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8〕36号),加快推进我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根据我市秸秆综合利用发展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强化项目支持
1、实施项目倾斜。加强与省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农业部门的沟通衔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争取省、部秸秆综合利用资金和项目,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秸秆产业化利用领域。
2、密切跟踪服务。紧抓省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签约项目的跟踪落地,加快项目开工建设进度。对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积极申报省节能与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等支持。
3、加强项目储备。建立并定期更新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重点项目库,做到启动实施一批、谋划储备一批,加强项目储备动态管理。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农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二、加大资金投入
1、落实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奖补政策。按照小麦、玉米、油菜20元/亩和水稻10元/亩标准安排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分别负担,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筹措安排自有资金,适当扩大奖补对象,提高奖补标准。(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农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2、落实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政策。按照水稻、小麦和其它农作物秸秆每吨50元、40元和30元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利用我市农作物秸秆给予财政奖补。为鼓励企业规模化、大批量开展秸秆产业化利用,在原有奖补基础上,对企业秸秆利用超出3万吨部分提高30%奖补标准,超出5万吨部分提高40%奖补标准,超出10万吨部分提高60%奖补标准。奖补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分别负担。(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农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
3、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农机购置补贴力度。2018—2020年,对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范围内秸秆综合利用农机装备全部实行敞开补贴;对尚未纳入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范围、秸秆综合利用亟需的农机装备,鼓励各县市区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贴。有序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装备新产品试点并支持秸秆综合利用装备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市农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三、强化金融支持
1、将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纳入市级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支持范畴,切实拉升秸秆产业化利用空间。积极争取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投资支持我市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农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积极争取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投资参股我市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争取省财政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及示范园区奖补资金,用于我市企业研发及设备购置补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农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
3、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为秸秆收储、加工利用、技术研发等环节提供金融信贷支持。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的担保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推动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农委、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规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农委)
四、强化用地保障
1、加大用地支持力度。优先安排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秸秆收储堆场、秸秆固化站、秸秆沼气集中供气等用地。支持秸秆综合利用收储中心、加工场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合理布局使用现有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优先保障建设用地指标,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优先供地,其中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在市内年度计划已经用完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计划管理有关规定申请使用省级计划指标。鼓励秸秆加工企业和秸秆产业化项目进入园区,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2、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对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永久性占地的秸秆收储设施建设项目,依法优先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根据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投资强度,在省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相关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供地要求。秸秆收储设施用地原则上按设施农用地管理,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地、废弃地等,不占或少占农用地。对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优先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国土局)
五、加强收储体系建设
1、对村级标准化临时堆放转运点以及具有一定规模、具备相应机械设备的收储点,各县市区可按10万元/千吨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2、按照就近就地利用的原则,在秸秆产地半径合理区域内适当预留田块场地用于建设秸秆收储点。推动秸秆收储大户、秸秆经纪人与秸秆利用企业有效对接,逐步建立政府推动、企业和合作组织牵头、农户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在全市统筹构建乡镇有标准化收储中心、村有固定收储点的“1+X”的秸秆收储体系网络。(牵头单位:市农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六、强化原料化利用和装备制造
将秸秆工业原料化利用项目列入工业项目投资导向计划,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对秸秆综合利用装备制造企业的新建或在建项目,按省已出台的支持装备企业相关政策执行。对在我市投资设厂或建立企业总部的国内外秸秆综合利用装备领军企业,作为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的优先支持方向。(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农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七、落实税收、电价、运输等优惠政策
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的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电力和热力,增值税即征即退100%;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的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炭等,增值税即征即退70%。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的单一大宗饲料,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申请免税备案。对企业以农作物秸秆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代木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秸秆)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落实好秸秆发电企业土地使用税、资源综合利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抵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纳税困难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通过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减轻企业负担。(牵头单位: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落实国家秸秆热电联产、直燃发电优先上网且不限发政策和生物质发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政策。符合条件的秸秆捡拾、打捆、切割、粉碎、压块等初加工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类别价格。(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供电公司)
3、实行秸秆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落实上级运输政策,对农作物秸秆运输车辆通过快检快速放行,整车合法装载捆扎打包后秸秆的运输车辆按规定享受普通公路过路过桥费等优惠政策。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的安排部署,落实秸秆运输车辆装载适当放宽要求。(牵头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八、强化科技人才支撑
1、安排科技专项。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科研工作,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关键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力度,支持企业和高校联合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对符合相关科技计划条件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农委)
2、加强平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院所和企业合作共建秸秆综合利用领域研发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创新创业团队、院士(博士后)工作站、省级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创业平台优先予以享受各级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农委)
3、实施秸秆综合利用人才培养培训计划。支持高校与企业联合开展职工培训。(牵头单位:市农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九、开展示范园区创建
积极支持广德生物质成型生物质燃料产业集群创建省级环保产业示范园区。为符合产业规划的入园企业提供“一站式”进驻服务,通过租赁厂房、定制厂房、自建厂房等模式,满足不同成长阶段企业需求。 对秸秆综合利用创新创业项目,视质量和规模给予启动资金支持;对发展前景较好的,给予最高不超过投资额30%的跟进投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型企业,按贷款利息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在园区试行秸秆技术企业和秸秆技术产品认定工作,对经认定的企业和产品,可给予一定的投资补助和销售奖励。入园企业可同时享受省、市已出台的其他相关政策,其中奖补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同类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国土局、市政府金融办)
十、完善技术标准体系
对秸秆综合利用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批、发布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立项,及时发布。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将成熟的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制定秸秆综合利用领域地方标准,逐步建立秸秆综合利用产品标准与质量检测体系,引导产业技术进步、指导企业生产及规范市场秩序。(牵头单位:市工商质监局;配合单位:市农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