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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26 09:23 来源:省民生工程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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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8〕26 号)精神,为统筹落实资金,保障民生工程顺利实施,现就2018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党建引领扶贫工程

    省财政为每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安排10万元发展集体经济专项资金,由扶贫工作队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安排扶贫工作队每年办公经费3万元,其中:省直和中央驻皖单位、皖北三市九县、大别山革命老区、国家扶贫开发片区县工作队的办公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其他市、县(区)工作队办公经费由省、市、县按4∶4∶2的比例分级承担。         

    二、资产收益扶贫工程

    全省总投入不少于5亿元,通过产业扶贫方式开展资产收益扶贫,其中:市县财政投入1亿元,省以上资金用于资产收益扶贫不少于4亿元。资金可从中央及省补助县(市、区)专项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

    三、“四好农村路”建设

    老村级道路加宽改造工程,中央、省补助资金合计按一般地区1O万元/公里予以定额补助,省级贫困县、国家级贫困县补助标准分别提高15%和20%,其余资金由县级政府负责筹集。

    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工程和较大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中央、省补助资金合计按一般地区20万元/公里予以定额补助,省级贫困县、国家级贫困县补助标准分别提高15%和20%,其余资金由县级政府负责筹集。

    统筹中央和省财政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做好“四好农村路”管理、养护、运营资金保障工作。

    四、农村危房改造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政府分类补助标准为: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政府补助部分,中央财政按既定标准补助,省财政对国家扶贫开发县、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和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区)户均补助3000元,其他县省财政户均补助2000元。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其余政府补助部分由市县承担。

    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

    对于纳入省级规划的,精准扶贫部分,贫困县投资由中央及省级承担;非贫困县除中央投资外,省与市县各按50%安排。

巩固提升部分,省级以上投资按各地分县控制规模,逐年切块安排,实行总量控制。

    六、健康脱贫兜底“351”和“180”工程

    根据省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精神,贫困人口在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限额内门诊费用、住院(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合规费用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综合补偿后,在县域、市级、省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分别不超过0.3万元、0.5万元、1万元(简称“351”),剩余部分合规医药费用实行政府兜底保障。在健康脱贫工程“三保障一兜底”政策的基础上,实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政策,对贫困慢性病患者按“351自付封顶线”后的个人1年内实际慢性病自付医药费,再按80%给予补偿(简称“180”)。“351”、“180”健康脱贫工程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省级统筹扶贫专项资金根据各地贫困人口等因素给予补助,市县政府承担兜底保障责任。

    七、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对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平均时间195天计算。

    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所需资金由中央承担;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不含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地方试点所需资金,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中央、省、县(区)按照5∶4∶1分担,其中,中央财政分担资金根据地方试点县(区)经费投入、组织管理、实施效果等情况在下一年度予以生均定额奖补。营养改善工作运转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

    八、贫困残疾人康复

    药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县财政按8∶2比例分担。

    康复训练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万元,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县财政按8∶2比例分担。

    对装配假肢矫形器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5000元,对适配辅具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15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九、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

    对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进行补助,2018年各级财政投入8100万元,其中:中央和省投入4050万元,市县承担4050万元。中央和省与市县按1∶1分担。

    十、农村环境“三大革命”

    改厕省级安排奖补资金3亿元。农村垃圾、污水处理的省级奖补资金,由各地在美丽乡村建设以奖代补资金中统筹安排使用,其余由市县承担。

    十一、美丽乡村建设工程

    围绕“生态宜居村庄美、兴业富民生活美、文明和谐乡风美”的建设目标,重点完成垃圾污水处理、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卫生改厕、房前屋后环境整治、道路畅通、河沟渠塘疏浚清淤、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村庄绿化亮化等建设任务,逐步形成一批体现徽风皖韵升级版的美丽乡村,打造农民幸福生活美好家园。2018年省财政安排美丽乡村建设以奖代补资金10.8亿元。

    十二、政策性农业保险

    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根据中央和我省补贴政策,在农户自缴保费20%的基础上,对种植业“基本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分别为40%和45%,省财政补贴分别为25%和30%,市县财政补贴分别为5%、10%和15%;对全省16个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县(区)三大粮食作物保险保费,省级以上财政补贴分别为72.5%和77.5%,市县财政补贴分别为2.5%和7.5%。

    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在农户自缴保费20%的基础上,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5%;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0%,市县财政补贴10%。

