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拓宽就业帮扶渠道,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根据《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皖人社发[2014]18号)和《宣城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宣人社发[2014]21号)精神,现面向全县公开征集2018年公益性岗位,专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岗位征集对象
凡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相关企业均可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申请。
二、公益性岗位征集范围
(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
(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四)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托底性安置岗位。
(五)在本县范围内,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安置岗位。
三、公益性岗位征集程序
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按《宣城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宣人社发[2014]21号)要求,填写《公益性岗位申报表》,并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及复印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
四、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五、有关要求及优惠政策
1、凡经县人社部门批准设置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自主招聘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也可以由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推荐人选,经用人单位同意后聘用。用人单位聘用就业困难人员后一个月内,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同时报送县人社局备案,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一年。
2、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就业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报酬,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3、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季度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给予补助。
岗位补贴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个人岗位补贴为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50%,(目前我县最低工资为1250元)按季度直接拨付至个人账户;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每人每月100元。
4、用人单位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县人社局申报上一季度的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表》、《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花名册》、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明细单(盖单位财务章)、社会保险缴费单据等资料。社保补贴和单位岗位补贴拨付至单位账户,个人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直接发放至个人账户。
六、申报时间及地点
申报时间:2017年3月6日至3月16日。
申报地点: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人:梁 江 李唯一 联系电话:8603689 8021179
附件:公益性岗位申报表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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