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建金[2018]45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13 号)文件精神,决定从 2023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
一、月缴存额上限
根据宣城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2 年度宣城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年平均工资为 90205 元,即月平均工资为 7517 元。按照月缴存工资基数不高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规定,我市 2023 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 22551 元,缴存比例不得高于 12%。单位及个人月缴存额均不得高于 2706 元,月缴存总额上限为 5412 元。
二、月缴存额下限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 2022 年度宣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 1500 元。缴存比例不得低于 5%。
缴存基数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 (2017]213 号)等规定执行,缴存单位对缴存基数的真实性负责。
特此通知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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