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60588/201905-00324 | 组配分类: | 收费监管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旌德县县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清单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19-05-29 | 发布日期: | 2019-05-29 |
索引号: | 003260588/201905-00324 |
组配分类: | 收费监管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旌德县县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清单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19-05-29 |
发布日期: | 2019-05-29 |
序号 |
行政权力中介服务 收费项目 |
对应行政权力事项 |
执收单位 |
收费标准 |
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委托主体 |
备注 |
|
一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
|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 |
县级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具备相应资质的节能评估咨询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机关 |
|
|
2 |
项目申请报告评估 |
县级权限内项目核准 |
工程咨询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机关 |
|
|
二 |
县教育体育局 |
|
|||||
3 |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 |
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 |
二级以上医院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机关 |
由行政相对人付费 |
|
4 |
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 |
民办教育办学机构及同层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的审批 |
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机关 |
县房管部门进行安全鉴定免费 |
|
5 |
验资报告 |
民办教育办学机构及同层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的审批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6 |
财务审计报告 |
民办教育办学机构及同层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的审批 |
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7 |
财务清算审计报告 |
民办教育办学机构及同层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的审批 |
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三 |
县公安局 |
|
|||||
8 |
血液内酒精含量检测 |
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有检验资格的医疗机构 |
安徽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6〕138号)。 |
行政机关 |
|
|
9 |
伤情鉴定 |
对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 |
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具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 |
安徽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6〕138号)。 |
行政机关 |
|
|
10 |
出具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驾驶证核发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11 |
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的检验、鉴定 |
1、对违规传播计算机病毒行为的处罚 2、对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的处罚 |
具备相应资质的病毒防治产品检验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12 |
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 |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
具备安徽省司法厅认证的司法鉴定机构 |
安徽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6〕138号)。 |
行政机关 |
|
|
13 |
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机动车登记 |
具备相应资质的机动车检验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14 |
精神病鉴定 |
对行政案件涉及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精神病鉴定 |
具有《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
安徽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6〕138号)。 |
行政机关 |
|
|
15 |
对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测试、检验 |
检验机动车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
有检验资格的医疗机构 |
安徽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6〕138号)。 |
行政机关 |
|
|
16
|
出具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机动车登记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保险公司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四 |
县消防大队 |
|
|||||
17 |
消防设施检测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消防验收 |
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的具有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18 |
消防火灾物证鉴定 |
火灾事故调查认定 |
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 |
安徽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6〕138号)。 |
行政机关 |
|
|
19 |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 |
火灾事故调查认定 |
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 |
安徽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6〕138号)。 |
行政机关 |
|
|
20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具有内装修设计资质或者消防设计资质的单位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五 |
县民政局 |
|
|||||
21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收费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会计师事务所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机关 |
|
|
2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会计师事务所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机关 |
|
|
23 |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收费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会计师事务所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机关 |
|
|
24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会计师事务所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机关 |
|
|
25 |
财务审计报告 |
慈善组织认定(拟动态调整新增权力),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核准(拟动态调整新增权力) |
会计师事务所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六 |
县财政局 |
|
|||||
26 |
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部门、单位的财务鉴证 |
财政监督检查(共性权力) |
会计师事务所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机关 |
|
|
七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27 |
出具工伤认定诊断证明书收费 |
工伤认定 |
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28 |
职业技能鉴定 |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
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
详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4〕198号) |
行政相对人 |
|
|
29 |
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审计 |
对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有关规定的处罚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机关 |
|
|
八 |
县环境保护局 |
|
|||||
30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
县级环保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九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规划局) |
|
|||||
31 |
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属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子项) |
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32 |
规定比例尺地形图测绘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属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子项) |
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33 |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划拨类)、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属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子项) |
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34 |
建设工程放线 |
建设工程验线核准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35 |
建设工程验线 |
建设工程验线核准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机关 |
|
|
36 |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编制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37 |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 |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 |
具有施工图纸审查资质的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38 |
燃气经营安全评价 |
燃气经营许可 |
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39 |
出具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 |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备案 |
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40 |
委托建设工程监理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 |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41 |
房产测绘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具备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42 |
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43 |
建设工程质量抽检 |
工程质量行政监督检查(共性权力)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机关 |
|
|
44 |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验收 |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
具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45 |
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鉴定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
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机关 |
|
|
46 |
工程造价咨询 |
对违反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的处罚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47 |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分甲级、乙级资质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机关 |
|
|
48 |
拆迁房屋价格评估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
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机关 |
|
|
49 |
拆迁房屋价格复核评估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
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50 |
拆迁房屋价格复核评估鉴定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十 |
县交通运输局 |
|
|||||
51 |
公路工程质量检测 |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 |
具有公路工程检测相应资质的单位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机关 |
|
|
52 |
公路工程设计文件编制 |
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
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53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
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54 |
出租汽车综合性能检测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依法经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55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 |
公路的涉路施工和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十一 |
县农业委员会 |
|
|||||
56 |
种子质量检验 |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假、劣种子的处罚 |
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机关 |
|
|
57 |
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检测 |
