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民生工程

【基层话民生】摔伤成疾,法援助力帮维权

发布时间:2022-05-13 10:10 来源:旌德县司法局 作者:张信 浏览:
【字体大小:

工地劳动摔成残疾

2022年4月26日,刑某某急匆匆来到旌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原来2021年4月,邢某某在旌德县某建筑工地劳动时从钢管架踩空摔伤,经诊断右5、6、7、8肋骨骨折,旌德县人社局认定刑某某本次事故伤害构成工伤,经宣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理赔受挫无奈妥协

原以为认定了工伤、做了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就能顺利拿到工伤赔偿,但理赔却并不顺利。施工工地是某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在旌承包的项目,分包给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集团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给邢某某购买工伤保险,实际招工和管理方则是租赁公司,刑某陷入“两难找”境地,维权一度陷入困境。

为避免反复奔波和诉讼风险,邢某某做出了妥协:一是与租赁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租赁公司赔偿刑某某人民币7万元,若未按期履行则赔偿总额变更为11.6万元;二是与集团公司签订“因个人原因辞职”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协议成纸期盼落空

谁知拿到6.3万元后,租赁公司以之前分多次支付了医疗费、停工期间生活费总计0.7万元为由,拒不履行剩余给付义务。邢某某认为,停工期间给的0.7万元生活费支付在前,协议成立在后,协议中约定的7万元赔偿不应再有任何扣减,加之自己已经让步了约4万多元工伤赔偿额度,再予以克扣,那劳动者就是既流血又流泪了。之前工地上宣传说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可以免费帮劳动者维权,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邢某某便来到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法援助力变少成多

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厘清案情、阅看证据后向邢某某耐心释法,劳动者因工受伤经人社部门认定构成工伤,集团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刑某某购买社会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工伤保险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同时本案中租赁公司作为分包人先自愿承担赔偿责任,后又未完全履行协议,因此援助中心决定立即启动农民工“绿色通道”为农民工维权,当日受理、当日指派律师承办。

承办人代邢某某向旌德县人民法院具状起诉要求按照11.6万元的标准履行赔偿协议,收到起诉状副本后,租赁公司主动于邢某某联系,经协商,除已支付的6.3万元之外,租赁公司再一次性赔偿3.5万元,并承担500余元诉讼费,邢某某撤诉。

原本只打算拿回7000块赔偿的邢某某,看到几天时间内法律援助律师帮忙要回来3.5万元赔偿款,邢某某终于从摔伤后维权之难的苦楚中走出来,在自己的事件中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真的可以免费帮劳动者维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0条评论

*正文:
验证码: captcha

网友评论列表

    暂无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