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资助工作,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制定了《旌德县城乡义务教育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旌德县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皖教财〔2014〕4号)、《宣城市2016年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宣城市城乡义务教育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暂行办法》精神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寄宿生是指住宿在由学校统一管理的学生宿舍里的学生。
第二章 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资金来源
第四条 补助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含对因农村学校无寄宿条件而租宿在校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持扶贫手册);低保家庭学生(持城乡低保证)或持《特困职工证》;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因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成员身患重大疾病致家庭陷入困境的学生(含非寄宿的)应当得到优先资助。
申请生活费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下: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进取;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生活费补助用于补助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开支。
第五条 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每天4元,每年按250天计)、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每天5元,每年按250天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按初中生标准执行。今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逐步建立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第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市、县按照5︰5比例分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财政分级负担,可从当地扶贫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七条 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地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贫困面,切实提高资助的精准度,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第三章 评审程序和发放办法
第八条 生活费补助每学期申请、评定和发放一次。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学校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交经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社区)盖章确认的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在收齐学生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成对申请学生的评审认定工作;同时,对评审认定的拟资助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学校师生的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申请学生名单汇总表报送所属县教体局。
第九条 县教体局应会同县财政部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属学校生活费补助申请学生名单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学校。在审核结果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享受生活费补助学生人数汇总表报送市教体局和市财政局。市教体局会同市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所辖区内享受生活费补助寄宿生人数分县(市、区)汇总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第十条 要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应承担的生活费补助资金,并在收到省财政拨付的中央补助资金10个工作日内,将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到位。生活费补助资金可由财政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也可由财政拨付到校后,由学校发放到受助学生。
第十一条 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学校发放到受助学生的,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卡,实行打卡发放。学校不得向受助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不得用生活费补助资金抵顶收费或抵扣欠款等。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银行卡的受助学生,学校可在报请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向其发放现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教体局要切实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发放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确保每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得到资助。学校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费补助评审和发放等管理工作。学校要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定期记录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动情况,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和学习。
第十三条 县教体局和学校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管理,实行专项核算,确保专款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防止套取和冒领财政补助资金的行为。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或挤占、挪用、滞留生活补助经费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自理。
第十四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学生食堂的日常管理,确保学生在校就餐的食品安全,要通过集中采购、与供应商签订食品原料供应协议等方式,降低学校食堂副食品、样、蔬菜的采购成本,保证学生伙食质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发放实施细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教体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春季学期执行。
附件:
1、旌德县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
2、年/季贫困学生生活费补助汇总审批表;
3、年/季贫困学生生活费补助统计表;
4、年/季贫困学生生活费补助发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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