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要求,为扎实做好我县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工作,促进退役士兵高质量、稳定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原则
1、自愿参加培训原则。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必须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技能培训为主体,自愿参加技能培训。
2、属地管理原则。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3、一次性培训原则。符合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条件的退役士兵,每人仅可以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助。
二、培训对象
我县退出现役一年以内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三、目标任务
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我县全年组织实施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
四、培训时间
2017年2月初开展培训任务,10月底前完成培训任务。
五、培训内容、补助政策和资金筹措
1、培训内容。我县根据培训对象需求和市场用工需求,选择培训条件好、教育质量高的培训机构合理设置相应培训专业,组织退出现役一年以内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参加免费技能培训,掌握就业所需的初级技能或专项技能。技能培训时长一般不少于3个月。
2、补助政策。按照《安徽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民安字〔2014〕102号)文件规定,免收个人培训相关费用,包括学杂费、住宿费、实习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
3、资金筹措。中央财政按每人2000元安排资金,县(市、区)通过就业专项资金按人均1000元补助。
六、实施程序
(一)确定培训机构。由民政部门负责确定培训机构,人社部门配合,将培训任务交由师资力量强、实施设施好、教学质量高的培训机构承担。
(二)合理设置专业。由民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根据市场用工需求和退役士兵的培训意愿,合理设置培训专业,提高培训与就业的关联度。
(三)组织报名登记。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退役士兵报名登记,认真做好政策咨询和解答工作。
(四)加强教学管理。民政、人社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培训机构加强教学管理和学员在校期间的日常生活管理。
(五)资金核拨支付。省财政根据培训任务下拨中央补助资金,县人社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培训合格人员名单,将就业补助资金转到民政部门帐户,民政部门将培训经费支付给培训机构。生活补助费由民政部门核定培训人员名册,会同财政部门打卡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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