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有关企业:
为加强科技项目管理,经研究,特制定《旌德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旌德县科技局
旌德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切实提高项目管理效率,有效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依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旌德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县科技局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要,由县财政科技经费资助,在各类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项目管理是指按照责权分明、公正公开、精简高效、科学决策的原则,对项目的立项、实施、结题等关键环节进行规范和指导。
第四条 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资助强度为:重点项目一般在10万元以上(软科学项目在3万元以上);一般项目在10万元以下(软科学项目在3万元以下)。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申请、论证、下达计划、签订合同四个基本环节。
项目申请 指项目申请单位根据旌德县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以及科技项目指南的需要,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资料。
论 证 指县科技局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拟立的科技项目由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重点项目及资助额较大的项目需组织专家论证。
下达计划 指经论证后确定立项的项目,由县科技局下达立项通知。
签订合同 指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县科技局与项目承担者以合同的方式明确任务、达到的目标和各方责权利。
第六条 项目申请者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申请通知,填写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立项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限重点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请者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旌德县内注册的独立企事业单位,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力资源条件和技术装备条件。
2、项目负责人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在本领域有一定的技术优势,一般应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职称。
3、项目负责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申请,县科技局不予立项。
1、县内已有类似的科研成果、无需重复研究的;
2、已经实践证明,现有条件不可能实现或无法实现的;
3、违背科学规律或无科学意义、价值的;
4、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或限制的。
第九条 下达计划的项目,项目承担者须在一个月内与县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由县科技局与牵头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实施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项目应当及时调整或撤销。
1、经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
2、参加项目工作的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3、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4、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第十一条 县科技局在项目实施中的基本职责:
1、按合同规定划拨项目经费;
2、监督检查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审查年度执行报告;
3、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4、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者在项目实施中的基本职责:
1、严格按合同组织实施项目;
2、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落实项目约定的匹配经费和保障条件;
3、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4、负责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2年,超过两年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
第四章 项目结题
第十五条 项目结题包括鉴定和验收两种形式,以验收为主。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是由县科技局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人员成立验收组,验收组一般不少于3人,重点项目验收应邀请相关部门技术、管理专家参与。
第十七条 验收组以项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目标为基本依据,对完成合同情况,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益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八条 县科技局根据验收组的意见在验收报告的审查栏中提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意见。
项目目标和任务已按合同规定或超额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项目目标和任务完成不足合同规定的90%;由于提供的验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的;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等,为“需要复议”。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1、完成合同目标,任务不到80%;
2、预定成果未实现或无科学价值;
3、提供验收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目标和内容;
5、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九条 项目经过复议或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项目以总结形式结题,其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二年内不得再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县科技局项目管理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项目管理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对项目的重大情况隐匿不报,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2、与项目申请者、承担者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意见的;
3、私自干预项目的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4、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科技局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取消立项资格、终止合同、追回已拨经费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或请求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和验收的;
2、不履行项目合同或不遵守有关管理办法,造成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3、违规挪用、侵吞项目经费的;
4、向项目管理人员馈赠或给予其他好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