前,要将本地上一年度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