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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131313113213/202401-00169 组配分类: 政府组成部门
发布机构: 旌德县文旅委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简介
名称: 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 文号: 县文旅委
生成日期: 2024-01-18 发布日期: 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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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旌德县文旅委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简介
名称: 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
文号: 县文旅委
生成日期: 2024-01-18
发布日期: 2024-01-18
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4-01-18 15:14 来源:旌德县文旅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旌德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办〔2019〕10号)和《中共旌德县委、旌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旌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牌子。    

第三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市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旅游、广播影视、文物博物、新闻出版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文化艺术、旅游、广播影视、文物博物、新闻出版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措施。

(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文化艺术、旅游、广播影视、文物博物、新闻出版的改革和发展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文化艺术、旅游、广播影视、文物博物、新闻出版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拟订旅游资源利用和景区建设的优惠政策,拟订旅游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设施及旅游重点地区城镇建设规划,拟订旅游市场营销策略,研究建立重点景区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四)负责全县全域旅游发展工作;制定关于全县全域旅游发展实施意见、细则、有关评价标准等并督办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镇、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全域旅游发展的各项措施。制定各镇、各有关部门全域旅游发展的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检查与考核;进一步打造全县旅游产品,提升全县旅游基础设施和接待能力,推进农旅融合发展。

(五)制定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落地旅游项目的服务工作;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加强旅游区域合作与对外交流,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

(六)组织全县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监测全县旅游经济动态,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协调和指导乡村旅游工作。

(七)指导和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各门类艺术精品的创作。综合管理全县社会文化活动和文化馆事业,指导、协调社会文化活动的开展。

(八)负责全县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负责全县重点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和鉴定等工作;综合管理全县文物、博物事业;负责对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保护、抢救和传承工作。

(九)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受理旅游投诉,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推进并实施旅游标准化工作;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旅游人才规划,指导全县旅游培训工作;贯彻执行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

(十)综合管理全县公共图书馆事业,加强公共图书馆建设,指导、协调各类图书馆相互合作、信息资源共享协调发展。

(十一)管理社会文化事业。制定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县社会文化活动开展。

(十二)负责做好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监管。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执法监督股)。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组织拟订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文秘、文书档案、人事、信息、党建、信访、机要保密、接待、议案(建议)提案处理、后勤、安全保卫、文明创建、卫生健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制教育、国有资产、财务、干部考核等工作;负责重要报告、领导讲话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负责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负责全局重大活动、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或协调工作;负责行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牵头起草、拟订有关文化艺术、旅游、广播影视、文物博物、新闻出版、著作权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监督监察实施情况。负责依法行政,审核监督、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负责全县文化旅游领域的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二)文化艺术股(文物股)。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县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全县群众性文化艺术创作与生产,依法管理群众文化活动;组织、指导、协调全县重大群众文化活动,指导文化馆(站)、图书馆(室)、文物博物、社区文化、村镇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等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加快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负责全县文化管理人员业务技能的培训工作;负责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利用和发展,指导社会文化社团开展工作,负责本县专业美术创作和美术展览活动的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文化艺术创作生产规划,调控全县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结构及布局;组织、指导重点文化艺术创作生产,对优秀文化艺术作品进行扶持;组织、指导、协调全县重大文艺活动,协调、指导全县专业文艺创作生产、演出、教育、研究工作。制定并监督全县文物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综合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组织开展文物和博物馆安全保卫督察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重大文物犯罪案件;协调、指导文物保护、考古工作和重大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指导国家省级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保护工作;指导博物馆工作,推进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发展。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征集工作,组织开展重大革命文物保护工程,研究革命文物价值内涵,构建革命文物保护传承体系。

(三)广播影视股。负责制定全县广播影视科技、事业发展规划,参与信息网络建设的规划;负责全县各镇、企事业单位广播电视的审核和管理工作,组织、监督实施文化广播影视科技质量管理;负责组织验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设工程和广电器材入网认证管理,负责全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全县广播电视频率、频道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农村广播电视网的管理、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和有线电视入网验收工作,对广播影视节目和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进行监管和业务指导,对有线电视系统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的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负责全县有关单位、个人接收境内外卫星电视节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审核和年审、年检工作,负责全县闭路电视节目系统、视频点播系统、有线电视网络和使用有线电视系统播放录像节目的管理,负责移动电视、楼宇电视的管理工作;管理全县电影发行放映市场,负责城乡电影发行网的建设、调整和平衡;负责全县电影发行放映行业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审核申报全县各镇、企事业单位广播电视播出、转播台(站)的设立、撤销;承担全县广播电视科技创新管理和检测工作。

(四)旅游股。贯彻实施旅行社、旅游住宿、旅游娱乐设施的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参与制定旅游价格管理政策和收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旅行社设立的审核、报批和分社、网点设立的备案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或参与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省星级农家乐、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及旅游购物中心、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等评定与复核工作;承担县内旅游饭店质量考核管理工作;参与对旅行社实施责任险监管工作,承担全县旅游行业的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技能提升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和等级考评、发证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全县旅游统计工作及黄金周、小长假的信息发布工作。

(五)新闻出版股(行政审批股)。制定全县新闻出版行业、文化娱乐行业、音像制品发行行业和互联网文化服务行业的总体发展规划;依法实施娱乐、图书、报刊出版、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美术品经营和音像制品等经营项目的行政许可;监督指导全县文化市场,图书印刷、报刊出版等工作。指导文化经营行业协会、印刷协会、书刊发行协会开展工作;参与起草文化市场、新闻出版监管办法,并组织实施;调查、研究出版物市场态势和制黄贩黄、非法出版活动的动向,配合开展“扫黄打非”工作。负责全县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省星级农家乐、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及旅游购物中心、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的申报受理工作;依法监管印刷企业和印刷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出版物印刷质量和条码使用;管理指导全县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工作,组织实施书报刊批发市场经销出版物的售前审读;负责本县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管理,指导著作权登记工作;负责本局行政审批工作。

(六)产业发展股。参与制定全县文化产业、旅游产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参与重大文化旅游项目的规划、审批和组织实施工作,研究编制本系统产业发展规划;承担文化旅游资源的调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全县文化产业基地和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协调指导全县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产品的规划和建设,协调指导全县乡村旅游、自驾游基地建设;协同有关部门编报文化旅游项目建设与投资计划,负责文化旅游产业基建项目监管;负责本县列入国家和省、市重点文化旅游项目投资计划的申报,并参与项目管理,引导文化旅游业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负责文化旅游业和本系统的招商引资和项目服务工作;负责国家、省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及监督管理;协调动漫、网络游戏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工作,组织参加国内外各种文化旅游交易会,开展对重点客源市场的促销活动,指导、协调各文化旅游企业的市场开发;开展市场营销的跟踪评估工作。

第五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机关党组、系统工会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六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负责人:贺懿华

办公电话:0536—8604880

邮政编码:2426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办公地址:旌德县旌阳镇西门中路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