    十三、电商振兴乡村提升工程

    省财政安排2亿元,对未纳入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且验收通过的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站点建设合格县(市、区)进行补助。补助标准:公共服务中心、配送中心分别不高于100万元/个、50万元/个,站点不高于0.6万元/个,贫困县上浮20%。另外,对被评为先进县(市、区)、特色电商小镇和电商示范村的给予一定奖励。

    十四、技工大省技能培训工程

    技能脱贫培训。按人均3000元统筹安排补助资金,省市财政按7∶3分级负担。根据年度任务分解情况,省扶贫专项资金按人均2100元补助,市县扶贫专项资金按人均900元补助。

    企业新录用人员技能培训。按人均800元给予企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各市可在每人800元基础上,结合实际上调补贴标准。

新技工系统培养。按年度新增全日制培养生人均1200元补助技工院校,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退役士兵培训。中央财政按人均3500元补助,市县通过省以上拨付的就业资金按人均1000元统筹安排。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按人均2000元补助,由省以上财政承担。

    十五、就业扶持工程

    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开发。年人均补助1.4万元,其中:岗位补助人均8000元,社保补贴年人均6000元,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高校毕业就业见习。人均见习9个月,每月补助10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均100元,见习指导费人均200元,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十六、智慧医疗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签约基本项目服务费按签约人数年人均不低于60元安排,其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承担不低于50元/年·人,基本医保基金承担不低于10元/年·人。

    智医助理配备费用由所在地安排,省财政将根据试点运行情况予以奖补。

    十七、困难人员救助工程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困难群众实施生活救助,省级以上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具体救助标准由 市级民政等有关部门确定,按规定程序公布实施。

    特困人员供养及机构运行维护。市级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初公布本地区年度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财政补助标准。省级以上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省财政安排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奖补经费8000万元,统筹用于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贴和供养机构运行维护经费等。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行集中供养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1300元,实行散居供养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900元。省级以上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

    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对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人员给予生活救助、医疗救治、临时安置等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省级以上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四级(含)以上残疾人给予基本生活补贴,一级、二级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财政按6∶4比例分担。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60元护理补贴。对32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所需资金由省级与贫困县按6∶4比例分担,其他县(市、区)自行承担。

    城乡医疗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供养、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等城乡困难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给予全额或部分资助,以及住院、大病和门诊救助。省级以上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市县加大保障力度,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十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18年,财政补助标准暂由每人每年450元提高到490元,如国家政策另有调整,从其规定。其中,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市、区),中央财政补助356元,省财政补助119元,市县(市、区)财政承担15元;对其他县(市、区),中央财政补助282元,省财政补助156元(对市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104元),市县(市、区)财政承担52元(市本级配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04元)。

    同时,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暂定每人每年490元,其中:部属高校补助资金由中央承担;省属高校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承担282元,省财政承担208元;市属高校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承担282元,省财政承担104元,其余资金市级承担。

    十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约每人每年35-50元,从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余中列支,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从当年统筹基金中列支,切块安排。

    二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为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基础养老金中央按每人每年1056元进行补助,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102元进行补助,市县财政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2元进行补助。参保缴费补贴,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市县财政按不低于每人每年10元标准给予补贴。

    二十一、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项补贴标准,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老年人口及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等确定。其中: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标准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上浮50%、100%和200%以上。省级统筹安排1.3亿元,不足部分由各市、县(区)承担。

    二十二、医疗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工程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每人每年补助4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3万元,省财政承担1万元。

    全科医生转岗培训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5万元。

    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5万元。

    儿科医师转岗培训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5万元。

    二十三、妇幼健康、计生特扶和职业病防治

    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婚前健康检查经费,每对财政补助180元,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县财政按1∶1比例分担。儿童疫苗购置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省财政安排775万元用于疫苗接种补助。

    计生特扶。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340元。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人员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扶助金。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扶助金,中央、省级财政暂按5∶5比例负担(如国家政策调整,依据国家规定执行),其中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的30个县(市、区)中央、省级财政按8∶2比例承担。

    职业病防治。对重点职业病监测完成率不低于50%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给予补助。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40万元用于全省重点职业病监测。省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重点职业病检测培训、督导等。省财政安排4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微型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培训。

    二十四、学前教育促进工程

    统筹中央、省和市县资金,按照学前教育幼儿数、公办幼儿园生均公共财政预算事业费、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完成情况等按因素对各地予以奖补。

    二十五、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补助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学校取暖费补助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经费由中央、省、县(市、县改区)三级分担,其中,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县改区)为8∶2,其他地区为6∶4;地方承担部分省与市县(区)分担比例为:农村地区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和加快皖北地区发展政策范围内的县(市、县改区)为8∶2,其他地区为6∶4。城市地区8个地改市(含县改区)按5∶5比例承担,其余8市(含市辖区)由市(含市辖区)承担。

