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0003260617B/202503-00033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旌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旌政行复〔2025〕3号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3-31 | 发布日期: | 2025-03-31 |
申请人:刘XX。
被申请人:旌德县公安局,住所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政务新区。
法人代表:艾康雨,局长。
申请人对旌德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公(交)行罚决字〔2025〕30号)不服,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5年2月25日受理。审理期间,本机关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公(交)行罚决字〔2025〕30号)。
申请人称:2025年1月16日11时55分许,申请人驾驶号牌为皖 A008XX 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时,在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330国道 646公里500米处路段处时,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然驾驶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旌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同年2月16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处罚,再次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壹仟元后再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当。因为申请人虽于2025年1月 16 日实施了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但安徽省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于2015年10月13日以申请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违法行为对申请人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错误(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不构成再次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申请人曾依法拥有过驾照,有驾驶机动车经验。在遭遇执法检查后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全程配合执法,违法过程中遵守交通法规,系安全带,按道路规定速度行驶,无拨打电话、饮酒、吸毒和携带同车人员行驶,行驶时间及距离短,无造成任何事故及人员伤亡或涉及他人财产及生命安全。被申请人不应对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同时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处罚决定书当中采取行政罚款1000元后再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表示抗议,建议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法规为基准进行处罚,而并非执法部门在进行处罚决定的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处罚决定,仅从执法角度执行解决,忽视违法人员的自身权益,并未结合法规及违法人员的自身情况与违法行为动机与情节处理,严重打击了公民对当地政府的信心及对当地市场的投资热情。
违法人员是违法行为并非犯罪行为,本人接受在政府引导下与执法部门调解,整个违法过程中,违法人员并未造成任何第三方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影响,主动接受检查处罚配合执法,违法动机也是迫不得已,鉴于目前的经济环境及形势,该行政处罚拘留15日决定一旦下达,对违法人员所处的商业机构造成灾难性影响,恳请旌德县人民政府站在违法人员的人民立场酌情处理。
申请人本人补充说明:申请人刘XX系安徽XX有限公司法人,因受旌德县当地企业邀请到贵地投资考察建厂,前期洽谈过程顺利,投资意向较好。申请人深刻意识及检讨当日的违法行为,考虑到目前在贵地开展工作的任务繁重,时间紧迫,行政拘留十五日对申请人企业及个人的影响重大。特此向旌德县人民政府对该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期望宽恕处理。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旌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公(交)行罚决字〔2025〕3418252800109XX号)复印件1份、旌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公(交)行罚决字〔2025〕30号)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称:2025年1月16日11时55分,申请人刘XX涉嫌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无证驾驶皖A008XX小型轿车从旌德县旌阳镇往XX市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旌德县330国道646公里500米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旌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鉴于申请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答复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量罚适当。
被申请人认为:一、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当不成立。(一)违法事实清楚,申请人刘XX涉嫌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皖A008XX小型轿车从旌德县旌阳镇往XX市方向行驶,被正在执勤的旌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现场未能找来代驾人,由民警现场将车辆停放至路旁停车场内,申请人对以上事实均无异议(整个执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现场拍摄照片一组,未造成人员受伤及车辆受损);(二)执法程序合法,民警依法开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418256500072XX卷宗第 18-19 页),开具现场检查笔录(卷宗第20页),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权利,申请人签字确认无异议。带至执法办案区进行询问并履行告知义务,出具处罚决定书。(三)证据链完整,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查询单、申请人机动车信息查询件、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申请人违法行为记录查询件等证据予以证实。因此,申请人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
二、关于对申请人认为安徽省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于2015年10月13日以申请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违法行为对申请人罚款叁佰元行政处罚错误(罚款叁佰元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答复。答复人调取了安徽省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安(贰)公(交)行政决字〔2015〕3XX8022000057079),此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0月13日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并送达申请人,如申请人对此处罚有异议,应该在法定期限内向安徽省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XX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在该处罚决定书已XX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法定期限,因此此决定书是生效的。答复人依据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是合法的。故申请人认为安徽省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于2015年10月13日以申请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违法行为对申请人罚款叁佰元行政处罚错误(罚款叁佰元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申请不成立。
三、申请人提出关于申请人曾依法拥有过驾照,有驾驶机动车经验,在遭遇执法检查后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全程配合执法,违法过程中遵守交通法规,系安全带,按道路规定速度行驶,无拨打电话、饮酒、吸毒和携带同车人员行驶,行驶时间及距离短,无造成任何事故及人员伤亡与他人财产及生命安全,被申请人不应对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罚款的同时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答复人认为其不成立。答复人调取了安徽省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铜公(交)行罚决字〔2022〕3XX7002800002104号)。该决定书吊销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于2022年02月28日送达当事人,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且申请人未提出异议(卷宗第47页)。申请人提出的以上理由不符合《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六条,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款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处十五日拘留。所以答复人认为其不成立。
