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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60588/201807-00055 组配分类: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印发旌德县2018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政办〔2018〕38号
生成日期: 2018-07-03 发布日期: 2018-07-03
索引号: 003260588/201807-00055
组配分类: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印发旌德县2018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政办〔2018〕38号
生成日期: 2018-07-03
发布日期: 2018-07-03
关于印发旌德县2018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03 00:00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号)及《关于切实做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1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旌德县2018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发放工作方案》,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4月3日

 

 旌德县2018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发放工作方案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号)及《关于切实做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1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意义

实施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是省政府按照中央有关部署作出的重大政策调整,是主动顺应农业发展新形势的重要举措,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农业生产领域的具体体现。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从2016年起,我县全面推开“三项补贴”改革,特别是2017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以“土地确权”面积为发放依据,工作措施更加精细,政策指向更加精准,有利于保护耕地地力,降低政策实施成本。各镇、各有关部门要站在事关农业绿色发展、稳产粮食生产和维护农民利益的大局,充分认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抓紧抓实该项工作,确保补贴政策落实。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其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二)补贴依据。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要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面积为发放依据。对暂未确权到户的耕地,按照原有方式发放补贴资金。按规定已改变用途的耕地、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三)补贴资金标准。按照省财政下达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总量和全县各地登记上报并经农委部门核实的符合补贴条件耕地面积统筹确定补贴标准,全县执行统一标准。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工作方案。按照省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报省、市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

(二)做好补贴面积审核登记。各镇应按照政策要求和符合补贴条件的土地确权面积,做好补贴面积到户情况登记与审核,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一卡通”农户基础信息表,填报分户土地确权面积,经县农委部门审核,报送至县财政部门。

(三)兑现补贴资金。各镇编制《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发放清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经镇政府负责人签字盖章,上报农委部门审核后,再报送到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核上报的发放清册,经公示确认后,通过“一卡通”进行打卡发放。要求在4月20日前兑付全部补贴资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专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改革工作。各镇也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实行镇领导负责制,并确定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财政部门负责足额拨付、及时发放和补贴资金监管,落实相关工作经费,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农业部门负责汇总核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面积数据,审核确认《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发放清册》,向财政部门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和补贴发放清册。镇政府负责补贴面积到户情况的登记和审核工作,建立本镇补贴面积基础信息表;编制上报《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发放清册》;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及信访维稳工作。

(三)加强政策宣传。要切实做好舆论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总体目标和工作步骤,使国家政策深入人心,改革内容人人知晓,以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拥护和支持。

(四)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资金兑付是否及时、补贴清册是否齐全、补贴面积认定是否规范、政策宣传是否到位等。各镇要对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进行层层把关,加强对补贴面积的抽查和复查。对在补贴实施过程中,参与骗取补贴资金或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相关人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及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和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