对违反肥料登记和标签有关规定的处罚 |
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经农业部审查认可、经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的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机关 |
|
|
58 |
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检测 |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
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经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的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机关 |
|
|
59 |
拖拉机驾驶培训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年检及注销 |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十二 |
县水务局 |
|
|||||
60 |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
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 |
|
行政机关 |
|
|
十三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
|
|
|
|
|
61 |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县级权限的放射诊疗许可 |
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62 |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
县级权限的放射诊疗许可 |
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63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出具 |
县级权限的放射诊疗许可 |
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64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出具 |
县级权限的放射诊疗许可 |
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十四 |
县国土资源局 |
|
|||||
65 |
不动产测绘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66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
具有相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67 |
土地勘测定界 |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县国土资源局及下属单位不得收取各项费用 |
|
68 |
国土监管执法勘测 |
国土行政监督检查(共性权力)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机关 |
|
|
69 |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
采矿许可证审批 |
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机关 |
|
|
70 |
矿区范围图测绘 |
采矿许可证审批 |
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71 |
矿产资源监管执法勘测及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报告编制 |
国土行政监督检查(共性权力) |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及其相应的委员会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机关 |
|
|
72 |
矿业权评估 |
采矿许可证审批 |
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机关 |
|
|
十五 |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
||||
73 |
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符合安全评价业务范围要求的甲级或乙级资质的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74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检查(共性权力) |
符合安全评价业务范围要求的甲级或乙级资质的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75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属于“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子项) |
符合工程设计业务范围要求的甲级或乙级资质的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76 |
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属于“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审批”子项) |
符合工程设计业务范围要求的甲级或乙级资质的机构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77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属于“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子项) |
符合安全评价业务范围要求的甲级或乙级资质的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78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属于“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子项) |
符合安全评价业务范围要求的甲级或乙级资质的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79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
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检查(共性权力) |
符合安全评价业务范围要求的甲级或乙级资质的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80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罚(属于“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相关规定的处罚”子项) |
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81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
对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处罚 |
符合安全评价业务范围要求的甲级或乙级资质的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十六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82 |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验资 |
公司(含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属于“企业(内、外资)登记”子项) |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83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登记验资 |
非公司企业法人(含营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属于“企业(内、外资)登记”子项) |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84 |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审计、验资、咨询 |
企业公示信息监督检查(共性权力) |
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机关 |
|
|
85 |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 |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 |
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86 |
产品质量鉴定 |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 |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并向社会公布的质量鉴定组织单位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
87 |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 |
涉及特种设备的行政监督检查(共性权力) |
具备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 |
行政事业性收费。 依据《关于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宣价费[2017]3号) |
行政机关 |
|
|
88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
对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属于“对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活动和违规使用特种设备的处罚”子项) 对特种设备事业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处罚 |
具备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 |
行政事业性收费。 依据《关于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宣价费[2017]3号) |
行政相对人 |
|
|
89 |
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 |
|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技术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90 |
计量纠纷仲裁检定 |
计量纠纷调解和仲裁检定 |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技术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机关 |
由行政相对人(检定结果不利一方)付费 |
|
91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中的专门事项鉴定、检验 |
|
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机构等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机关 |
|
|
92 |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
县级食品经营许可 |
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具备执业资格医疗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93 |
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检测 |
流通环节农产品安全监督检查(共性权力) |
不收费 |
|
行政相对人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不收费 |
|
十七 |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
94 |
出具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技术和安全证明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或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审批 |
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整体布局、建筑物立面及周边环境要求进行设计;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测必须由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单位(部门)进行。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95 |
违法建筑造价评估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含临时)规划许可或未按建设工程(含临时)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具备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机关 |
|
|
十八 |
县粮食局 |
||||||
96 |
粮食质量检验鉴定 |
粮食行政监督检查(共性权力)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机关 |
|
|
十九 |
县林业局 |
|
|
|
|
|
|
97 |
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编制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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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调查 |
对毁林采种或者擅自开垦林地等行为对森林、林木造成毁坏的处罚 |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资产评估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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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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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人防工程施工图和防护方面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和易地建设审批 |
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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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和易地建设审批 |
具有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书的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机关 |
转换由审批部门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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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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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编制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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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人防工程面积测绘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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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
县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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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
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机关 |
1、转换由审批机关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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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竣工验收环节)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分甲级、乙级资质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机关 |
1、转换由审批部门委托。 2、新划定的防雷许可不含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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