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0003260617B/202504-00036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旌德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旌政行复〔2025〕11号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4-30 | 发布日期: | 2025-04-30 |
申请人:刘XX。
被申请人: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西门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汪新发,局长。
本机关于2025年4月28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告知举报是否立案的决定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是否立案。
经审查,申请人2024年5月28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邮件号XA8692546XX)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投诉举报安徽省旌德县XX有限责任公司在抖音平台所售大米未按照执行标准GB/T 1354标注质量等级,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30日签收该举报信件,申请人称一直未收到被申请人对该举报是否立案的答复。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30签收申请人邮寄举报材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在2024年7月19前答复对申请人的举报是否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2025年4月23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邮件号XA8443648XX)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相较于被申请人应当在2024年7月19前答复申请人的举报是否立案,已明显超过“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