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我县的纳税人又迎来税制改革的另一“重头戏”——资源税改革。随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税率的通知》(财税法〔2016〕103号)相继出台,自7月1日起我县的资源税征管步入一个新阶段。
本次资源税改革中,我县有11个矿产资源品目被纳入改革范围,其中萤石、石英砂、花岗岩、大理石由原来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其中,萤石由原来按原矿20元/吨调整按精矿销售额的6%计征,石英砂由原来按3元/吨调整为按销售额 的7%计征,花岗石由原来的3元/立方米调整为按销售额4%计征;粘土、砂石(包括河沙、建筑用砂石)矿泉水、其他非金属矿品目继续从量计征,砂石单位税额由原来的0.5元/吨、立方米调整到2元/立方米。此轮资源税的改革,是国家逐步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税费关系,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释放改革红利;进一步强化税收调节机制,原则上对资源赋存条件好、价格高的资源多征税,对条件差、价格低的资源少征税,促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的重要举措。
目前,县地税局已面向全县开展资源税新政税收宣传,涉及纳税人税种、税率、税目鉴定已进行调整到位,本月将迎来新政实施后的第一个申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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