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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对组团来旌旅行社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7-21 16:11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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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旅游客源市场开拓力度,激励县外旅行社积极组团来旌德旅游,助推旌德全域旅游跨越发展,本着互惠双赢、效益共享的原则,借鉴外地成熟做法并结合旌德旅游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是针对组织目标客源市场的游客来旌德县开展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等“二日游”及以上游览活动的县外旅行社进行激励性奖励。

第三章  奖励类型

第三条  基础奖励类型

(一)对县外旅行社组织游客10(含)-100人,来旌德旅游并在旌德住宿一晚及一晚以上的,基础奖励20元/人次;

(二)对县外旅行社组织游客100人以上(含100人),来旌德旅游并在旌德住宿一晚及一晚以上的,基础奖励30元/人次。

第四条  追加奖励类型

(一)对县外旅行社组织来旌德旅游并在旌德住宿一晚的游客人数达到2000(含)-3000人以内,追加奖励10元/人次;人数达到3000(含)-4000人,追加奖励15元/人次;人数达到4000(含)-5000人,追加奖励20元/人次;人数达到5000人以上,追加奖励30元/人次;

(二)对县外旅行社组织来旌德旅游并在旌德住宿二晚及二晚以上的游客人数达到1000(含)-2000人,追加奖励20元/人次;人数达到2000(含)-3000人,追加奖励30元/人次;人数达到3000人以上,追加奖励40元/人次。

第四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申请奖励的旅游团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必须由县外旅行社组织10人(含10人)以上的旅游团队;

(二)旅游团队必须在旌德县住宿一个夜晚以上;

(三)旅游团队必须经由旌德县印象旅行社操作确认;

(四)旅游团队必须在旌德县开展“二日游”及以上游览活动。

第五章  操作细则及认定标准

第六条  凡享受奖励政策的县外旅行社须委托旌德县印象旅行社开具行程确认单,无登记确认的不予奖励。

第七条  县外旅行社按照行程确认单要求提供:①每批次团队的最终团队计划单(注明团队号、行程、游客名单、住宿酒店名称、住宿天数);②住宿酒店出具的相关票据(入住证明、入住游客名单、住宿发票复印件、结账清单);具体要求以行程确认单为准。

第六章  奖励审核审批

第八条  申报基础奖励的县外旅行社,在组团旅游结束离开旌德后,经审核提报资料齐全并确认无误后,由旌德县印象旅行社在15个工作日内按政策规定兑现奖励。

第九条  申报追加奖励的县外旅行社,在年度统计结束后,经审核提报资料齐全并确认无误后,由旌德县印象旅行社按政策规定一次性兑现奖励。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奖励资金从全县旅游宣传促销经费中列支。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各旅游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顾全大局,相互协作,诚信经营。各申报单位要真实、全面报送有关材料,如发现不符,将取消对应全部奖励;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旅游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已发放的由旌德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追回并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奖励确认方由旌德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子公司旌德县印象旅行社作为旌德县唯一地接旅行社负责操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旌德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一年。

 

 

 

 

 

 

 

 

 

 

 

 

 

 

 

 

 

 

 

 

 

 

                    2017年7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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