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度目标
2023 年,综合考虑老龄化进程和助餐需求增加,进一步优化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布局,新增城市(农村)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不少于9个,持续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实现老年助餐服务更加便利。
二、推进举措
(一)优化布局选址。整合利用现有养老服务三级中心、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会办养老机构、新风堂、村委会办公场所、符合安全要求的闲置集体房产或采取社会餐饮单位参与等方式开展老年助餐服务,具备条件的开辟独立老年助餐服务场所,不具备条件的设立相对独立出入口和助餐区域。
(二)发挥市场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大中型餐饮企业运营老年食堂(助餐点)。支持大型连锁化餐饮企业利用社区门店开设老年餐桌。支持老年食堂(助餐点)在满足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基础上,面向周边居民提供就餐服务。
(三)推动多元参与。鼓励公益慈善组织开设老年食堂(助餐点),引导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等冠名捐助老年助餐服务,符合条件的享受税前扣除政策。支持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与社区联建老年食堂(助餐点)。
(四)强化日常监管。民政部门定期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消防安全部门常态化开展联合巡查,督促老年食堂(助餐点) 落实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场所建设等工作指引和“六公示” 制度,定期向社会通报监督管理情况。
三、支持政策
(一)完善设施配建。加快新建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移交和利用,老旧小区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提供助餐服务用房。鼓励各镇依法将各类具备条件的闲置用房改造后用于助餐服务。
(二)落实补助政策。
1.一次性建设补助。新建社区老年食堂补助不低于20万元,利用现有场地改建的社区老年食堂按实际建设支出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新建社区老年助餐点补助不低于10万元,利用现有场地改建的社区老年助餐点按实际建设支出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新建农村老年助餐点、村级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补助不低于5万元,利用现有场地改建的农村老年助餐点、村级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按实际建设支出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由社会餐饮单位改建参与助餐服务的根据实际发生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2.运营补助。中央厨房年度运营补助不低于6万元/年,社区老年食堂年度运营补助不低于6万元/年,社区老年助餐点年度运营补助不低于3万元/年,农村老年食堂(助餐点)年度运营补助不低于1.5万元/年,具体补助金额结合点位运营情况确定。采取合作方式的社区(农村)老年食堂不享受运营补助,可根据年度工作绩效给予一定奖补。运营补助资金可用于支付人员工资、水电费、物业费等。
3.就餐补助。补助对象为旌德县户籍60周岁以上老年人,补助范围内的60-69岁、70-79岁、80岁以上的老年人,每餐分别补助不少于 2元、3元、4元,60周岁以上低保、特困对象每餐补助4元。就餐补助仅用于就餐直接抵扣或打折优惠,每天1次,不重复不积累,且不直接发给补助对象。
根据实际情况对购买综合责任保险的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给予补助。
(三)落实减免优惠。对符合条件的老年食堂(助餐点)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用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在社区提供老年助餐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对承租其房产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的主体给予租金减免。倡导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居民提供自有用房开展老年助餐服务,并给予租金优惠。
重点工作任务分工
序号 |
重点任务 |
责任单位 |
1 |
统筹规划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布局,完善助餐服务政策体系建设。 |
县民政局牵头,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
2 |
建设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不少于9个。 |
县民政局牵头,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
3 |
加强老年助餐服务日常监管,定期向社会通报监督管理情况。 |
县民政局牵头,
县市场监管局、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4 |
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参与助餐服务;鼓励线上订餐、送餐平台参与送餐上门服务。 |
县民政局牵头,
县科技商务经信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5 |
统筹做好资金保障,支持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建设、运营,给予就餐老年人就餐补助。 |
县财政局牵头,
县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6 |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落实税费减免扶持政策。 |
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7 |
落实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 |
县发改委牵头,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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