    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教科书。向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教科书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所需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

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含特教生)每生每年125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市、县(市、区)按照5∶5比例分担。

    实施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校舍维修改造单位面积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8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按照5∶5比例分担。

    二十六、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具体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博士研究生按在校生的70%,每生每年1万元的标准拨付高校,硕士研究生按在校生的40%,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拨付高校。由省财政统筹资金对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给予支持。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3万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具体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面约为在校学生总数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为在校学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地方承担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由省级财政承担。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为在校学生总数的15%,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按照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中央财政按照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免学费补助资金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的标准测算,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其中: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地方分担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中职学校由省级财政分担,市级财政供给的中职学校由市级财政分担,县(市、区)级财政供给的中职学校由省级与县(市、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民办中职学校由省级与所在地市、县(市、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为在校学生总数的20%,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标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并取得正式学籍、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所需补助资金中央和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市级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由市级财政承担,县(市、区)级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由省级与县(市、区)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民办普通高中由省级与所在市、县(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

    二十七、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

    省级财政安排省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老馆免费开放补助经费。市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免费开放补助标准为每馆每年50万元;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免费开放补助标准为每馆每年20万元;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补助标准为每站每年5万元。市级(含辖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分担50%,市级财政分担50%(潘集区比照市辖区政策执行)。县级(含县改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分担50%,其余部分省财政分担50%,县(市、县改区)财政分担50%。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按照免费开放运行情况、接待参观人次、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补助标准,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二十八、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

    在全省15442个行政村,实施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重点支持文化信息共享工程村级服务点、农家书屋运行维护、农村文化活动(“送戏进万村”)、农村电影放映活动、农村体育活动,每个行政村补助1万元,由中央、省、市县财政按5∶3∶2比例分担。其中,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服务点(与农村党员远程教育服务点共建)每村每年2000元,农家书屋每村每年2000元,农村文化活动每村每年2400元,农村电影放映活动每村每年2400元,农村体育活动每村每年1200元。农村文化活动地方提标经费2000元,由省、市县财政按1∶1分担。

    二十九、水利薄弱环节治理三年行动

    按照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安徽省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建设性治理实施方案项目清单》确定的比例。

    (1)中小河流治理各级财政总投入412204万元,其中,中央财政115558万元、省财政115060万元、县(区)财政181586万元。

    (2)小型水库加固各级财政总投入326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4862万元、省财政13680万元、县(区)财政14058万元。

    (3)主要支流治理,列入《国家实施方案》投资部分,中央投资50%,省级投资20%,市、县配套30%;未列入《国家实施方案》项目和列入《国家实施方案》项目投资超出部分,省级投资35%,市县配套65%。

    (4)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 列入《国家实施方案》投资部分,中央投资40%,省级投资20%,市、县配套40%;未列入《国家实施方案》项目和列入《国家实施方案》项目投资超出部分,省级投资32%,市县配套68%。

    三十、秸秆综合利用提升工程

    开展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小麦、玉米、油菜按照20元/亩、水稻按照10元/亩的标准进行奖补,其中省财政对皖北三市九县及大别山片区县补助70%,对合肥、芜湖、马鞍山、铜陵市补助30%,其他地区补助50%,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配套。

    三十一、农产品食品安全工程

    为推动解决农产品安全问题,在县乡建立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体系,以及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2018年省级安排奖补资金1亿元。

    为推动解决乡镇、社区食品安全问题,在乡镇和社区建立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体系,2018年省级安排奖补资金1亿元。

    三十二、棚户区改造

    城镇棚户区改造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改造资金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其他资金通过市县财政补助、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多渠道筹集。中央财政按既定标准进行补助(含基础设施配套),省级财政按照平均每套2000元标准进行补助,其余由各地自筹。

    三十三、城市老旧小区整治

    资金筹措以市县为主,省级财政按照因素法进行补助,其余由各地政府自筹。2018年省财政安排奖补资金2亿元。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民生工程资金管理要求,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联系,明确计划任务,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结合实际、加强统筹,力戒好高骛远、寅吃卯粮、靠拖欠搞建设。认真测算民生工程财政投入,落实资金筹集安排渠道,确保不留缺口。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完善资金管理制度,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拖欠民生工程资金。突出绩效管理,按照设定的内容、目标强化过程管控和结果考核,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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