四、申请人提出的系安徽XX有限公司法人,因受旌德县当地企业邀请到贵地投资考察建厂,前期洽谈过程顺利,投资意向较好,申请人深刻意识及检讨当日的违法行为,考虑到目前在贵地开展工作的任务繁重,时间紧迫,行政拘留十五日对申请人企业及个人影响重大。申请人提出的以上理由与本案件不具有关联性,也没有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该案经受案、调查、取证、告知、逐级审批、决定、送达,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量罚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旌公(交)行罚决字〔2025〕30号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编号:J3418250900002025010002)复印件1份、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旌公(交)立案字〔2025〕24号)复印件1份、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418256500072XX)复印件2份、旌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复印件1张、过卡口照片复印件2张、安徽省旌德县刘XX涉嫌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无证驾驶机动车案中心现场图例打印件1份、刘XX公安信息系统查询打印件1份、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吸毒检测执法证复印件1份、旌德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编号:旌公(刑)现检字[2025]398号)复印件1份、全国吸毒人员信息库网上查询记录复印件1份、接受证据清单复印件1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保险单号:PDZA2024342600001184XX)复印件1份、小型汽车皖A008XX车辆信息复印件1份、驾驶人刘XX基本信息查询复印件1份、交通违法综合查询复印件5份、驾驶人违法查询复印件1份、前科查询记录复印件1份、旌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复印件1份、旌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移动证复印件1份、消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状态记录复印件1份、XX驾驶证复印件1份、XX驾驶人基本信息查询复印件1份、旌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返还物品凭证(凭证编号:3418256500072 XX)复印件1份、调查报告复印件1份、旌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审批表(旌公(交)管审字[2025]第3418256500072XX号)复印件1份、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复印件1份、旌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印件1份、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印件1份、旌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公(交)行罚决字〔2025〕30号)复印件1份、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公(交)行罚决字〔2025〕3418252800109XX号)复印件1份、安徽省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安(贰)公(交)行罚决字〔2015〕3XX8022000057079号)复印件2份、安徽省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铜公(交)行罚决字〔2022〕3XX7002800002104号)复印件1份、法制员审核表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刘XX暂缓拘留申请书复印件1份、不立即执行拘留审批表复印件1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安(贰)公交决字[2015]第3XX8022000057079号)复印件1份、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16日,申请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皖A008XX小型轿车沿330国道由旌德旌阳镇往XX方向行驶,于旌德县330国道646公里500米处,被正在执勤的旌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旌德县公安局经立案、调查、告知、审批,于当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公(交)行罚决字〔2025〕30号),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旌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公(交)行罚决字〔2025〕3418252800109XX号),对申请人处以罚款1000元。申请人系安徽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申请人申请,旌德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处罚不立即执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公(交)行罚决字〔2025〕3418252800109XX号)申请人不申请复议,罚款1000元申请人已履行。
另查明,申请人2015年10月12日在XX市独秀大道路口无证驾驶皖H2U497两轮摩托车,被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现场查获,10月13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安(贰)公交决字[2015]第3XX8022000057079号),对申请人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500元。
2021年9月28日申请人在XX市西湖大道和翠湖二路交叉路口醉酒后驾驶GZM656机动车,2022年2月28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铜公(交)行罚决字〔2022〕3XX7002800002104号),对申请人予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行政复议期间,旌德县公安局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公(交)行罚决字〔2025〕30号)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补正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居民身份证、旌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公(交)行罚决字〔2025〕3418252800109XX号)、旌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公(交)行罚决字〔2025〕30号)、营业执照、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编号:J3418250900002025010002)、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旌公(交)立案字〔2025〕24号)、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418256500072XX)、旌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过卡口照片、安徽省旌德县刘XX涉嫌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无证驾驶机动车案中心现场图例、刘XX公安信息系统查询、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吸毒检测执法证、旌德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编号:旌公(刑)现检字[2025]398号)、全国吸毒人员信息库网上查询记录、接受证据清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保险单号:PDZA2024342600001184XX)、小型汽车皖A008XX车辆信息、驾驶人刘XX基本信息查询、交通违法综合查询、驾驶人违法查询、前科查询记录、旌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旌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移动证、消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状态记录、XX驾驶证、驾驶人XX基本信息查询、旌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返还物品凭证(凭证编号:3418256500072XX)、调查报告、旌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审批表(旌公(交)管审字[2025]第3418256500072XX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旌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安徽省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铜公(交)行罚决字〔2022〕3XX7002800002104号)、法制员审核表、营业执照、刘XX暂缓拘留申请书、不立即执行拘留审批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安(贰)公交决字[2015]第3XX8022000057079号)、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百一十六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裁量基准规定,……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处十五日拘留。
本案中,2015年10月12日申请人在XX市独秀大道路口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两轮摩托车的违法行为,2015年10月13日被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2021年9月28日申请人在XX市西湖大道和翠湖二路交叉路口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2022年2月28日被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由此可见,2025年1月16日申请人在旌德县330国道646公里500米路段,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小型轿车的违法行为,属于上述《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六规定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旌德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对申请人并处十五日行政拘留处罚,量罚适当。
申请人2015年10月12日在XX市独秀大道路口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系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现场查获,有申请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证明,申请人主张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安(贰)公交决字[2015]第3XX8022000057079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成立。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危及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申请人主张不应对其并处十五日拘留不成立。被申请人在执行行政处罚时,充分考虑到申请人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工作职责,为申请人办理了暂缓拘留;良好的营商环境需以人人遵纪守法为基础,申请人认为行政拘留会破坏当地的营商环境不成立。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公(交)行罚决字〔2025〕30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旌德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公(交)行罚决字〔2025〕30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旌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员 张迪泓
行政复议员 侯卫琼
行政复议员助理 张 信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