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市级各社会组织:
现将《宣城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宣城市民政局
2016年11月1日
宣城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扶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宣城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采取“政府引导支持、专业团队管理、政府和公众监督、社会组织受益”的运营模式,专门针对社会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进行培育与扶持的一个孵化平台,发挥其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二章 功能及服务
第三条 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
(一)公益理念普及:以孵化基地为平台,引导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为群众提供一个接触公益、体验公益和参与公益的窗口。
(二)社会组织孵化培育:通过入壳孵化模式,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成长过程中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地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三)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邀请专家教授和社会组织管理资深人士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培训,帮助社会组织改善管理,提升能力和组织绩效,提高社会组织整体水平。
(四)社会组织信息交流:建立社会组织电子信息网络,发布社会组织活动信息,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间的对接。
(五)社会工作人才实践:为社会工作人才提供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和载体,帮助其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实践能力。
(六)社会组织成果展示:展示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不同时期的社会组织工作成果,为我市社会组织树精品、创品牌提供平台。
(七)公益资源共享:为社会组织牵线搭桥,对各社会组织的公益资源进行合理高效的配置,引导社会组织之间开展公益项目合作。
(八)社会组织政策咨询:集中发布、解读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促进社会组织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
(九)社会组织集中监督:为社会组织提供集中、开放、透明的办公平台,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把握社会组织动态,便于监督管理。
第四条 孵化基地提供的服务形式:
(一)专项服务:通过聘请社工及专家,为社会组织提供个性化辅导和培训,在项目申报、项目策划、活动举办、财务托管等方面,给予协助。
(二)硬件服务:对入驻社会组织提供免费的办公、会议场地、网络等一般办公所需要的基础服务设备。
(三)后勤服务:提供公共水电、公共环境卫生和日常管理等工作所需的后勤服务。
第五条 孵化基地着力在社会管理领域、社会公益事务领域培育、扶持和孵化有行业影响力、有发展潜力、社会急需的社会组织,并重点定位于两类社会组织。
(一)萌芽型社会组织:宗旨方向正确、公益服务性质鲜明、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处于酝酿筹备阶段的社会组织。
(二)初创型社会组织:已成立登记、人员经费场地不足、管理服务经验欠缺,但社会需求度高、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的社会组织。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六条 市民政局为孵化基地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部门,具体负责:
(一)审定入驻社会组织名单。
(二)管理孵化基地运营经费。
(三)研究制定孵化基地的发展规划,对入驻组织进行孵化期间的综合管理和考察评估。
(四)协调入驻组织与政府相关部门等各方面的联系。
(五)加强对孵化基地的监督和管理,跟踪调查孵化基地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分析评估孵化基地的社会效益。
第七条 孵化基地的运营机构为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单位,具体负责:
(一)对入驻组织进行孵化期间的日常管理。
(二)协助入驻组织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协调有关部门为入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技能培训,为入驻组织提供日常办公、成果展示、会议洽谈场所,为入驻组织提供税务、人事、劳动和相关咨询等一站式配套服务。
(三)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对孵化基地运营经费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建档和保存,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为入驻组织提供信息资讯服务,帮助其拓展资源,建立公益资源网络。
(五)为入驻组织提供战略规划、项目设计与管理、筹资等专业指导,提升其项目及组织运营能力。
第四章 管理规则
第八条 申请入驻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惠及民生的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适应社会建设需要的公益慈善类、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以及其他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和公益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入驻。
(二)未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与明确的组织目标,有较成熟的社会服务项目,有较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有项目运营的资金和人员,能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且已通过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的单位也可申请入驻。
第九条 已登记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入驻申请:
(一)申请前两年中曾受过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申请前两年中出现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年检的。
(三)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无独立帐户、管理混乱的。
(五)未按票据管理规定使用票据的。
(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七)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或出现影响该社会组织诚信危机的情形。
第十条 有意向进驻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应向市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一)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应提交的材料
1.入驻申请书,包括申请原因、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及入驻后作用发挥的预期等情况。
2.组织概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金、类型、业务范围、组织机构等。
3.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介,社会组织登记证书。
5.财务年度报表。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三)未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应提交的材料
1.入驻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原因、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及入驻后作用发挥的预期等情况。
2.组织发展规划及孵化可行性报告。
3.发起人的基本情况、简介及从业人员概况。
4.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
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入驻孵化基地的审定分为受理、评审和公示三个环节:
(一)受理。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受理社会组织提交的入驻申请,按规定收取有关证明材料。
(二)评审。市民政局对社会组织的入驻申请进行评审,主要对其社会效益、发展前景、组织资质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并将审定是否同意进驻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三)公示。市民政局将评审通过的拟入驻名单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对拟入驻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市民政局提出。市民政局接到异议材料后,应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对于同意入驻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由市民政局向其发出入驻通知书,孵化基地运营机构与其办理相关入驻手续。
第十三条 孵化基地实行“进驻—孵化—评估—出壳”的工作模式,确保孵化基地的综合使用效益和培育、扶持、孵化社会组织形成良性循环。
第十四条 已入驻的社会组织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孵化基地的各项工作;
(二)不得从事培育模式以外的活动,不得利用孵化基地进行其它营利性经营活动;
(三)爱护孵化基地公共设施,注意维持公共卫生和办公场所的整洁,做好用水用电、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四)安排工作人员驻点办公,每年开展不少于4次活动;
(五)涉及到机构变更、注销行为的,应及时到市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六)凡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入驻组织,孵化基地有权随时终止孵化。
第十五条 入驻的社会组织孵化期原则为2年,在孵化期内,接受市民政局的管理。对于确需重点培育扶持的社会组织,可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适当延长孵化时间,但延长期最长不超过3年,履行期终止后1个月内,接受孵化的社会组织应向市民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孵化情况验收报告。
第十六条 需要继续进驻的社会组织应重新提出申请,孵化基地运营机构负责对社会组织进驻期间活动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是否延续合作协议的意见,报送市民政局决定。在同等条件下,原进驻社会组织享有进驻优先权。
第十七条 入驻的社会组织经评估并达到了如下持续健康发展要素之一后可以申请“出壳”:
(一)社会组织基础条件完善、内部治理健全、活动开展正常、社会评价良好,能够较好地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
(二)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获得3A以上等级的。
(三)入驻的社会组织提出主动“出壳”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在入驻期间出现以下情形者,即终止孵化培育,并在限期内搬出孵化基地:
(一)入驻通知发出后未正常进驻的;
(二)入驻后一年内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三)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年检的;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孵化基地的资金主要用于孵化基地日常运营管理经费和扶持社会组织孵化项目的培育经费,孵化基地资金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合理合规、严格监控。
第二十条 孵化基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