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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60588/201909-00268 组配分类: 养老保险
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旌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9-26 发布日期: 2019-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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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养老保险
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旌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9-26
发布日期: 2019-09-26
旌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26 00:00 来源:无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77号)要求,现就我县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我县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我县缴费标准暂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按年缴费。

(二)集体补助。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鼓励参保对象踊跃参保,多缴多补,参保人缴费档次选定为100元至3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20元,县财政补贴10元;参保人缴费档次选定为400元至7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4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20元,县财政补贴20元;参保人缴费档次选定为800元至1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20元,县财政补贴30元。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父母参保缴费,每人每年另增加补贴10元,对落实绝育措施的双女户父母参保缴费,每人每年另增加补贴5元。对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100元/年),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四、建立个人账户

为每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和领取条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县财政另行补助每人每月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户籍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引导中青年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性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县财政承担。

六、制度衔接

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和村干部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将原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全部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当地最低缴费标准折算成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停止原缴费部分财政补贴),同时应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村干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任职期间按照村干部养老保险标准缴费,离职后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标准继续缴费,达到领取年龄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后实施。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管理,按照规定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定期结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经办管理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具体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县级成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乡镇确定专职人员,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职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管理服务体系,规范各项业务程序和操作流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待遇支付、账户查询等情况,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九、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工作领导,县政府成立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相关政策,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各项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管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落实工作经费;编制部门要加大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支持,充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力量;公安部门应协调配合,提供城乡户口人员的相关资料和核查比对;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民政、农业、国土资源、扶贫开发、计生、残联等部门应协同掌握相关群体的收入状况和其他保障待遇情况,配合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各乡镇、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十、加强宣传引导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以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使党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提高城乡居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认识,增强居民的自我保障意识,鼓励和引导适龄居民参保,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健康发展。

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