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和《关于旌德县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设置的通知》(旌编[2015]23号)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8月22日起县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停止土地和房产登记发证业务(查封登记除外),自2016年8月30日起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工作,正式启动不动产权证书和证明。县不动产统一登记中心具体负责承办此项业务,中心窗口设在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特此通告
旌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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