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医保秘〔2022〕8号
各县市区医保局、税务局,市医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宣城市当前抗疫助企促发展若干举措》(宣政办秘〔2022〕17号)精神,现就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缓缴范围及期限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经申请、认定并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3个月。缓缴期满后,参保企业在2022年12月15日前补缴职工医保费的,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的,超过期限时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享受缓缴职工医保费的企业原则上应为2021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纳入缓缴职工医保费范围。
二、缓缴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缓缴企业在2022年4月20日之前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缓交职工医保费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二)签订缓缴协议:各地医保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对申报对象进行集中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通知相关企业与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
(三)签订缓缴协议的企业,在缓缴期限内,医保部门暂不传递其征缴数据,待缓缴期满后,再由医保部门传递至税务部门征收。
三、实施缓缴政策期间内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继续按原基数和比例划转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宣城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
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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