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6日上午10:40时许,旌德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工地发生一起土方坍塌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余万元。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的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成立了以县安监局为组长单位,县监察局为副组长单位,县总工会、公安局、住建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马鞍山市鑫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10.26”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检察院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科学分析,查清了事故原因,界定了事故性质,区分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安全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0月26日上午10点40左右,马鞍山市鑫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旌德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工程正常施工时,在综合楼与粗格栅提升泵房之间,11#污水检查井东侧大约2米处,铺设污水管道所在沟槽右边侧土方发生坍塌(一立方左右砂土),造成在该沟槽施工的一人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名单如下:
汪立炎,男性,1963年6月27日出生,54周岁,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工地事发现场人员立即组织紧急救援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施工单位马上向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委等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告,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住建委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开展救援及应急处置,当日11时50分,伤者经旌德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宣布死亡。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了施工。县住建委于当日下发了停工通知。为保障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确保不发生因事故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旌阳镇政府、住建委等单位负责人前往医院对死者家属进行了安抚,建筑施工单位对死者家属进行了相应的赔偿。截止目前,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已经得到了妥善解决。
二、事故工程概况、相关单位及项目实施情况
(一)事故工程概况
1、项目立项审批:旌德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立项,由旌德县发改委审核,并于2016年6月27日正式行文(旌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旌德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可研报告的批复》发改委批〔2016〕181号)。
2、项目招投标备案及施工许可:项目由旌德县发改委于2016年2月5日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审批意见表》(发改招标字〔2016〕25号);由旌德县住建委、县招标办审核于2016年11月21日正式备案招标(项目编号:JDX-GC-GK-2016-011),并于2017年6月29日办理施工许可证,编号:3418251611070101-SX-002(补)。
3、项目建设情况:旌德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工程位于旌德县旌阳镇篁家村,工程的规模为日处理量0.5万吨,污泥部分采用浓缩脱水外运的处置方式。工程的主要内容为:厂区土建工程,包括道路、所有处理构筑物、泵房、建筑物、厂区雨水管线、污水管线、给水管、围墙等。
(二)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单位):旌德县工业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傅善清。
2、项目施工单位:马鞍山市鑫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02月24日,2016年9月22日,当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340521000053183〕,资质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证编号:D234021867,经营场所: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大陇乡,注册资本5000万元整,经营范围:工程准备,土石方工程,道路维修,市政管道安装及维修,机电设备安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城市路灯照明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智能化安装工程设计与施工,水利水电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房屋拆除工程(不含爆破),环保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古建筑工程,建筑劳务;金属制品、建材、装潢材料批发、零售,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2012年10月24日安徽省住建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皖)JZ安许证字[2012]011826〕,有效期叁年(年检延期2018年)。2016年12月21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该企业为工程中标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楚万明,此项目工程项目经理祖学福,技术负责人夏同亮,质量员李阳,安全员黄燕花,施工员张德嵩。
3、项目设计单位: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资质等级: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证编号:A134013118,项目负责人陈康。
4、项目监理单位:江苏宏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资质等级:工程监理专业资质房屋建筑工程甲级,资质证编号:E132014514-4/1,项目总监虞志远, 监理工程师陈峰。
5、项目勘探单位: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资质等级: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证编号:B134013118,项目负责人曹俊秀。
(三)项目实施情况
旌德县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此工程办理了立项、规划、审批、施工等相关手续,并行使业主权利。截止2017年10月底,各单体主体已完工,进入附属工程施工阶段。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分析认定,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马鞍山市鑫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没有按照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组织施工,沟槽开挖没有放坡,没有采取支护措施,因两侧土质疏松导致坍塌。
(二)间接原因
1、马鞍山市鑫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日常安全检查不全面,隐患排查不细致,员工安全教育缺乏,各项安全制度不落实。
2、旌德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部对施工作业人员没按操作规程施工没有及时予以制止,安全员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
3、江苏宏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行业法规实施有效监理,对施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在施工单位没有整改的情况下,没有依法履行监理职责。
4、有关单位监管不到位。在日常检查中,未能及时发现马鞍山市鑫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对施工中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马鞍山市鑫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10.26”事故,这是一起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不彻底,违规作业,监理单位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引起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1.马鞍山市鑫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罚款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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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议罚款29万元。
(二)事故有关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楚万明,马鞍山市鑫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给予个人2016年经济收入的30%罚款,合计19800元。
2.李阳,马鞍山市鑫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未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给予个人2016年经济收入的30%罚款,合计1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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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学福,马鞍山市鑫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旌德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项目部经理,未认真履行项目管理职责,项目施工现场中出现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排除。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给予个人2016年经济收入的30%罚款,合计18805.8元。
4.黄燕花,马鞍山市鑫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旌德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项目部安全员。没有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深基坑开挖现场监督不力。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建议暂停执业资格3个月。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第的规定建议给予9000元的罚款。
5、虞志远,江苏宏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停止执业资格6个月。
6、陈峰,江苏宏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员,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议对给予990元的罚款。
五、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马鞍山市鑫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要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安全施工,引以为戒、举一反三,确保施工安全。
(二)江苏宏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要认真依法履行监理职责,严格工程监理。
(三)旌德县工业投资有公司应加强项目管理工作,履行好业主权利,同时保持安全管理人员稳定。
(四)旌德县经济开发区应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三个必须的要求,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在建工程的安全监管。
(五)旌德县住建委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百日除患铸安”专项行动的通知》(皖安办明电〔2017〕20号)的要求,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强化行业管理,加大全县在建项目施工工地的隐患排查力度,对排查的隐患进行闭环管理。同时县住建委在该起事故结案一年内,要牵头组织开展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