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答:2014年1月22日上午,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1、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5、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6、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7、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8、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10、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1、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二、独生子女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中涉及到的“独生子女”,其认定标准为:(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夫妻只收养一个子女的;(2)夫妻双方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其已死亡子女未曾生育或收养过子女的;(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5)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丧偶后,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三、“二孩”就是生第二胎吗?
答:此次实施的“单独二孩”政策只涉及非农户口的单独家庭。因为早在1984年,我省就实施了“双独”(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和农村“单独”(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二孩”的概念不同于“二胎”,是按照子女的数量计算的。“单独二孩”是指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也就是说必须第一胎只生育一个孩子,才可以再生育第二个孩子,如果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能再生育。
旌阳镇计生办、计生协 宣
二〇一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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